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09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
會議紀錄id
TPEO7091
案件id
74evUr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三、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2條
- 四、計畫緣起:
本計畫區為配合「西區門戶計畫」,及因應郵政業務之轉型與整合國公有土地再利用,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理機關共同協議以公辦都更的方式促進土地再開發利用。首先,整合計畫區鄰近鐵道部博物館、國家攝影文化中心(公路總局)、國立臺灣博物館及北門地景廣場等古蹟建築群,形塑西區門戶城市博物館園區意象,同時提出臺北郵局修復再利用並轉型為國家郵政通訊博物館。
本計畫區位於北門廣場及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南側,居忠孝東路與中華路之重要節點,具重現國家門戶地位與交通便捷之優勢,為順應國際經濟發展新趨勢,配合中央重大經濟發展政策將定位發展為國家層級之創新創意中心,提供國家產業轉型發展過程中,新創產業的指揮中心及創業投資中樞基地,並做為國際創新創意人才及金流匯集核心,重現國家門戶定位與發揮交通便捷優勢。案經市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辦理本案變更都市計畫。
- 五、計畫範圍、面積及權屬:
(一)計畫範圍及面積:
本計畫範圍為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博愛路、開封街一段及重慶南路一段所圍之街廓範圍內,面積共計14,227平方公尺。
(二)土地權屬:
本計畫範圍內共計7筆土地,國有土地分別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立交通大學管有,共計7,039平方公尺,市有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佔土地總面積49.90%;私有土地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面積7,128平方公尺,占土地總面積50.10%。
- 六、計畫內容:詳見公展計畫書。
- 七、公開展覽:本案市府自106年3月17日起至106年4月15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6年3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631983003號函送到會。市府於106年3月27日召開公展說明會,說明會紀錄業併議程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 八、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5件。
委員發言
- 出席委員發言摘要都市發展局林局長洲民本案昨天(11日)業提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並獲得以下四個結論:
1.定義出七個公共視點景觀模擬,並遵守文資法第34條規定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2.新建建築物與北門郵局之間,從中庭由內而外來觀看北門郵局建築時,要尊重其原來的個性。
3.建築物的高度量體管制,以北門為中心點,向外延伸100公尺至120公尺半徑範圍內建築物高度也列入都市設計準則。
4.都市設計準則以都市計畫公告之內容為準。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慶處長)中華郵政公司基本上是樂觀與支持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基於都市發展風貌、交通影響、土地有效活化等內容,本公司認為經由本次改造將能有效的改善整體。另未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之後,北門郵局古蹟建物本體部分,除規劃作為郵政博物館並由本公司經營管理之外,仍將保留一樓部分空間作為郵局營業之用,避免影響原有民眾使用之權益。
o?????(?w tM?)1.交通大學雖管有本案基地權屬面積12.6%,基於配合國家產業政策、臺北市政府西區門戶發展、古蹟活化保存等,本校全力支持。本案在校內經過五、六次會議討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本校亦對於北市府推動公辦都更非常有信心,期能共同為推動國家產業政策盡一份心力。
2.交大於本案基地的角色不只教學而已,該空間目前是由管理學院的運輸管理及科法所使用,未來還會投入科技及設計創新,希望能帶動國家相關產業的發展。
文化部(蘇志銘科長)首先非常感謝臺北市政府對於改善北門周邊環境與景觀所做的一切努力。本部對於本案有兩點意見:
1.有關會議過程中談到文資法第34條規定一項,本都更案係屬文資法第34條所稱之其他開發行為,依據本部106年5月5日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內容,包括古蹟定著土地鄰接、隔道路鄰接之建築基地,均屬於前開條文規定應審議之範圍。至於其是否有破壞古蹟完整、有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這部分應由本部予以審認。因此,建議本案能找一個較適切之時間點提送本部審議。
2.對於本更新案本部並非採全面性的反對,係希望能夠有充分討論,以利做出最完善的決定。因此,建議是否能就昨天(11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結論來提送文化部。
鄭凱文委員簡報中提及東京、紐約、雪梨等這些大城市對於文化公共財之處理,是有機會可以新舊共榮。針對本案開發如能維持北門都市景觀軸線之情況下,其實蠻樂觀其成的,使北門郵局有機會也能夠新舊共榮。而在北門周邊景觀已經改善的情形下,也希望北門未來在周邊高樓建築陸續興建之下,仍舊可以被看見不要被擋住。
郭瓊瑩委員1.不反對建築物新舊共榮的規劃,但有關民眾提到為何要在本基地規劃創新產業一項陳情,也請市府再作思考,北市眾多要推動新創產業的基地中,北門郵局這個基地,是否真有其不可替代性,有無其他使用方案?2.本案市府參考許多國外案例,本基地是有機會可以作得更好。至於建物的高度設計,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也請市府一併考量。
3.關於本案擬規劃作為博物館使用,請市府就博物館需求量先作評估,其實國外有許多郵局或鐵路車站再利用是轉型作為旅館或商業使用的,也建議市府參考。
曾光宗委員1.北門郵局再利用對於整個「西區門戶計畫」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因此,相關的專業分析是必要的。市府以東京JPTOWER為例,相較之下本案是有些不足,因為東京車站周邊丸之內地區,是以東京車站為中心,劃定相當大的範圍進行整體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的檢討分析,在此前提下,才有JPTOWER的興建。其中,在都市設計的討論過程中,也將整個地區的建築高度提出來討論,將地區內所有建築的高度都模擬出來,從全區的角度來檢討,後續每一棟要興建時,便可以了解建築高度是否符合原來的模擬。本案要進行北門周邊景觀視覺模擬,建議可以參考丸之內地區的作法,先進行全區建築高度的模擬,如此,便可以檢視訂定容積率最高800%是否合宜。
2.本次會議市府所提幾個視點的視覺模擬有盲點,人的視角原則上是左右各62度,共124度,請市府進行模擬時要以人的視角來進行模擬。
3.本案計畫書提到,計畫區內除臺北郵局為市定古蹟外,其餘包括包裹大樓、函件大樓、行政大樓等均經文資會現勘後決議不具文化資產價值。關於這樣的決議,本人覺得很難理解,因包括包裹大樓及函件大樓等,對於建築師來說,都是很難能可貴的建築物,不明白為何會不具文化資產價值,請市府說明,並建議市府再審慎檢討其文化資產價值。
þ$ÏÁ ©??I????"??U?q?
?@??of"o??x?d"o?????T?``|O-e???T??[?????
g Yq?
?@?"?`L|U?w????L?? @????X5`?\@e???E?T?LPÖ\‘]¶ eîö??? ?1.建議先釐清都市計畫審議及文化資產審議之行政程序。
2.看市府今日簡報,才發覺北門西南側已經建成一棟民間大樓,而本案建物量體比那棟還大,未來周邊會不會也繼續開發,開發量是如何?這樣對地區還是會造成衝擊。
3.本案市府參考許多國外案例,不過,建築物本身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應是大環境的因應與處理。
4.本案簡報時數度提到「西區門戶計畫」,建議市府應先提出「西區門戶計畫」整體內容,才容易再繼續就本案進行討論。
5.本案未來新開發區域沒有臨主要幹道,而是集中在街廓內側,似不適合在這裡做大規模開發,有關日照、風環境影響、都市防災安全及交通動線如何因應,市府應更審慎規劃。
&0 ?? ??"???SG?b??z?
?? Y >?????Ka0?T?pLP??
i?? Y >???G?KAL成之黑色立面民間大樓,對北門周邊景觀已造成相當大的妨礙。本案雖已提出計畫區內的都市設計準則,但更重要的工作應該是儘快提出北門周邊的都市設計準則,包括建築立面風格、色彩、人行空間等皆應該納入規範。
õ³ÄÁ ©1.本案建議市府應就「西區門戶計畫」內容補充說明。
2.本案建議規範新建工程應取得綠建築鑽石級標章,以為示範。
3.本案計畫書規範停車位留設不得超過法定停車位之70%,但本次會上所提修正對照表修改為不得低於法定停車空間之70%,文字是否有誤。考量本案鄰近北門,且周邊博愛路未來也有可能規劃為時段性的徒步區,因此,建議本案應採較嚴格管制,以不得超過法定停車位之50%予以規範。
E?
#? ?1.容積率之訂定尊重委員會決議。
2.針對本案在土地使用上是否要做創新產業,我認為重點不在於臺北市要規劃多少創新產業園區,而是面對國家未來及臺北城區整體發展的需要。本計畫區做創新產業使用很好,但住宅區、商業區即可做創新展業使用,故本案如在使用分區上限制其對於創新產業的使用比例,反而是限縮未來的各種可能性。
3.有關北門郵局南側三棟大樓,因為延平南路跟博愛路在歷史意義上並不大一樣,成形的過程及空間意義是不同的,但無論是建物的立面維持或部分空間留存配合未來使用,都可以利用建築設計手法來解決。面對古蹟保存的態度,我不認為冷凍式的保存是唯一的辦法,全世界在面對歷史核心區及商業集中區的開發壓力與各種因素權衡之下,都有彈性的作法。以日本丸之內地區為例,該地區有許多重要古蹟,對於古蹟的維護處理有各種因應模式,戰後也曾對丸之內地區訂定部分限制規範,但面臨東京的發展挑戰,亦不得不放寬限制規定。是故,應強調古蹟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有何特殊意義及維護的辦法,而非區域內不得有新建物。
4.城北商業區在歷史上本身即是商業區,而隨著都市往東區及多核心的發展,本地也逐漸沒落,當地居民對此地區的發展是有相當大的壓力。因此,在面對商圈輔導時,必須同時考量當地住戶及店家的需求及期待,這才是面對多元社會平衡的處理方式。
交通局代表1.依商業辦公的開發類別來進行衍生交通量的分析,未來基地開發後的交通影響量是未來衍生車旅次減掉既有郵政的車流量。而在停車量的部分,原則上是以折減7成為原則,若要再減量,交大表示願意輔導本基地成為綠色運輸的示範基地,因此建議此部分不規範折減數,而是併同都市設計審議及屆時提出之綠運輸使用方案,最後由都市設計審議來審定。
2.因容積增加所衍生之人車需求,計算出來晨峰進入是569PCU,離開是97PCU;昏峰進入是76PCU,離開是569PCU。
3.對於基地開發後對博愛路之影響,在進出口規劃是完全避開博愛路,整個增加的交通量並不會出現在博愛路,而是利用現況於忠孝東路側之出入口,未來於開封街還會再多留一處出入口以分散車流。
都發局代表西區門戶計畫源自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始從1990年代黃大洲前市長時期即開始進行規劃,其主要是希望該區的交通達到優質減量的目標,而西區門戶計畫最重要的是如何彰顯該區的公共空間計畫以及如何彰顯北門地標意象。
西區門戶計畫對於北門視覺呈現是非常重視的,因此本案也做了各種面向的視覺軸線分析;此外,包括首都博物館群計畫,本局亦相當重視整體的關聯性,至於北門開放空間的規劃,文化部正在研擬中。
未來如何在高度發展的城北區維持北門開放性以及透過量體退縮維繫北門之視覺焦點,在本案的建築高度管制方案中則研擬以北門為中心點至郵局古蹟本體100公尺半徑範圍內,建築高度不得超過古蹟本體。
都發局代表(都市設計科)半徑100公尺的管制範圍是比照仁愛路圓環的尺度,於該範圍內新建建物不可高於北門郵局及鐵道部博物館,希望在天際線上有所管制。從都市紋理及行人的角度來看,半徑100公尺至120公尺範圍內的建物高度,則是以北門為參考焦聚,用1:1的高度比來管制,相較於目前住宅區的高度比還嚴格。
另委員提及之忠孝西路以南建物騎樓空間之議題,該部分已納入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之都市設計準則討論;這區域希望在忠孝西路端從中山南路進入城區是牆面線的概念,即一邊虛體一邊實體,以上補充。
都委會劉秀玲執行秘書1.都委會幕僚報告都市計畫審議程序,針對陳情人建議應先進行文資審議再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的部分,首先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及第38條,係指進行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時才須進行文資審查,而都市計畫係確定使用計畫,後續才能進行相關開發計畫的規劃,故都市計畫先行審議有其必要性及正當性。再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規定,古蹟所在地之都市計畫訂定或變更應先徵詢主管機關的意見,本案市府說明已徵詢本案北門郵局主管機關文化局之意見後,才進行相關法定程序,因此在行政程序上是符合法規之規定。
2.另針對陳情意見處理的部分做澄清,凡陳情意見敘明姓名、地址者,本會皆逐一發函,且為兩次通知,第一次係於接獲陳情意見時,即通知陳情人本會已收到陳情意見;第二次則是會議通知,係於7天前發函通知陳情人並同時上網公告,本案陳情人的通知發函日期是106年5月4日有案可稽。
3.又陳情人提及陳情意見應公開透明,目前所有陳情意見皆併於計畫書裡,而本案涉及主要計畫變更,後續市府亦會將所有陳情意見併同主要計畫送內政部供審議參考。
都發局代表(都市規劃科)市府對於相關都市計畫之擬定及研擬是相當重視文資議題,本案於初期擬定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先對其他公有建築進行相關審視。辦理相關程序時,公展期間有討論周邊重要國定古蹟,亦函請文化部了解相關內容並給予指導。此外,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及第38條規定於都市設計時做相關處理,並要求這些規範納入都市設計審議條件。爾後如有新的相關訊息,都市計畫亦配合相關修正,而本案因涉及主要計畫變更,後續亦需送至內政部都委會續審。
文化局田瑋副局長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本基地建物之文化資產評估係於105年11月30日完成,出席委員一致認為行政大樓、包裹大樓及函件大樓均不具有文化資產潛力。
關於文資審議委員李乾朗教授的建議,其表明該案建物雖為1950、1960年代建物,但建築品質,包括設計風格、材料、空間等皆缺乏文化資產的條件。僅附帶說明該建築物係當時郵局系列建築師林澍民所設計,外立面係對稱形式,略具現代主義及折衷主義之色彩,惟近年經過結構補強及改建,並不具有價值色彩判斷。
2.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規定,古蹟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的部分,包括恢復車寄,皆須相關單位提送文化局,如有必要得送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3.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規定,文化局可管轄範圍僅臺北郵局,另提醒文化部若要以北門為核心進行管制,則是文化部之權責,且相關施行細則及基準尚不清楚,但依都市發展局提供之模擬圖皆符合規定。於李乾朗教授接受前文建會委託研究之「首都文化園區」中曾提及北門郵局係博物館群計畫之一,後續將要求博物館計畫要送文化局進行審查。
焦國安委員1.市府本次簡報同時提出幾個國外相關的新舊建物共榮的案例,本案樂觀其成。
2.陳情民眾所提意見,也請市府參考。
3.本案周邊大眾運輸系統發達,是適合以公共交通為主的發展。
4.本案計畫構想之交通改善策略中說明本基地將作為智慧綠色建築示範點,完善大眾運輸環境,基地周邊是很好的TOD模式,應可作為「綠色建築及綠色大眾運輸的示範點」。此外,為實行TOD概念,應增加用路人開車成本,如停車費的調漲。
5.承李委員得全所提未來博愛路可能劃設為徒步區,是否要有未來的整體願景以及北門要呈現怎樣的特色,我認為交通上的規範可引導未來發展。而在交通影響評估中,路口服務水準D級並不太好,未來如果改善公共交通,推廣綠色交通、騎乘腳踏車等,交通是有機會改善的。
都發局林洲民局長回應李委員得全所述,有關鑽石級綠建築的要求,以市府目前正在進行的開發中,包含圖書館、社福、公宅等,依公共建築之標準是要求達到銀級水準,但市府主動要求為黃金級水準。
財政部國產署北區分署(106年5月10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600121140號函)案涉本署經管同小段31、32、33地號3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擬分別自「郵政電信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第四種商業區」、「學校用地及郵政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本分署原則同意變更內容。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幾點,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補充資料修正通過:
(一)本案因鄰近捷運周邊,為符合大眾運輸導向規劃理念,減少私人運具使用,本計畫區停車空間修正為不得超過法定停車空間之60%。
(二)本次會議市府所送有關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建築量體高度管制等都市設計準則,納入計畫書修正。
後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應確實依此準則所要求之七個重要視點,提出景觀模擬並送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有關日照、風環境影響以及防災安全等議題,一併納入都市設計予以規範。
- 二、本案後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黃甚諭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城南現郵政博物館本館遷移北門(現分館)後,城南郵政之發展。
2.文化資產保存法37.38條之審議。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現重慶南路郵政博物館本館,至少保留一層樓,繼作為郵政博物館分館展示。
2.本案外觀、外貌融合之審查。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幾點,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市府補充資料修正通過:
(一)本案因鄰近捷運周邊,為符合大眾運輸導向規劃理念,減少私人運具使用,本計畫區停車空間修正為不得超過法定停車空間之60%。
(二)本次會議市府所送有關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建築量體高度管制等都市設計準則,納入計畫書修正。後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應確實依此準則所要求之七個重要視點,提出景觀模擬並送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有關日照、風環境影響以及防災安全等議題,一併納入都市設計予以規範。
- 二、本案後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目前規劃國家郵政通訊博物館之籌設,係由本公司統籌規劃,爰本公司擬就案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中有關國家郵政通訊博物關相關規定,提出修正意見。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有關「擬定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第4頁參、計畫構想「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國家郵政通訊博物館」一節,擬酌做文字修正如下:保存修繕市定古蹟臺北郵局本體,轉型為以郵政通訊為主之國家級郵政通訊博物館,空間使用以郵政博物展覽會館為主,導入科技通訊服務,彰顯郵政人文歷史暨現代化便捷服務理念與科技兼顧的智慧生活價值,已拆除之車寄,復舊為郵政通訊博物館之門面,古蹟本體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管理使用。未來與鄰近之國立臺灣博物館、鐵道部等博物館連結,形成首都博物館群聚落,帶動西區門戶計畫內藝文、旅遊、文化、觀光整體發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徐大程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台北市都市景觀多年下已呈老舊混亂狀態,需要大刀破斧的整頓,故在此僅表達支持本次計畫之意向,期待西區門戶計畫能順利成真。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雙子星大樓應配合整體西區門戶計畫儘速推動。
備註:支持本計畫。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文化部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06年3月30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63003310號函
- 一、查本案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允建容積率得申請容積獎勵及增額容積,至多以800%為限,扣除直轄市定古蹟定著土地,其餘土地粗估可建樓層數達16層。
- 二、本案因鄰近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如有遮蓋古蹟外貌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本部)召開古蹟歷建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故請依前開法條規定檢送相關計畫函送本部召開審議會審議。
- 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規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另請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規定納入細部計畫都市設計準則。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本案涉及之都市更新開發對於周邊地區之交通衝擊缺乏詳細評估:2016年5月,關心北門週邊歷史地景之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參與因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週邊道路線型變更而需遷移之本市歷史建築「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倉庫」之方案公聽會,與貴府相關部門達成「北門週邊忠孝西路車流應減量」之共識,並以「俟交通改善後,再將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倉庫遷移回原址」作為定案拆除遷移之基礎,合先述明。
據貴府2017年3月27日就本次都市計畫變更案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簡報第27頁,未來北門周邊半徑400公尺範圍內將計畫興建七棟30層以上之高層建築(C1D1機場捷運雙子星、E1E2臺鐵開發及本案開發),但於本次都市計畫變更案中,就此高強度之「國家創新創意中心」開發量體將引入之交通流量卻未見完整的分析與評估,僅略以「符合大眾運輸導向規劃理念,減少私人運具使用」之空泛語句帶過。未來本基地之車流僅可藉由均為單行道之博愛路(南往北一車道)與開封街一段(東往西二車道)疏導,恐將重蹈松菸文創園區開發之覆轍,造成周邊街區嚴重之負面外部效應。
2.本案之開發將對北門週邊之文化資產與天際線景觀造成嚴重衝擊:
2015年柯市長文哲上任之初,貴府曾就北門週邊地區之「歷史性都市景觀」,提出北門高架橋拆除後,可再現遙望七星山的臺北城風水軸線,但隨著周邊街廓之大型開發計畫逐一浮現,此區之豐富歷史地貌恐將被前述七棟巨大量體高層建築之陰影所遮蓋。目前北門西南方由欣富亞洲集團所興建之26層國際觀光旅館,已讓量體不大的北門經常壟罩在其陰影之中,未來北門與臺北郵局等重要古蹟恐均將受「國家創新創意中心」之開發而影響其日照。同時,在過去貴府就臺北郵局之保存再利用進行之委託研究案與日前就臺北郵局戰後建物文資價值評估之審議程序中,專家學者均建議應尊重本基地古蹟內部之「開放空間」圍合特色、考量北門與臺北郵局等古蹟周遭景觀視覺軸線進行建築量體控制等,但在貴府本次的計畫中,除為增加可開發基地的完整性,而將一處開放空間配置於博愛路側,致使具延續性的街道景觀恐將因此設計而斷裂外,本計畫中亦完全未見貴府就過去專業者對於本基地之開發對於周邊歷史街區景觀與天際線恐造成之嚴重衝擊疑慮提出回應。
3.本案之開發恐對市定古蹟「臺北郵局」之文化資產保存造成嚴重影響:
本案計畫拆除臺北郵局於戰後新建之函件大樓、包裹大樓、行政大樓和自助郵局等業經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判定無文化資產價值,卻與現行動態郵務機能高度相關之建物,以騰出緊鄰市定古蹟「臺北郵局」本體之土地進行開發。為達成此目的,臺北郵局之郵務機能將遷至華光社區,而古蹟建物本體未來雖納入貴府西區門戶計畫中的「首都核心區博物館群」,朝郵政博物館之方向進行再利用,惟就以產業為主題之博物館而言,僅重視建築硬體層次而忽略軟體機能的使用內涵傳承,對於博物館的社會教育功能而言是否為最適切之方案選擇?而連動的空間需求為何?均待商榷。此外,對於古蹟本體之保存而言,過去本市在同樣緊鄰文化資產進行高強度開發之「臺北體育文化園區」案,導致松山菸廠古蹟本體因大巨蛋工程造成嚴重之結構損害實為殷鑑,本案預計之高強度開發如何避免對古蹟造成不可逆的毀損?4.配合本案公辦都更之容積增量未見相應之公共價值:
本案週邊之臺鐵E1E2街廓開發案於2017年3月9日提本市第708次都市計畫委員會研擬,該案中擬提供公共服務之樓地板比例不到20%,其餘均為商場、辦公、旅館等使用;對照由貴府、財政部、交通大學、中華郵政合意進行之本公辦都市更新案,意圖將臺北郵局現行定著之「郵政電信用地」與「學校及郵政用地」變更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但於細部計畫書中僅規範供辦公空間與相關支援設施使用容積不得少於總容積之30%,其餘空間之使用用途皆屬語焉不詳之概念(育成加速器、創業學程......等),甚至2016年8月亦曾由貴府林副市長欽榮提出將作為國際觀光旅館之構想。此外,本案於細部計畫書中將原法定容積自400%放寬至上限可達800%,除配合都市更新可專案核可法定容積之50%外,亦可透過部分回饋之機制再行增額至800%。而原市定古蹟「臺北郵局」本體之樓地板面積亦在未述明緣由之情況下,得免計入容積率,導致該基地實際之開發總量將可超出800%之容積率。對於本案通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都市計畫與更新審議等機制所增加之容積,具體要實現之公共利益為何?其具體之財務計畫為何?而這些建設之目標功能是否非得在具高度環境敏感性的舊城區進行?於本案計畫中均付之闕如。
5.缺乏民眾參與的首都博物館群與歷史性都市景觀計畫,難以回應市民對於城市願景之想像:
從過去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倉庫之拆遷爭議,乃至近日爆發之原菊元百貨店與本案都市更新爭議,再再顯示貴府面對舊城區都市再生之策略流於缺乏整體性的單點作法,僅就廣告物設置與光環境提出之規範性原則,皆無法根本地回應舊城區整體的制度性危機。除一再引發後端抗爭導致計畫推動效能低落外,亦難以實質廣納民間意見,提出合宜的舊城區發展願景。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立即退回本主要計畫案與細部計畫案:
綜上所述,本案於地區交通衝擊、文化資產保存、舊城區都市景觀、公共建設之公益性等面向均存在重大疑慮,且貴府皆未提出相應之評估與因應措施,故不應為求強推開發而重蹈北門廣場都市計畫變更一案引起曠日廢時強烈抗爭之覆轍,而應立即退回本案,俟以下兩點建議之上位規範原則凝聚共識後,復行商議。
2.在本市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文化局未就本開發計畫進行衝擊評估前,不應推動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相關法定程序:
在日前臺北郵局戰後建築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程序中,委員於會勘結論中提出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管控開發量體,如尊重古蹟背後開放空間特色、考量北門古蹟和郵局古蹟周遭景觀視軸線進行建築量體控制……等。為避免過去北門廣場案都市計畫先行導致之爭議,本案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規定,於貴府文化局與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未就本計畫基地預定之開發計畫進行文化資產衝擊評估前,不得進行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與都市設計相關法定程序,以尊重相關法令與文化資產審議委員之評估意見。
3.協調貴府都市發展局、文化局與中央文化部及相關機關,廣邀民間專業者與市民共商維護「舊城區歷史景觀」之都市設計相關規範:
對比貴府於中正紀念堂等空間為維護其整體景觀風貌而訂定之「臺北市中正紀念堂周圍特定專用區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等相關規範,具高度環境敏感性的舊城區範圍無相應之開發規範,致使諸如過往艋舺龍山寺後方私人開發案與本案公辦都市更新衝擊城市天際線景觀之爭議一再發生。爰此,建議貴府應積極擬定針對舊城區歷史景觀與既有產業之維護之開發與都市設計規範,並於過程廣納民間專業者與市民團體共同參與,作為舊城區都市更新與都市再生之上位指導原則,以維護舊城區豐厚的歷史文化疊層與街區紋理。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