TPEO6831-宣讀/確認事項-["案名:有關「變更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一小段52地號等18筆土地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道路用地、綠地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提請研議。\\r\\n說
會議紀錄id
TPEO6831
案件id
caN4S6
決議
- 決議所提研議,委員意見提供市府納入計畫修訂參考。
- 二、本案對整體環境具正面效益,未來依程序提出變更都市計畫,本會樂觀其成,但若召開公聽會民眾對???\f?q[?????+???/??[???D???p?I\f?q @B??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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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b????焦委員國安支持本案,變更李委員永展1.變更路型不影響南邊街廓居民的出入動線,本案可陳委員良治本案似乎好得不真實,提醒應加強與基地周邊居民的協調。
郭委員城孟贊成本案所提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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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q @S?0物改為變更後的一棟建築物,分配較不會引起爭議,唯一的顧慮是周圍居民對新建築鍾委員慧諭贊成本案,就交通而言多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書面意見)(105年3月15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500063290號函):
1.依都市計畫書所載,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範圍雖無涉本署經管國有土地,僅涉貴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經管同小段167-2地號國有土地自第三種住宅區變更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綠地用地及同小段167-3地號國有土地自道路用地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
2.查本案計畫書五、議題討論(二)因路型調整,本案變更後第三種住宅區面積縮減82.53平方公尺,為保障既有權益,擬將原容積調派至變更後之可建築土地,且不作為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基數,且將調整之道路用地捐贈予市政府。本分署原則尊重審議結果,惟本案請依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月5日營署更字第1030083006號函示,估價部分應以報核當時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定作為價值評估之基礎,以維國產及全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