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19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二小段163-2地號等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191
案件id
TPE變更信義區201711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本案市府以106年10月25日府授都規字第10639233900號函送到會。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
郭瓊瑩委員1.本案位於西戶門戶之關鍵位置,因此要提醒實施者,本案周邊道路(包括北平西路、中山北路或忠孝西路等)皆為臺北市門面,因此本案於未來建築設計時,要避免過去傳統有背向的建築型式,尤其面北平西路方向,亦應考量廣場的設置以及服務的對象。
2.中山北路沿線的騎樓規劃至市民大道即已無延續性,故同意採3公尺人行空間,再加上2公尺自行車道之規劃設計方式。
曾光宗委員1.本案如回歸計畫變更原意思考,廢除計畫道路之理由應基於其可以創造更好的都市環境價值,如提升地區防災系統,惟本案似乎僅是因整合計畫道路兩側之土地後即提案廢除該計畫道路,然後再申請容積獎勵,這邏輯似有所偏差。
2.從都市防災來看,廢掉計畫道路應對防災有幫助,但南側計畫道路(中山北路一段8巷)銜接中山北路之路段仍僅為4公尺寬,而北側既有1.2公尺寬之巷道(中山北路一段34巷),是採退縮留設或拓寬道路?似乎亦未清楚交代,於防災系統未提升情況下,是否會產生新的問題?3.至於基地外的整體環境是否提升,反映於留設多少公共開放空間或退縮空間,但整體而言,本案廢除計畫道路仍應有更充足之理由說明。
劉玉山委員1.支持市府所提之行政指導原則,其應有助於提升地區環境品質及西區門戶計畫。
2.本地區若能改善環境,對於西區門戶的發展是有助益的。
實施者應該花了不少時間整合本更新案基地,惟如能再擴大更新範圍會更好。本案基地北側有一條既成巷道,故北側住戶對本案可能會有意見,故實施者能否再努力,將北側A10基地或南側A11相鄰之基地一併整合納入更新範圍,應更能解決地區交通及防災等問題。
張勝雄委員1.上次討論有提到本案應以更大範圍來看地區的整體交通動線,包括至西側公園路的整個範圍,惟實施者本次仍僅著眼於基地內部討論,故並無法看出地區長期交通動線之規劃想法為何。
2.本案瞭解實施者希望快速推動,惟如前面委員所提,本案於基地北側留設3.5公尺通路對地區防災並無太大助益,且該路口離北平西路更近,會產生更多交通衝突。
3.我之前較傾向設置騎樓,因為雖沿線騎樓至逸仙公園就已無延續,但整個中山北路沿線至本計畫區都仍有騎樓。當然如回歸其主要之遮蔭蔽雨功能,有遮簷人行道也是一種替代方案,惟即便同意改採有遮簷人行道,本基地內擬退縮留設之2公尺自行車道及3公尺有遮簷人行道,後續要如何與中山北路路權範圍內現況約3公尺之人行空間合併規劃設計,應一併整體考量。
焦委員國安1.本案之交通路網應該從臺北整體人行及自行車道系統之延續性來考量,目前臺北諸多自行車道動線都有中斷或是偏移的情形,如不小心可能會造成危險。因此,個人支持張委員的觀點,本案應與交通局合作,維持整個自行車道路網的延續性、安全性,同時也保障行人的安全性。
2.本案實施者提案廢除計畫道路,惟應先釐清如以中山北路一段8巷作為救災動線,道路寬度是否足夠,個人認為這是滿重要的問題。
鄭委員凱文在商業區臨道路側一般多規範要設置騎樓,但如改採有遮簷人行道的方式,來延續中山北路現況有遮簷形式的人行空間,個人也表支持。
彭振聲委員本更新案已歷經多年,既範圍內多數所有權人同意,在不影響投資者的權益下,贊成依市府研商會議結論辦理。
陳委員志銘(黃薏庭專門委員代)1.基於東西向人車通行之必要,中山北路一段34巷仍建議應留設4公尺。
2.至於中山北路一段26巷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部分,建議應以補足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方式辦理。
3.騎樓之設置是否有必要性,則應考慮周遭環境之調和。
李委員得全(劉俊男專門委員代)同意市府所提之相關建議。
林委員崇傑(高振源主任秘書代)支持市府研商會議之結論。
陳學台委員(梁筠翎股長代)一般都市更新通案處理方式,基地面臨計畫道路不足八公尺者,皆會要求補足八公尺,而本更新案已討論多年,亦希望從成就之角度予以支持,故有關基地北側34巷之通路,仍建議必須留設至少4公尺以上寬度並確保人車皆能通行,並應載明無償開放作為公眾使用,未來在整個道路系統之串連才能至少提供作單向循環的功能使用。
劉銘龍委員(蘇芳慧主任秘書代)有關都更處所提出之三個行政指導建議對環境將有所改善,故表贊成。
都市更新處回應有關本案基地北側中本大樓陳情部分,經查核本更新單元之北側A10剩餘基地約有1,266平方公尺、更新單元東南側之A11剩餘基地約有929平方公尺,皆大於500平方公尺,仍得自行整合後劃定更新單元,故尚無影響其劃定更新單元之權益。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前經提本會104年12月28日第680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退回市府再進行相關檢討(包括全區交通系統、消防救災動線等),並於105年9月8日第696次會議提會報告行政指導計畫,歷經多次會議討論及府內單位討論共識,本次會議委員所提建議,提供市府及更新案實施者納入計畫參考。另本案如後續開發並須符合以下幾點原則:
(一)本計畫區東西向通路具有通行迴路功能,有留設之必要性,故本案原則同意取消26巷之道路用地,另34巷得不變更為道路用地,惟建議應留設淨寬達4公尺以上供車行使用之基地內通路,且應24小時開放供通行,不得約定專用,並列入建照載記。
(二)為維護更新地區及周邊之環境品質,本案仍應依都市更新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及本市配合都市更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通案處理原則,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減損,故案內變更計畫道路用地部分,建議應等面積劃設為本地區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如以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廣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補足),不宜改以代金繳納。
(三)東側鄰接中山北路一段部分,應自基地線退縮留設4公尺以上開放空間,並應銜接至基地南側,與市府既有3公尺人行道系統一併整合規劃設計;至於退縮留設之形式(騎樓、無遮簷或有遮簷人行道等)則不予限制,以保留其設計彈性。
- 二、本案前於104年12月28日提本委員會第680次委員會議審議過程,周邊地區居民對本計畫區開發所造成之交通動線、消防救災、以及希望本案鄰近地區整併開發等議題(包括北側中本大樓現場所提之書面陳情意見)仍有諸多建議,故本案後續請市府再協助更新案實施者與計畫區內及周邊地區居民妥善溝通(包括應詳予說明不影響周邊地區劃設更新單元之權益等),並評估市民所提建議方案之可行性。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本案係本市整建住宅基地,鑑於過去四、五十年來都市更新推動不易,後續請市府相關單位給予最大的行政協助,以利本案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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