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141-討論事項-案名:「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擬定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w >?4?‹õ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三、計畫緣起:\r\n南港區於民國57年7月1日改隸臺北市,民國60年以都市型工業發展為主,自民國80年代起配合中央政策推動五大中心計畫(南港經貿園區、軟體工業園區、南港展覽館及國家會展中心、國家生技園區、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等重大建設推動,市府啟動南港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於民國90年9月28日公告實施。其後配合民國100年縱貫鐵路地下化南港專案工程竣工,市府啟動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都市計畫變更,其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於101年4月10日、101年5月15日公告實施,並接續推動南港三期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開發案,逐步引導地區再發展。\r\n考量高鐵南港站業於民國105年7月1日通車啟用,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及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等五大中心各項建設亦逐步完工,南港區現況環境確有配合產業轉型與推動都市再生之必要,故配合市府於民國104年起推動臺北東區門戶計畫,提出七大構想及23項子計畫,再次啟動辦理南港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促使南港工業區老舊聚落再開發,改善地區環境,促進都市再生。四、計畫內容:\r\n(一)計畫範圍:\r\n1.本計畫範圍以臺北市南港區行政區界為範圍,涵蓋南港區20個行政里,面積2,184.24公頃。\r\n2.其中市府101年4月10日公告之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內5處暫予保留部分(編號AR-1、BR-2、BR-3、CR-1、FR-1等)目前配合都市更新程序另辦理主要計畫核定程序,故將前開等土地列為另案辦理地區。\r\n(二)計畫年期以民國130年(西元2041年)為目標年。\r\n(三)本通檢案區分為五大生活圈進行檢討,包括「成德生活圈」、「玉成生活圈」、「東新生活圈」、「經貿生活圈」、「中研生活圈」。\r\n(四)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及市府本次提會修正計畫書。五、公開展覽:\r\n(一)本案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係市府以105年8月29日府都規字第10536122703號函送到會,自105年8月30日起至105年10月8日止公開展覽40天。\r\n(二)市府於105年9月20日、9月22日舉辦二場公展說明會。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書面意見:\r\n本案受理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依性質以及生活圈區分後,分別統計如下(共計119件):\r\n(一)總體性意見3件。\r\n(二)「玉成生活圈」83件。\r\n(三)「東新生活圈」9件。\r\n(四)「經貿生活圈」10件。\r\n(五)「中研生活圈」7件。\r\n(六)「成德生活圈」7件。七、本案審議歷程:\r\n(一)本案經提106年1月20日本委員會第705次委員會議簡報會議,決議:「一、本案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討論,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依程序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二、請市府就本次報告案委員所提之建議,並針對南港區發展定位、構想與東區門戶之關聯性、各生活圈變更內容與議題、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等內容,分次進行討論與審視,並請於今年2月份安排委員至當地現勘」。\r\n(二)專案小組共召開7次會議,106年2月17日召開第1次會議辦理現勘,接續分別於106年3月23日(2)、106年4月13日(3)、106年4月27日(4)、106年5月25日(5)、106年6月9日(6)、106年7月6日(7)召開6次會議,就通案性議題及各生活圈變更內容逐一審視,並依序聽取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後進行綜合討論,各項計畫內容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業已討論完竣。八、市府依專案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完成計畫書圖修正,於106年8月9日府都規字第106367976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會,本次提會資料包括:\r\n(一)主要計畫修正計畫書。\r\n(二)細部計畫修正計畫書。\r\n(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市府回應說明及專案小組結論綜理表。\r\n(四)106年7月18日、21日至地區召開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說明會紀錄。
會議紀錄id
TPEO7141
案件id
TPE通檢南港區2017817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南港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包括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擬定細部計畫),歷經7次專案小組會議(含1次現場會勘)已分別就發展定位、計畫人口、環境資源、土地使用及交通運輸等議題進行審視,並按各生活圈變更內容及公民團體陳情意見逐一討論,除以下幾點,其餘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及本次市府所送修正計畫書、補充資料修正通過。
(一)玉成生活圈(主玉5、細玉擬5)、成德生活圈(修正主成2、新增細成擬2):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補充資料所提修正,免再另案辦理細部計畫變更並整體開發。
(二)成德生活圈(修正主成2、新增細成擬2)同意市府本次會議所提註記,該市有住宅區土地供新工處保養廠工程車及重機械保養廠使用,但應於基地北側留設4公尺寬之通道供東側住宅區人車通行及指示建築線之用。
(三)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補充資料所提文字調整內容。
(四)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內預留細部計畫道路容積調派一項,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補充資料所提修正,預留細部計畫道路等相關必要公共設施,其容積可調派至相鄰建築基地內,並得核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且不計入總容積上限。計畫書文字請市府再作檢視修正,用語並請精確、統一。
(五)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屬第二類非老舊聚落之回饋機制,有關其容積移轉增加之容積需回饋50%容積樓地板面積,如經市府同意改以代金繳納,為簡化程序,同意市府本次會議所提修正,代金數額得依申請容積移轉當年度之市場價格計算之,並於申請建照執照後、領取使用執照前向市府一次繳納完畢。
(六)有關6處捷運場站周邊地區法定停車位減設規定,同意依市府本次會議所提內容予以訂定。
(七)都市設計管制立體連通系統,同意依市府本次會議所提內容修正。
(八)有關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編號11(東明里)都市更新單元,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補充資料修正範圍。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一)陳情編號中研-2106年8月16日補充書面陳情理由,同意本次會議市府回應說明,依第七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二)其餘同意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及以上決議辦理。(詳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編號總體-1
陳情人:
南港區合成里里長巫永仁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05.9.26意見細部計畫第42頁柒、都市更新地區一、新設都市更新地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將產業實驗特定專用區及南港車站周邊地區劃設為都市更新地區,…。
1.新設都市更新地區劃設之依據,僅列舉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而第5條僅在說明如何擬定都市更新計畫及規範計畫之內容,並未提劃定之理由。故應增加第6條,以第6條第一項第三款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或第四款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作為優先劃定的理由。
2.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自公告之日起六年內,實施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給予容積獎勵…3.再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單元),於公告一年內申請實施都市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容積;公告後二年內申請實施都市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八之獎勵容積;其餘…。
4.前述列舉有關時程獎勵容積之規定,其前提須是以條例第六條為依據劃定之更新地區始能適用。倘本細計計畫書劃定更新地區的依據未書明第六條,則全部被劃為更新地區者在申請都市更新時,都將無法申請適用時程獎勵,將嚴重損害土地被劃為更新地區之所有權人之權益。(土地未在細計劃定為更新地區,自行申請劃定,反而可以適用時程獎勵。)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細部計畫第42頁柒、都市更新地區一、新設都市更新地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將產業實驗特定專用區及南港車站周邊地區劃設為都市更新地區,…。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06年5月25日第5次專案小組結論:「總體-1」有關更新地區劃定及時程獎勵,依市府本次會議回應意見辦理,劃定15處更新地區,惟不適用時程獎勵之申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南港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包括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擬定細部計畫),歷經7次專案小組會議(含1次現場會勘)已分別就發展定位、計畫人口、環境資源、土地使用及交通運輸等議題進行審視,並按各生活圈變更內容及公民團體陳情意見逐一討論,除以下幾點,其餘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及本次市府所送修正計畫書、補充資料修正通過。
(一)玉成生活圈(主玉5、細玉擬5)、成德生活圈(修正主成2、新增細成擬2):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補充資料所提修正,免再另案辦理細部計畫變更並整體開發。
(二)成德生活圈(修正主成2、新增細成擬2)同意市府本次會議所提註記,該市有住宅區土地供新工處保養廠工程車及重機械保養廠使用,但應於基地北側留設4公尺寬之通道供東側住宅區人車通行及指示建築線之用。
(三)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補充資料所提文字調整內容。
(四)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內預留細部計畫道路容積調派一項,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補充資料所提修正,預留細部計畫道路等相關必要公共設施,其容積可調派至相鄰建築基地內,並得核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且不計入總容積上限。計畫書文字請市府再作檢視修正,用語並請精確、統一。
(五)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屬第二類非老舊聚落之回饋機制,有關其容積移轉增加之容積需回饋50%容積樓地板面積,如經市府同意改以代金繳納,為簡化程序,同意市府本次會議所提修正,代金數額得依申請容積移轉當年度之市場價格計算之,並於申請建照執照後、領取使用執照前向市府一次繳納完畢。
(六)有關6處捷運場站周邊地區法定停車位減設規定,同意依市府本次會議所提內容予以訂定。
(七)都市設計管制立體連通系統,同意依市府本次會議所提內容修正。
(八)有關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編號11(東明里)都市更新單元,同意市府本次會議補充資料修正範圍。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一)陳情編號中研-2106年8月16日補充書面陳情理由,同意本次會議市府回應說明,依第七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二)其餘同意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及以上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