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09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變更臺北市中正紀念堂周圍特定專用區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不含華光社區部分)高度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091
案件id
59jpTB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計畫緣起:
(一)中正紀念堂周圍特定專用區計畫於民國67年擬定,並分別於76年及94年進行通盤檢討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希冀透過限制土地使用用途、建築高度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形塑中正紀念堂及周邊之文化地景,並保存建築景觀。
(二)近年來附近居民因房屋老舊而有都市更新之需求,屢向市府反映本區都市計畫之高度管制規定,影響其改建權益,多次要求放寬高度限制,考量社經環境變遷及地區發展需求,部分管制規定已不符合發展趨勢,為衡平都市整體景觀、保障地主權益並塑造優質觀光環境,故針對中正紀念堂周圍特定專用區(除華光社區範圍)之高度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予以修訂,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本都市計畫變更。
-
四、計畫範圍本計畫範圍為中正紀念堂周圍之特定專用區範圍,除華光社區部分前於106年1月9日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華光社區暨周邊地區(不含中華電信及中華郵政部分)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業已針對相關建築高度及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檢討修正,故不納入本次計畫範圍。
-
五、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及本次市府提會資料。
-
六、公開展覽:本案市府自106年3月17日起至106年4月15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6年3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631438803號函送到會。市府於106年4月7日召開公展說明會,說明會紀錄業併議程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11件。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以下幾點,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補充資料修正通過:
‹õ計畫範圍依市府所送補充資料修正通過,剔除非管制範圍之中正紀念堂園區及道路用地。
-
二、中正紀念堂北側及南側,原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六)第4點所規定「其餘地區『絕對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部分,修正為「其餘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惟屋突位置應盡量遠離中正紀念堂園區側,且其高度以實際需求核實規劃。
-
三、中正紀念堂東北側(信義路二段以北、杭州南路一段以東範圍),原計畫書圖6示意圖規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53』公尺」部分,參採人民陳情意見,修正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
-
四、附圖一「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之杭州南路二段以東部分(金甌女中所在街廓),原指定「留設3.64公尺騎樓」部分,修正為「留設3.64公尺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附帶建議:
-
一、後續於都市更新或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可考慮以解說牌或花圃前位置作為景觀模擬之視點考量,一併提各該委員會審議參考。
-
二、有關里長連署陳情管制範圍由50公尺縮小至30公尺,以及陳情高度再放寬部分,建議後續納入中正區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台北市中正區里長聯誼會(共30位里長連署)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第二次陳情(106.04.14)主旨:有關鈞府都發局辦理檢討【變更中正紀念堂周圍地區都市計畫為特定專用區計畫】乙案說明會,本里長聯誼會補充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都發局106年4月7日召開本案說明會辦理。
-
二、建議理由:
中正紀念堂周邊50公尺範圍內,自67年限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53公尺,嚴重影響中正區經濟發展,本次修訂提出意見如下:
(一)應該全部解除高度限制。
(二)如基於都市景觀考量,仍需做高度限制,應該考量:
1.中正紀念堂周邊建築物已經被【限制高度】及【限制使用】40年,周邊建築物都已經破舊不堪,國家公園旁邊像貧民窟,每年有700萬名國外遊客到訪,丟盡台北市的臉,所以除了檢討高度提高,市政府應該以更宏遠、更積極的遠光,增加誘因讓建商願意進場,協助周邊住戶有辦法辦理都市更新。然後在都市設計審議時再要求重新塑造周邊環境,除了維持「適當天際線」及「周邊建築物都市景觀」外,也能夠兼顧「中正區經濟發展」及「回饋公益設施以加速推動「長照2.0」及「里民活動中心」的設置,達成四贏。
2.今天都發局的做法,把中正紀念堂周邊「建築物高度」由53公尺提高到65公尺的「絕對高度」,扣除屋突等設施,實際上只增加三公尺高度,根本無助於周邊建築物辦理都市更新,則未來數十年中正紀念堂周邊住戶無法辦理都市更新,更無助於國家公園周邊都市景觀與經濟發展的提升。
-
三、建議辦法:
(一)中正紀念堂周邊都市計畫原為「商業區」,因為蓋中正紀念堂被改為「住宅區」,如今環境變遷,回歸「都市設計及景觀維護」,建議應改回【商業區】。
(二)如果市政府堅持維持住宅區,建議如下:
1.都發局以大忠門、大孝門下面1.5公尺高度作為信義路、愛國東路高度限制制定的【視點】,不符合現況且不合理,因為維持天際線當然是要看到「中正紀念堂主體兩側」及「天空」才有意義,但大忠門、大孝門前有設置「花台」,種植有五公尺高的松樹,看不到中正紀念堂的主體兩側,完全背離天際線的意義,都發局應該在「大忠門、大孝門前的花台前面」做為【視點】,重新算出來的信義路、愛國東路建築物的高度作為高度限制才合理,兩側住戶才能接受,也不影響兩側的都市景觀,達成四贏目標。
2.重新計算出來的高度限制是【建築物高度】,不是【絕對高度】。
3.中正紀念堂周邊建築線【50公尺範圍內】限制高度,應該減少為【30公尺】範圍內,和所有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強度都以30公尺範圍相同,回歸正常土地使用管制。
4.限高大幅提高後,應該建立【都市更新公益回饋市政府】的規定,加速提供政府推動「長照2.0」及「里民活動中心」的設置,所需要的建築物空間,減少政府的負荷。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以下幾點,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補充資料修正通過:
-
一、計畫範圍依市府所送補充資料修正通過,剔除非管制範圍之中正紀念堂園區及道路用地。
-
二、中正紀念堂北側及南側,原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六)第4點所規定「其餘地區『絕對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部分,修正為「其餘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惟屋突位置應盡量遠離中正紀念堂園區側,且其高度以實際需求核實規劃。
-
三、中正紀念堂東北側(信義路二段以北、杭州南路一段以東範圍),原計畫書圖6示意圖規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53』公尺」部分,參採人民陳情意見,修正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
-
四、附圖一「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示意圖」之杭州南路二段以東部分(金甌女中所在街廓),原指定「留設3.64公尺騎樓」部分,修正為「留設3.64公尺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附帶建議:
-
一、後續於都市更新或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可考慮以解說牌或花圃前位置作為景觀模擬之視點考量,一併提各該委員會審議參考。
-
二、有關里長連署陳情管制範圍由50公尺縮小至30公尺,以及陳情高度再放寬部分,建議後續納入中正區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台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主旨:關於鈞府修訂【變更臺北市中正紀念堂周圍特定專用區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高度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公告閱覽,本社區意見如說明,請鑒核。
說明:
-
一、依鈞府106年3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631438802號公告辦理。
-
二、依前揭公告修訂案,中正紀念堂周邊建築物高度由53公尺,提高到65公尺的「絕對高度」。本社區意見如下:
(一)中正紀念堂主體兩側以,大孝門、大忠門作為「視點」,據以訂定南北兩側建築物量體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與現地實況不符,不合理:
1.大孝門、大忠門前面是「花台設置」種植高達五公尺的松樹,擋住中正紀念堂,所有遊客在大孝門、大忠門下,根本看不見中正紀念堂主體兩側,不會在這裡看中正紀念堂、照相留念,只有在停留等人,以此作為「視點」完全與現實不符。
2.查中正紀念堂周邊建築物【高度限制】,係民國67年威權體制下之產物,影響本市發展甚鉅,本社區建議應該取消中正紀念堂周圍限高限制,如中正紀念堂仍然要作限高限制,「視點」應選擇在大孝門、大忠門前的【花台前面】,(如附件1)才符合現地實況、才合理。
(二)以「絕對高度」限制高度,不合理,回歸土管法規定:
本修訂案,將信義路及愛國東路限高由53公尺的「建築物高度」,提高到65公尺的「絕對高度」,完全不合理:
1.查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用語定義,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三)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有昇降機設備之屋頂突出物9公尺以下,無昇降機設備之屋頂突出物6公尺以下,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2.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拾貳、附註(名詞解釋)一、絕對高度:即包含建築物頂部凸出部份任何設施之海拔高度。」,即是以基隆驗潮站之水準基點起算之地面高度稱之,準此【絕對高度】一般只用在航高限制地區,中正紀念堂周邊並無航線及航高限制,依此點訂定法規顯然過於牽強。因此【絕對高度】包括屋突(至少6-9公尺)、女兒牆、避雷針等等任何設施都計算在建築物高度內。所以都發局表面上高度放寬到65公尺,但卻以【絕對高度】實質上繼續限制高度,未來建築物高度,實際上僅由53公尺提高到56-59公尺間,並非65公尺,因此以鈞府公告之修訂案,實際上只提高3-6公尺,根本毫無意義。
3.建築物以「絕對高度」限制高度,不合理,應回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之規定,至於天際線的管制則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專業權責予以審核。
(三)本社區若限高不大幅提高,都更改建完成後,將形成前棟約14層樓,後棟約28-36層樓,高低樓層差太多,變成完全不協調的怪建築體,更加影響中正紀念堂周圍【都市設計景觀】:
1.本社區係民國74年台北市政府興建完成的國宅,有12棟12層樓的社區,550戶住戶,由於是海砂屋,必須依靠「都市更新及海砂屋容積獎勵」才有辦法完成都更大業,保護住戶生命財產安全。
2.依建築師的模擬規劃,若臨愛國東路只能蓋約14層樓,則其餘容積面積配置於後面基地,必須蓋5棟28層大樓或4棟31-36層以上超高層大樓,前後棟高低差達30公尺以上,且前後棟建物棟距只約20餘公尺,在視覺及景觀上根本意義不大,也不符合整體都市設計景觀;若愛國東路限提高到80公尺以上,前棟約蓋25層大樓,則後棟蓋4棟約30層大樓,整體高度形成斜線,可以形成中正紀念堂周邊的都市景觀及景點(如附件2:都市設計觀點),反而是為中正紀念堂周邊都市景觀加分,這也是本社區2年來一直爭取解除中正紀念堂限高的主因。
(四)取消中正紀念堂周邊建築物【使用限制】:
1.中正紀念堂周邊建築物【使用限制】包括限制觀光旅館、大賣場等設置,影響中正區發展,經查中正紀念堂105年國外觀光客高達約700萬人,為臺灣重點觀光地區。惟全世界發展觀光地區,均提供觀光客最好的食、宿、購物、交通等需求,捷運中正紀念堂站是臺北最大的捷運轉運站,萬大線已經開工興建,鄰近中正紀念堂即將興建之杭州南路華光社區是臺北金融特區,惟中正紀念堂周邊仍限制觀光旅館、大賣場等設置,與推動觀光背道而馳,實是匪夷所思,時代進步中,中央政府都擬將中正紀念堂去蔣化、去威權化、甚至要解除古蹟了,鈞府仍以特區限制使用,嚴重影響本市發展。
2.中正紀念堂周邊建築物應該回歸【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使用規定。
[附件一][附件二]都市設計觀點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陳大同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綜上分析1.層次一而言,從一般於中正紀念堂廣場上的拍攝角度,在視覺管制的精神上,最該被關注的應該是中正紀念堂主體建築正後方的建築天際線(即上圖標示顏色範圍)。
而此後方的範圍,絕非目前劃設範圍即可有效規範視覺景觀(以師大周邊38層樓為例,即可說明此一顧慮)。
2.目前以層次一的管制,將中華電信側的中正梅園歸類於隔一條信義路的學校(金甌)及住宅區,在邏輯上有明顯的錯誤。
3.以層次二園區南北兩側視覺景觀管制而言,其管制為不超過中正紀念堂堂體下方白色量體1/2,此管制似乎比層次一更為嚴格,依目前遊客或專業攝影師的拍攝角度,其管制強度似乎不足以超越層次一的規範;故依此訂定65公尺的絕對建築高度,似乎並不合理。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敬請市府檢視視覺管制精神與合理性,重新修正本計畫高度管制規定。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全國都市計畫都市分區管制使用強度都以建築線「退縮30公尺為範圍」,唯獨中正紀念堂周邊限高,以建築線「退縮50公尺為範圍」,如今已不是威權時代,應該回歸正常的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中正紀念堂周邊限制高度,以建築線退縮「50公尺範圍內」應該減少為以建築線退縮「30公尺範圍內」,和所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強度都以30公尺範圍相同,回歸正常土地使用管制。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都發局在說明會以大忠門、大孝門下面1.5公尺高度作為信義路、愛國東路高度限制制定的「視點」,不符合現況且不合理,因為維持天際線當然是要看到「中正紀念堂主體兩側」及「後面天空」才有意義,但大忠門、大孝門前有設置「花台」種植有五公尺高的松樹,看不到中正紀念堂的主體兩側,完全背離天際線的意義。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應該在「大忠門、大孝門前的花台前面」做為「視點」,重新算出來的信義路、愛國東路建築物的高度,作為高度限制才合理,而且不是「絕對高度」,兩側住戶才能接受,也不影響兩側的都市景觀。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文化部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及建議辦法第二次來函(106年5月9日文藝字第第1062016049號函)主旨:有關貴府辦理「修訂『變更臺北市中正紀念堂周圍特定專用區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不含華光社區部分)高度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復貴府106年3月16日府規字第10631438802號函及貴府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4月19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0630234900號函。
-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本案貴府並未踐行前開程序,僅於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公展階段副本通知本部,程序似有未妥。
-
三、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有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本部古蹟歷史建築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並宜留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應會同本部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請貴府於後續中正紀念堂周圍特定專用區申請案件之審查,應邀請本部參與。
-
五、爾後貴府如有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情節之都市計畫訂定或變更,請依規定辦理。
-
六、本部目前正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工作,有關中正紀念堂未來轉型方向及使用,包括城市景觀規畫等層面,本部將透過社會討論凝聚社會共識,有初步方向後將邀貴府參與討論與推動。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7
陳情人:
諸葛霓麗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8
陳情人:
林佐武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中正梅園放入紀念堂背景圈與學校一起高度不放寬(53公尺)不合理。
-
二、限高引起都更困難,對景觀更不好。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中正梅園應與信義路周邊一起考量,放寬高度限制。
-
二、管制應能容納都更的可能性及需求。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9
陳情人:
郭聰欽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絕對高度65公尺不適格,「絕對高度」不應存在。
-
二、中正紀念堂捷運站為三線交點,遊客眾多,為分散人潮及振興市況,應另增設引道出口。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建議建築物高度至85公尺。
-
二、建議中正紀念堂捷運站沿金華街至寧波東街開闢地下引道或地下街分散人潮及增加街市繁榮。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10
陳情人:
蔡志賢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模擬以人視野舒適仰角10-15度為原則,不超過堂體下方白色量體1/2為基準,不夠客觀。
-
二、以臨中正紀念堂之計畫道路境界線起進深50公尺為原則,標準為何?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建議以不超過堂體下方白色量體2/3為基準點。
-
二、建議修改進深50公尺為30公尺,以與住3、住3-1分區使用區界線吻合,無礙堂體景觀。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11
陳情人:
張建興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位置:杭州南路一段
-
一、按本細部計畫案條文陸.三.(六).2「杭州南路二段以東街廓(除華光社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53公尺」暨條文陸.三.(六).4「其餘地區絕對高度不得超過65公尺」,何以圖6劃線限高範圍跨越信義路,涵蓋至杭州南路一段部分,顯與修訂後條文不符。
-
二、杭州南路一段非屬圖4中正紀念堂主堂體之正後方53公尺高度管制範圍。
-
三、大忠門之信義路北側沿線建築物限高,本次修訂放寬至65公尺,同在信義路北側之杭州南路一段無仍維持原53公尺限高之理由,顯見修訂圖線有所疏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原圖6杭州南路一段53公尺限高區域應修正為限高65公尺之劃線範圍,與大忠門信義路一段北側限高65公尺一致,以符本計畫案本次修訂之條文意旨,謹附上建議修正後之附圖,請惠予修正並期賜覆。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