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07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TPEO7071
案件id
sfv2eJ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計畫緣起: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計畫係於民國89年1月發布實施,為保存地區歷史聚落及風貌,並於計畫內迪化街、安西街、西寧北路以東、民樂街以西(部分)等街廓劃定歷史街區;計畫範圍內除依市府民政局於81年指定之77處歷史性建築物外,另經文化局指定3處建物為古蹟及43處建物為歷史建築,並透過原貌保存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及都市設計審議等機制以保存歷史街區風貌,已具一定成效。為因應地方發展及市府重大政策,爰辦理本次細計通檢案,以期使本地區之產業、文化、建物景觀發展更彰顯原歷史街區風貌。
- 四、計畫範圍、面積及年期:
(一)計畫範圍北至民權西路、東至延平北路二段以東進深30公尺、南至南京西路以南進深30公尺、西至環河北路。
(二)面積約40.48公頃。
(三)計畫年期以民國139年(西元2050年)為目標年。
- 五、檢討原則:
(一)依相關法令之修正、都市發展狀況及歷年史料考證與都市設計審議成果,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管制規定及相關用詞等說明,以符實際。
(二)為有效鼓勵私人協助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街屋修復等有助街區風貌保存及生活品質提升,修訂相關容積獎勵機制及適度放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文化資產之指定回歸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刪除歷史性建築物認定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
- 六、計畫內容:詳見公展計畫書。
- 七、公開展覽:
(一)本案市府自105年6月17日起至105年7月16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5年6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534658403號函送到會。
(二)本案市府於105年7月18日舉辦公展說明會,另市府因應地方要求分別於105年10月4日、105年11月25日再次舉辦地區說明會與座談會,前述會議紀錄業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 八、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30件。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
劉玉山委員1.今日經聽取地區鄉親意見要求本案暫緩審議,加上都發局於簡報中亦先說明後續將委託專業團隊進駐該地區,與當地民眾、團體討論,重新研議計畫內容,並俟取得共識後再予提出,這個大方向是可以接受的。
2.有關本案計畫年期,本次簡報中將原公展計畫書的計畫年期由民國139年更正為民國131年,從參與今年度3次都委會審議,發現市府所提之各都市計畫案件其計畫年期皆有不同,建議市府可從整體長期指導之綱要計畫建立全市性的計畫年期,使各行政區內案件之計畫年期大致相同,避免有類似先前內湖通檢案計畫人口增加或計畫年期更正之情形。幾天前南港通檢專案小組現地會勘,該區民眾也反映鄰近松山區松山火車站之新興發展與一線之隔之陳情所在地工業區窳陋環境形成極大差異,行政區與行政區之間會有不同的都市計畫與發展定位,如可將計畫年期趨於一致,並把每個行政區未來發展方向輪廓敘明,或可避免民眾對行政區之間因一線之隔而有不同發展的疑慮。
郭城孟委員1.今日聽取在地居民很多的陳情意見,個人覺得其論述內容相當合理。因此,贊成都發局所提先暫緩本案審議,並委託專業團隊、進駐大稻埕地區與當地好好溝通,再提出可行作法。
2.建議本案應從淡水河沿岸亦即大稻埕發展之源頭來思考。
某次颱風造成淡水河水位幾乎淹沒堤防之情形來看,未來整個大稻埕地區規劃的思維,要因應極端氣候,提出更前瞻、更高位的作法一併於本通檢案內提出相關規範。
張勝雄委員1.今日都發局簡報與民眾陳情訴求都非常清楚且具有水準,是一個非常好的、理性的討論。大稻埕容積移轉之困境,必須設法解決,因此,對於都發局建議退回重新檢討之作法亦表贊同。
2.有關市府將委託專業團隊進駐協助一項,是否只就目前都發局簡報中所整理之議題與事項作處理?從剛剛民眾陳情意見中,聽到很多關於大稻埕地區容積移轉議題,包括代金制度的引入,以及與目前公共設施容積移轉競爭等問題,建議一併納入委託服務事項討論。如其中有涉及中央權管之規定亦可提出意見與作法,俾供市府日後建議中央修法之參考。
彭建文委員1.同意本案暫緩辦理通檢審查程序,由市府都發局委託專業團隊協助再作檢討。
2.今日民眾陳情意見,基本上多涉及財產權保障之範疇,市府現行作法係以容積移轉機制解決大稻埕之限建問題,惟容積移轉制度並非萬靈丹,也可能造成都市環境衝擊的問題。以目前北市府欲採取容積代金方式,勢必會對大稻埕地主權益造成影響,建議市府應及早訂定落日條款,因應不同情境訂定處理方式以保障地主權益。
3.大稻埕容積移轉制度施行迄今歷經幾任首長,各時期施政上對其處理態度與所累積而來的問題,或許不是一屆或兩屆市長任期就能完全解決;惟個人仍期許市府應更積極介入,非僅就容積協助移轉而已,而應進一步思考如何能讓大稻埕整個文化價值被展現出來。
林靜娟委員1.認同今日市府都發局所提對本案未來執行的方向。
2.贊同前述郭委員所提,日後大稻埕地區之發展應重視與淡水河河岸間之關係。
3.以目前大稻埕及其周邊地區之交通、停車、人行系統來看,其整體規劃未臻完善,且多數的交通行為集中在迪化街等主要道路上。舉例來說,自大橋頭捷運站往大稻埕方向,大眾運輸系統並不便利,導致搭乘計程車或自行開車進入本地區之情形仍多;另外整個地區之公共設施、開放空間不足,以及東西向路徑不連貫與側巷空間等問題都亟待解決。上述議題與整體空間之佈局,建議市府都發局暨其委託團隊於重新研議時一併納入考量,為地區發展帶出更好的活路。
鄭凱文委員1.聽取今日都發局簡報與民眾陳情意見,相信一個好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應該要與市民合作且尊重地方需求,因此基於民眾權益應被保障的前提考量之下,本人亦贊同暫緩辦理通檢審議。
2.本案欲將「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之規定套用於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似有不妥,因其本質不同,適用上與執行上恐有疑義。另可否藉此次通檢機會,併同討論公設用地容積移轉方式、繳納代金方式等,就其來源不同是否訂定不同方式或建立統一處理原則。
林崇傑委員1.本次會議地方居民陳述意見值得參考,後續大稻埕地區計畫發展時儘可能納入考慮。
2.過去從2000年到2009年之間容積移轉在迪化街的運作過程,是有其正面之成效與結果。從迪化街1號到400號主街上的建築來看,透過容積移轉機制,讓該等建物得以修復,也看得到迪化街正面的改變。至於簡報中與民眾陳情所提側巷部分,則是下一個階段要處理的議題。
3.中央政府在處理容積移轉議題,其優先思考的是如何透過容積移轉取得未徵收公共設施用地。是故在國家的總體政策下,造成現今大稻埕地區容積移轉被排擠的結果,從2007年到2009年容積移轉的量也的確下降。大稻埕地區的容積移轉其目標是要完成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修復,可是相對於未徵收公共設施用地之容積移轉,不必負任何責任負擔即可進行買賣。因此,也造成在市面上接收基地購買容積,自然而然地不會去選擇需要作修復、有附帶條件之古蹟、歷史建築,這是整個機制上的問題。也就是說,都市計畫通檢內容當然必須對現行迪化街之容積移轉議題作處理,不過在容積移轉已經無法走回頭路之前提限制下,即使修正內容再怎麼完善,市場上接受基地仍會選擇不管是採代金或是購置未徵收公共設施用地之容積,而導致整個容積移轉市場的不對等。
4.有關民眾陳情提及某個大稻埕古蹟維修費時約8年還未能完成,其亦源自於既有機制上的問題,包含容積買賣過程接受基地容積無法移入影響資金取得、也有部分不肖建商直接與迪化街北段地主簽約掌握整個容積移轉權利等等;另外在修復過程中,有些案例因無法符合建築法、消防法之規範審查,導致修復與請照之過程延長等,這些問題並不是全依賴都市計畫通檢而可以解決的,個人認為都市計畫通檢確實必須提出規範,而另一方面,在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上也應一併提出配套處理,才能協助與解決目前所面臨的課題。
5.迪化街是臺北市最重要的歷史地區之一,民眾陳述意見中也提到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像是提及APP建置,這對地方發展也會有很好的助益。建議市府應針對大稻埕地區有個專案整體的計畫與地區民眾共同合作,並且要將交通、地區形象塑造等內容一併包含進來。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尊重市府本次會議所提希望將公民及團體所提建議納入檢討評估,故全案退回市府重新研擬。並請市府後續應加強民眾參與,並邀請地方仕紳與社區協會、團體、居民等共同提供意見,俟檢討完成後,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啟動大稻埕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 二、委員意見以及公民及團體所提建議與訴求,請市府都發局及後續委託之專業團隊妥予參考。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有關陳情民眾與里長所提意見,包括修復期程費時、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但未使用之後續處理、迪化街一段299巷等部分地區環境窳陋建物安全勘慮等議題,請市府都市發展局統籌相關權責局處主動提供協助及相關法律諮詢。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臺北市議會王議員世堅轉送謝禎祥、王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臺北市政府自103年3月3日起開始辦理「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區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期間歷經徵求民眾意見、專家學者審議,最終於105年6月17日公告細部計畫草案。計畫內容針對過往不足、過時之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惟關於「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修正後之規範嚴重損害特定區內所有權人之權益,其詳述如下:
- 一、課題一:
位處面前道路寬度狹小之建築物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之限制。
說明:
本細部計畫之目的係使本地區之產業、文化、建物景觀發展更彰顯原歷史街區風貌,位處面前道路寬度狹小之建物受限前揭條例之規定,容積率僅為面前道路寬度50%,容積移轉價值低落,影響所有權人修繕意願,造成建物破舊衰敗,成為歷史街區中不和諧的景色。
雖然商業區容積率計算方式係屬全市性規定,主要係為確保開發強度及環境品質,但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之規定,「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為形塑特定區街道景象,彰顯歷史街區風貌,特定區計畫排除前揭第25條之規定應屬合理。
再者,排除規定可進一步限定須登錄為歷史建築或配合地區風貌新建、修建之建物,鼓勵這些受限的建築配合地區風貌辦理修繕,不再成為特定區內街道景象的毒瘤。
建議:
建議該段文字內容應修正為略以「…,除本計畫區臨迪化街、安西街之建築基地及登錄為歷史建築或依相關規定新建、修建之建築基地另予規定外,基準容積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
- 二、課題二:建築成本獎勵評定新制不公。
說明:
維護成本容積獎勵新制評定方式為(建築物維護成本÷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歷史街區平均基準容積率(456%)。以歷史街區平均基準容積率為基準計算特定區內所有建築基地之獎勵看似公平,實為嚴重不公。
現行特定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分為供特定商業使用、一般商業使用、特定住宅使用、河濱住宅使用等四種,容積率從560%至300%不等,舊制依建築基地定著之使用分區容積率計算其獎勵額度,何以新制商業區所有權人必須配合規定調降容積率,降低自身容積價值;又特定住宅區所有權人得取得如此大優惠,以高於原容積率之數值計算其容積價值。齊頭式平等並非真正的公平,以平均基準容積率為計算依據是否事宜有待商榷。
建議:
建築成本評定方式應回歸原有之規定,以核准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辦理。
- 三、課題三:
特定區內建物同意於捐贈前得先行提供市政府使用之相關規範不明。
說明:
本項規定有幾項疑義尚待釐清,需要市府進一步說明或訂定規範。
1.先行提供市府使用,其現有容積是否得先行移轉?或須等取得捐贈完成核備含取得使得移轉?2.若可先行移轉現有容積,辦理移轉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何?市府先行使用同時是否應同時函送可移轉證明相關函文予申請人?建議:
市府對於先行提供使用應有更詳細的說明或規範,申請人才有法得以依循。
- 四、課題四:
略以「…申報開工並完成放樣勘驗後,市政府可受理送出基地基準容積(R0)之二分之一容積移轉之申請」之規定嚴重影響申請人全案財務規劃。
說明:
特定區內建築基地實際執行過程中,申報開工並完成放樣勘驗後之容積移轉作業,申請人取得之收益接會用來支付前期相關作業費用,包括建築師費、文書印刷及其他相關成本,以及後續工程經費全數提存至信託專戶,因此其基準容積移轉量體關乎重大。
新修規定僅能移轉1/2量體,將影響申請人財務規劃,恐面臨龐大的財務壓力,且申請人若不先行提存全數工程經費,改為分期支付,有後續因故無法繼續繳納期款,造成工程延宕甚至停工之虞,屆時不僅建物無法完成修繕,更可能影響市府計畫執行效率。關於容積移轉量體之規定茲事體大,應慎重考量。
建議:
建議刪除四、容積移轉相關規定(四)關於容積移轉量體之規定,讓申請人及市場決定其移轉數量。
- 五、課題五: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容積代金量體之規定影響容積市場對特定區內容積之需求度。
說明: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規定略以「…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量,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其中『以上』二字恐導致特定區內容積乏人問津。
特定區內容積價值評定方式為土地面積x容積率x土地公告現值,接受基地的移入成本皆遠遠高於移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容積代金之成本,依原有制度時建商移入意願多數不高,若依據現行新制接受基地更可能全數皆以容積代金方式移入容積,特定區之容積將會失去市場價值。
建議:
未來移入基地移轉容積僅有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容積、古蹟或容積代金,為使容積代金制度得合理運作,同時確保特定專用區內、古蹟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刪除『以上』二字,接受基地總移入容積量體50%須為容積代金,剩餘50%得移入私有古蹟或特定專用區內可移轉土地之容積。
- 六、課題六:
接受基地之面積、區位,比照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具嚴重缺失。
說明:
特定專用區內移出容積之建築基地多為歷史建築或歷史街區內新建之建物,皆屬於「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以有相關條文得依循卻另行規定應比照另一類別公共設施用地之規範,有違法令訂定原則。
接受基地限定面積係為避免小面積建築基地移入過多容積進而影響周邊環境,惟積大小非屬影響周邊環境之主因,應依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寬度研擬規範,試比較兩宗基地面積皆為1,000平方公尺,一宗面臨路寬25公尺,另一宗面臨路寬12公尺,假設移入容積量體相同,面臨12公尺路寬之建築其造成之環境影響肯定大於面臨路寬25公尺之基地,因此對於移入基地之規範不應以面積為限制,以面臨道路寬度才是最適宜的規定。
另特定專用區之容積主要市場是1,000平方公尺以下之接受基地,新訂之規定未達1,000平方公尺建築基地將不得移入容積,同課題五預想結果,特定專用區之容積在市場尚將完全失去價值,對所有權人保存建物不再有任何吸引力,將導致市府所訂定之細部計畫完全失敗。
特定專用區原容積移轉作業要點規定,除指定接受區及非指定接受區外,得移轉至全市可建築土地,現新法限定比照公共設施用地,接受基地限定為捷運出入口800公尺範圍內及0.5公頃公園綠地與廣場500公尺範圍內,等同限縮特定專用區之容積權利,也造成臺北市內部分區域其建築基地毫無移入容積的機會。
建議:
建議修改接受基地面積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規定,改以面前道路寬度為規範,重新制定接受基地之條件。同時修正接受基地區位條件,特定專用區之容積得移轉至全市任一建築土地。
表1條文修正建議原條文建議修正條文說明
- 二、土地使用強度(一)本計畫區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建蔽率、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特定專用區(一)(供特定商業使用)及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用)之容積率,除本計畫區臨迪化街及安西街之建築基地另予規定外,基
- 二、土地使用強度(一)本計畫區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建蔽率、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特定專用區(一)(供特定商業使用)及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用)之容積率,除本計畫區臨迪化街、安西街之建築基地及登錄為歷史建築或依相關規定新1.解決因面前道路寬度折減容積率之建物老舊衰敗的問題。
準容積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本表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建、修建之建築基地另予規定外,基準容積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本表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ΔR2:歷史建築、歷史性建築物及依非歷史性建築物原貌重建之建築維護成本係指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之建築物本體修復及衍生之相關整修經費,其所核算容積獎勵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獎勵額度以維護成本之50%為上限,計算公式如下列:維護成本容積獎勵評定=(建築物維護成本÷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歷史街區平均基準容積率(456%)。
1.獎勵額度以核定之維護成本50%為上限。
1.回歸原規定,避免齊頭式平等造成之不公平現象。
(四)送出基地於申報開工並完成放樣勘驗,市政府可受理送出基地基準容積(R0)之二分之一容積移轉之申(刪除)1.刪除此條文,由所有權人及市場決定移出之量請。剩餘可移轉容積,須俟送出基地坐落建物完成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或新建工程計畫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市政府始得受理申請。
體。
(六)接受基地依本計畫移入之容積量,應部分採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其代金繳納比例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歷史建築之規定辦理。
(六)接受基地依本計畫移入之容積量應有50%採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1.於細部計畫述明特定專用區容積代金應申請額度,以解決自治條例可能造成之問題及影響。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區位,應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
(七)特定專用區內之容積得移入本市行政區內任一宗可建築土地。
1.回歸原規定,給予符合歷史建築身分之相關規定。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尊重市府本次會議所提希望將公民及團體所提建議納入檢討評估,故全案退回市府重新研擬。
並請市府後續應加強民眾參與,並邀請地方仕紳與社區協會、團體、居民等共同提供意見,俟檢討完成後,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啟動大稻埕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 二、委員意見以及公民及團體所提建議與訴求,請市府都發局及後續委託之專業團隊妥予參考。
附帶決議:有關陳情民眾與里長所提意見,包括修復期程費時、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但未使用之後續處理、迪化街一段299巷等部分地區環境窳陋建物安全勘慮等議題,請市府都市發展局統籌相關權責局處主動提供協助及相關法律諮詢。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臺北市議會葉議員林傳105.6.28議員協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編號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辦法備註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鄰近本計畫區周圍尚有許多具歷史文化保存價值之建築物卻因未被劃入計畫區範圍內而被忽略其本身價值(例如:
杏花閣)。
因重新檢討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計畫範圍。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計畫年期為何以民國139年(西元2050)年為目標年。
依內政部營建署頒訂之都市計畫法第五條: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而本次計畫所訂定之目標年期是否過長。建議貴府重新檢討之。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特定專用區發佈時未慎重考量就任意訂定特定專因藉由本次計畫案重新檢討其現行特定專用區分內用區(一~四)四個分區,進而產生位於同條街做同種生意卻是不同的分區奇異現象,此範圍規劃讓居住在此的我們有貴東賤西之感。
區管制是否公平正義之原則。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目前因正在進行歷史建物修建工程而尚為完成容積移轉,如果因為新頒佈之計畫案而導致建商無意願購入其容積進而導致後續無法給付其修建工程款,進而造成修建工程停擺時,市府要如何保障我等原屬之相關權益。
表面無限制容積移出之權益,但是卻對容積移出之接收基地進行諸多限制,如此一來移出容積範圍有諸多限制也將造成移轉方難尋接收方之窘境,進而影響歷史建物修建工程之進行,此點請市府多多考量。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細部計畫書內僅點出了課題卻沒有因應對策。
本細部計畫書只點出課題,而無擬定對策。對此讓人覺得此細部計畫擬定過程過於匆忙與草率。市府相關單位,因該擬定相關因應對策,提供給當地居民做參考才是。
6臺北市大稻本計畫區提到公建議因為土地屬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共開放空間取得不易,因為本區屬於北市早期開發區故土地多屬私有,但是市府卻沒有提出足夠的誘因,來鼓勵民眾將土地捐出變成公共開放空間。
於私有,要取得土地作為公共開放空間就要提出足夠之誘因,例如捐出土地前可以將此土地之所有容積予以轉移。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位處面前道路寬度狹小之建築物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之限制。
建議該段文字內容應修正為略以「…,除本計畫區臨迪化街、安西街之建築基地及登錄為歷史建築或依相關規定新建、修建之建築基地另予規定外,基準容積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雖然是特定區但是區內巷弄建築卻依然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容積率不得超過面臨最寬道路寬度50%之積數(如為6米巷道容積率最高僅為300%)所規範。導歷史街區外凡依「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劃設計之原貌新建之建築,得依「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申請容積移轉。
致計畫區內巷弄建物無法透過容積移轉方式獲得足夠的修繕經費。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建築成本獎勵評定新制不公。
建築成本評定方式應回歸原有之規定,以核准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辦理。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特定區內建物同意於捐贈前得先行提供市政府使用之相關規範不明先行提供市府使用,其現有容積是否得先行移轉?或須等取得捐贈完成核備含取得始得移轉?若可先行移轉現有容積,辦理移轉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何?市府先行使用同時是否應同時函送可移轉證明相關函文予申請人?市府對於先行提供使用應有更詳細的說明或規範。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略以「…申報開工並完成放樣勘驗後,市政府可受理送出基地基準容積(R0)之二分之一容積移轉之申建議刪除四、容積移轉相關規定(四)關於容積移轉量體之規定,讓申請人及市場決定其移轉數量。
請」之規定嚴重影響申請人全案財務規劃。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容積代金量體之規定影響容積市場對特定區內容積之需求度。
應刪除『以上』二字,接受基地總移入容積量體50%須為容積代金,剩餘50%得移入私有古蹟或特定專用區內可移轉土地之容積。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接受基地之面積、區位,比照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具嚴重缺失建議大稻埕地區容積移轉回歸原有容積移轉要點之規範。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大稻埕地區不符合民宿管理辦法所定可設立地區,何以特定專用區得依上開辦法設立民宿。
檢討民宿設立依據。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7點過後迪化街少有營業店家,引入民宿對於當地治安之影響為何,市府是否有相關評估報告。
應進行引入居住遊客數、對當地治安、環境之影響評估報告,審慎評估民宿之可行性。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特定區計畫是為特定目的劃定之特定地區而制定,為復育並維護大稻埕地區歷史風貌,特訂定特定建議大稻埕地區容積移轉回歸原有容積移轉要點之規範。
專用區,為鼓勵當地居民保存建物制定容積移轉專法也符合立法目的,何以新法取消原有容積移轉要點,全數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臺北市自治條例。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臺北市代金條例議會尚未通過,市府卻帶頭違法,除了容積移轉法規訂定相關規範,同時強迫接受基地使用代金。
代金條例尚未通過前應全面暫停使用代金。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古蹟與大稻埕歷史建築指定法源皆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容積移轉有專法,何以大稻埕地區容積移轉不得有專法規範;另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以針對市內具保存價值之建築定著土地有所規範,何以大稻埕歷史建築須比照公共設施用地相關規定。
大稻埕地區容積移轉回歸原容積移轉要點管制。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地震、火災等災害預防及應對在本次通盤檢討毫無提及,防災動線及避難點毫無規劃。
撤回本次通盤檢討案,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並補足全數內容再行提案。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完全沒有檢討當地公共設施現況,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是否足夠市府完全沒有考慮。
撤回本次通盤檢討案,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並補足全數內容再行提案。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以下事項市府是否有納入考量:
- 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
- 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
- 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
- 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撤回本次通盤檢討案,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並補足全數內容再行提案。
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
- 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以下事項市府是否有納入考量:
- 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 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
- 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
- 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
- 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撤回本次通盤檢討案,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並補足全數內容再行提案。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修建過程勘驗程序冗長繁複,造成工程延長,所有權人額外的龐大成本支出。
應以便民為目標,縮減勘驗次數及審議時程。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七處指定區域為92年制定公告,與目前現實情況脫節,多數指定地區容積需求量極低,指定接收區有檢討之必要。
重新檢討指定接受區的劃定,如原指定淡水、木柵兩捷運線車站鄰近街廓,應擴及所有捷運出口站體鄰近街廓;台北市內新興發展地區應列為容積接受區,增加新興地區發展機會。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市府主管單位,內部規定繁瑣,造成申請人申辦容積移轉過程困難。
歷史建築的修復是精細困難的,主管機關也特別重視,因此反覆的監督勘驗,所有權人修復經費需仰賴容積移轉收益,因此針對大稻埕地區建物修復應排除相關法令,放寬其可容積移轉時限。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臺北市容積代金評定過程不夠周詳,恐有圖利申請人之嫌。
容積代金估價雖由三家政府指定估價公司評估,但估價公司未來房價參考數值仍可能由建設公司、房仲公司等處取得,取得之數據是否正確是有疑慮的,建議應由政府調查提供相關數據以示公平。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容積代金計畫期程、執行單位、監督單位未有明確說明。
臺北市政府應對容積代金的鑑價、收取、運用等各方面有明確的計畫向市民說明,現況有關容積代金細節仍為模糊不明,主管機關應主動說明解釋,以釐清民眾疑慮。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依新建工程規定來看待本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時程規定,實屬草率。
不應以一般新建觀點規範歷史建築修復時程,取消竣工時程相關規定,維護申請人權益。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勘驗流程造成工進延宕。
縮減勘驗階段,並減少勘驗次數,避免因勘驗流程延宕申請人建物修復時程。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特定專用區內容積移轉土地多為歷史建築,且自治條例已有關於歷史建築相關規範,卻得比照公共設施用地規定,有違立法原則。
回歸原規定,特定專用區內之容積得移入本市行政區內任一宗可建築土地。
31臺北市大稻「臺北市容積移應於細部計畫特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關於繳納代金之規定,其50%『以上』二字恐造成特定專用區內容積乏人問津,毫無市場價值。
別述明,接受基地依本計畫移入之容積量應有50%採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刪除『以上』二字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本次計畫新增接受基地依本計畫規定移入之容積量,應部分採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其代金繳納比例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內之「歷史建築」規定辦理。
本區內大多數歷史建築修繕工程款之籌措皆依賴容積移轉收益,此條文將導致本區容積乏人問津,並低於真正原有價值,進而造成修繕工程款項籌措難度提高,並將直接影響本區居民申請歷史建物保存之意願。建議刪除此條款。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特定專用區內容積移轉土地多為歷史建築,且自治條例已有關於歷史建築相關規範,卻得比照公共設施用地規定,有違立法原則。
回歸原規定,特定專用區內之容積得移入本市行政區內任一宗可建築土地。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同屬於大稻埕特定區範圍內,但只有區內之歷史街因將歷史街區擴大至全區。而非只獨厚迪化街兩側。
細部計畫區可以辦理容移,其他地區卻需先登錄為歷史建築可以辦理容移,此規定是否有獨厚迪化街兩側居民之嫌。
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特定區內建物同意於捐贈前得先行提供市政府使用之相關規範不明。
市府對於先行提供使用應有更詳細的說明或規範,申請人才有法得以依循。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翁國薰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針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陳情建議書前言:
關於大稻埕容積參照台北市自治條例公共設施保留地確有不當之處,首先大稻埕乃民國89年因政府為保存該區而限建,致該區容積無法用完因次受有損害,政府才有容積移轉補償措施,今將大稻埕容積比照沒有容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標準看待,無法服眾,且本計畫經歷16年才修法,居然黑箱作業罔顧民意,以下兩點嚴重影響大稻埕居民權益之新制規定堅決反對:
- 一、反對容積代金制度與大稻埕容積並行(1)政府印公文得換容積將破壞都市容積總量管制精神。
(2)容積代金取得容易,大稻埕容積需經都審、建照、開工、修復、使照等冗長流程,易造成建商直接繳代金換容積,而導致大稻埕容積乏人問津,居民將無法出售容積籌措工程款修復歷史建築,本地將再次衰敗形成廢墟。
建議:取消移入大稻埕容積至少繳交50%以上容積代金之規定
- 二、反對大稻埕接受基地比照自治條例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1)未來移入大稻埕容積之接收基地面積須達1,000平方公尺及臨捷運站800公尺內,且須接受都審,上述規定與舊制不符,造成政府行政不一,破壞信賴保護原則,與民國89年政府的補償承諾有背信之嫌。
(2)當時議會通過自治條例,已將大稻埕排除在自治條例外,市政府應尊重當時市議會之決議。
(3)古蹟及大稻埕街區外之歷建,其接受基地均為全市,大稻埕容積乃因保存而限建,應比照前述辦理。
(4)所謂全市接收基地面前道路狹小造成容積移入影響,應進一步檢討是否以面前道路道路規範全市容積移入上限管制,而非限制在800公尺內,因為大稻埕容積無法與代金競爭,結果大稻埕鎔基還是無法出售。
建議:大稻埕容積接受基地應維持舊制辦理,但同意新制取消商業區對商業區、住宅區對住宅區之限制,且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應尊重民意、透明公開作業,因事關居民重大權益,建請暫緩通過,待當地居民充分認知並取得共識後再進行議案之表決。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宇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聯絡人:翁兆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檢送「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人民陳情意見表,鑒請貴會依程序辦理陳情事宜。
連署陳情課題
- 一、課題一:
位處面前道路寬度狹小之建築物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之限制。
說明:
本細部計畫之目的係使本地區之產業、文化、建物景觀發展更彰顯原歷史街區風貌,位處面前道路寬度狹小之建物受限前揭條例之規定,容積率僅為面前道路寬度50%,容積移轉價值低落,影響所有權人修繕意願,造成建物破舊衰敗,成為歷史街區中不和諧的景色。
雖然商業區容積率計算方式係屬全市性規定,主要係為確保開發強度及環境品質,但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之規定,「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為形塑特定區街道景象,彰顯歷史街區風貌,特定區計畫排除前揭第25條之規定應屬合理。
再者,排除規定可進一步限定須登錄為歷史建築或配合地區風貌新建、修建之建物,鼓勵這些受限的建築配合地區風貌辦理修繕,不再成為特定區內街道景象的毒瘤。
建議:
建議該段文字內容應修正為略以「…,除本計畫區臨迪化街、安西街之建築基地及登錄為歷史建築或依相關規定新建、修建之建築基地另予規定外,基準容積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
- 二、課題二:建築成本獎勵評定新制不公。
說明:
維護成本容積獎勵新制評定方式為(建築物維護成本÷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歷史街區平均基準容積率(456%)。以歷史街區平均基準容積率為基準計算特定區內所有建築基地之獎勵看似公平,實為嚴重不公。
現行特定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分為供特定商業使用、一般商業使用、特定住宅使用、河濱住宅使用等四種,容積率從560%至300%不等,舊制依建築基地定著之使用分區容積率計算其獎勵額度,何以新制商業區所有權人必須配合規定調降容積率,降低自身容積價值;又特定住宅區所有權人得取得如此大優惠,以高於原容積率之數值計算其容積價值。齊頭式平等並非真正的公平,以平均基準容積率為計算依據是否事宜有待商榷。
建議:
建築成本評定方式應回歸原有之規定,以核准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辦理。
- 三、課題三:
特定區內建物同意於捐贈前得先行提供市政府使用之相關規範不明。
說明:
本項規定有幾項疑義尚待釐清,需要市府進一步說明或訂定規範。
1.先行提供市府使用,其現有容積是否得先行移轉?或須等取得捐贈完成核備含取得使得移轉?2.若可先行移轉現有容積,辦理移轉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何?市府先行使用同時是否應同時函送可移轉證明相關函文予申請人?建議:
市府對於先行提供使用應有更詳細的說明或規範,申請人才有法得以依循。
- 四、課題四:
略以「…申報開工並完成放樣勘驗後,市政府可受理送出基地基準容積(R0)之二分之一容積移轉之申請」之規定嚴重影響申請人全案財務規劃。
說明:
特定區內建築基地實際執行過程中,申報開工並完成放樣勘驗後之容積移轉作業,申請人取得之收益接會用來支付前期相關作業費用,包括建築師費、文書印刷及其他相關成本,以及後續工程經費全數提存至信託專戶,因此其基準容積移轉量體關乎重大。
新修規定僅能移轉1/2量體,將影響申請人財務規劃,恐面臨龐大的財務壓力,且申請人若不先行提存全數工程經費,改為分期支付,有後續因故無法繼續繳納期款,造成工程延宕甚至停工之虞,屆時不僅建物無法完成修繕,更可能影響市府計畫執行效率。關於容積移轉量體之規定茲事體大,應慎重考量。
建議:
建議刪除四、容積移轉相關規定(四)關於容積移轉量體之規定,讓申請人及市場決定其移轉數量。
- 五、課題五: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容積代金量體之規定影響容積市場對特定區內容積之需求度。
說明: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規定略以「…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量,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其中『以上』二字恐導致特定區內容積乏人問津。
特定區內容積價值評定方式為土地面積x容積率x土地公告現值,接受基地的移入成本皆遠遠高於移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容積代金之成本,依原有制度時建商移入意願多數不高,若依據現行新制接受基地更可能全數皆以容積代金方式移入容積,特定區之容積將會失去市場價值。
建議:
未來移入基地移轉容積僅有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容積、古蹟或容積代金,為使容積代金制度得合理運作,同時確保特定專用區內、古蹟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刪除『以上』二字,接受基地總移入容積量體50%須為容積代金,剩餘50%得移入私有古蹟或特定專用區內可移轉土地之容積。
- 六、課題六:
接受基地之面積、區位,比照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具嚴重缺失。
說明:
特定專用區內移出容積之建築基地多為歷史建築或歷史街區內新建之建物,皆屬於「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以有相關條文得依循卻另行規定應比照另一類別公共設施用地之規範,有違法令訂定原則。
接受基地限定面積係為避免小面積建築基地移入過多容積進而影響周邊環境,惟積大小非屬影響周邊環境之主因,應依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寬度研擬規範,試比較兩宗基地面積皆為1,000平方公尺,一宗面臨路寬25公尺,另一宗面臨路寬12公尺,假設移入容積量體相同,面臨12公尺路寬之建築其造成之環境影響肯定大於面臨路寬25公尺之基地,因此對於移入基地之規範不應以面積為限制,以面臨道路寬度才是最適宜的規定。
另特定專用區之容積主要市場是1,000平方公尺以下之接受基地,新訂之規定未達1,000平方公尺建築基地將不得移入容積,同課題五預想結果,特定專用區之容積在市場尚將完全失去價值,對所有權人保存建物不再有任何吸引力,將導致市府所訂定之細部計畫完全失敗。
特定專用區原容積移轉作業要點規定,除指定接受區及非指定接受區外,得移轉至全市可建築土地,現新法限定比照公共設施用地,接受基地限定為捷運出入口800公尺範圍內及0.5公頃公園綠地與廣場500公尺範圍內,等同限縮特定專用區之容積權利,也造成臺北市內部分區域其建築基地毫無移入容積的機會。
建議:
建議修改接受基地面積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規定,改以面前道路寬度為規範,重新制定接受基地之條件。同時修正接受基地區位條件,特定專用區之容積得移轉至全市任一建築土地。
表1條文修正建議原條文建議修正條文說明
- 二、土地使用強度(一)本計畫區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建蔽率、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特定專用區(一)(供特定商業使用)及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用)之容積率,除本計畫區臨迪化街及安西街之建築基地另予規定外,基準容積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本表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 二、土地使用強度(一)本計畫區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建蔽率、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特定專用區(一)(供特定商業使用)及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用)之容積率,除本計畫區臨迪化街、安西街之建築基地及登錄為歷史建築或依相關規定新建、修建之建築基地另予規定外,基準容積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本表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1.解決因面前道路寬度折減容積率之建物老舊衰敗的問題。
ΔR2:歷史建築、歷史性建築物及依非歷史性建築物原貌重建之建築維護成本係指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之建築物本體修復及衍生1.回歸原規定,避免齊頭式平等造成之不公平現象。
之相關整修經費,其所核算容積獎勵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獎勵額度以維護成本之50%為上限,計算公式如下列:維護成本容積獎勵評定=(建築物維護成本÷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歷史街區平均基準容積率(456%)。
1.獎勵額度以核定之維護成本50%為上限。
(四)送出基地於申報開工並完成放樣勘驗,市政府可受理送出基地基準容積(R0)之二分之一容積移轉之申請。剩餘可移轉容積,須俟送出基地坐落建物完成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或新建工程計畫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市政府始得受理申請。
(刪除)1.刪除此條文,由所有權人及市場決定移出之量體。
(六)接受基地依本計畫移入之容積量,應部分採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其代金繳納比例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歷史建築之規定辦理。
(六)接受基地依本計畫移入之容積量應有50%採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1.於細部計畫述明特定專用區容積代金應申請額度,以解決自治條例可能造成之問題及影響。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區位,應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公共設施用地之(七)特定專用區內之容積得移入本市行政區內任一宗可建築土地。
1.回歸原規定,給予符合歷史建築身分規定。之相關規定。
建議辦法: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