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321-討論事項-案名:「臺北市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及「臺北市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321
案件id
TPE通檢松山區201882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三、計畫緣起與目的(一)松山區發展迄今,隨著各項重大建設、捷運文湖線及松山新店線等大眾運輸路網建置完成、產業結構及地區人口結構等均發生轉變,因此區內土地使用與公共服務需求應配合檢討,以引導都市永續發展,市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
(二)檢討目的:
1.順應產業結構調整的空間使用需求,檢討土地使用與研擬策略。
2.配合政策需求或實際使用情形,檢討公共設施用地。
3.考量地區捷運佈設完備與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檢討都市設計準則範圍與內容。
4.考量氣候變遷與都市降溫、防洪等議題,提升都市防災機能。
- 四、計畫範圍與年期(一)計畫範圍:
1.臺北市松山區行政區界為範圍,涵蓋松山區33個行政里,面積928.78公頃。
2.另案辦理地區:松山機場南側國防部管有「松南營區」、「慈恩廿六村」、「新通航聯隊」、「慈恩四村」、「富錦營區」、「國泰營區」等六處軍事基地,刻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臺北市松山區松南營區及周邊土地機關用地、機場用地、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住宅用地)為特定專用區暨北投區中心新村機關用地及住宅區為保存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松山區松南營區及周邊土地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二)計畫年期以132年(西元2043年)為目標年。
(三)計畫目標年人口為26萬人。
- 五、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六、公開展覽:
(一)本案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係市府以107年6月7日府都規字第10734996003號函送到會,自107年6月8日起至107年7月17日止公開展覽40天。
(二)本案市府於106年10月19日舉辦公開展覽前座談會。
(三)本案市府於107年6月27日舉辦公展說明會。
- 七、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本案公展期間迄今本會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共計11件。(其中「通案」有3件、「松山機場再發展生活圈」2件、「南京復興生活圈」1件、「延壽生活圈」1件、「中崙生活圈」4件)。
決議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有關委員所提住商混合使用如何與時精進以確保環境品質等議題,係屬法令制度議題,請市府於後續辦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修訂時一併納入檢討。
編號通-2陳情人彭耀華訴求意見與建議107.06.29第一次陳情壹、
- 一、本地區人口未作成預測,應預測25年後的人口數,分為5年、10年、15年、20年,及第25年的人口數。
第25年(民國132年)的人口預測,分樂觀、持平、悲觀三向度,預測本地區人口總數量。列表及圖說明。
- 二、前項人口預測,採持平預測值,分配至各里,作為各里人口預測數的基準,列表及圖。其中就現行人口即啟動各里中低收入戶及老年人口作整體調查(紀錄各里老年人口數及各年齡層人數(參考主計處,65歲以上,每5歲為一層),並詳實紀錄其數量、家庭組成及家庭人口數等經濟狀況數據,並作適當預測。
- 三、松南營區都市計畫變更案,位於機場南側,總面積為9.7公頃,專案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供金融、商業、辦公等使用,請提出證據說明,金融、商業及辦公有何不足。所謂回饋市府,規劃為公宅、社福設施及青創基地,請問臺北市人口預測增加嗎!社福設施那一類,不足的量與質,請說明。
- 四、北市府BOT案的實施進度及內容說明:(一)健康公宅計畫目前進度。請列出財務計畫及目前的營造費用。
107年招租入住基準,日間照護服務方式、供居住內容。(二)中崙市場BOT案,(三)八德立體停車場BOT案。
- 五、小巨蛋運動場使用情形該公共設施基礎資料,有關配置平面圖、面積、觀眾席承載量、已使用年期、每年營運費用,當年營建費用、資產價值,均載述於細部計畫書圖內。(大巨蛋比照辦理)。
- 六、松南營區都市計畫變更案(松南營區、新通航聯隊、國泰營區、富錦營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理由為何、何故可以供金融、商業、辦公用途,何故「分回」3.5公頃土地,何故作公宅、社福設施及青創基地。
- 七、捷運民生汐止線、東環線捷運民生汐止線,及東環線的連結,其必要性,建站位置,每站預計服務人數,財務預算來源,票價收入,均請說明。
- 八、有關:(一)、大眾捷運工具轉乘串連及空間規劃具體內容,請說明。(二)、強化場站周邊開發範圍及開發方式,符合人需求的內涵,請說明。(三)、捷運場站周邊人行空間留設,請實例各別說明。(四)、公共綠色運具推廣內涵,其設置請說明,(五)、規劃個人運具與落實大眾運輸導向具體內容。(六)、捷運場站周邊增設自行車停車格位的具體數字及位置,請以圖示。
- 九、此地區的商業需求原因。
三民路、南京東路五段交口的西松國中廢除,完全變更為國小用地的原因請說明,在緊臨國小旁邊設置「聯合開發」的具體內容,又該南京東路五段,新增路線商業區原因,兼有大片商業區在體育場四周,及機場南侧,在本地區的西側,尚設有「金融專用區」如圖示,有何種商機需求,該地區發展自住宅區變更為住商混合區,必要性說明(即:若不作此變更,將阻礙該地區發展)。敦化南北路建築物不得超過建築面積×建蔽率×2×70%,真意請說明。
貳、請補充部分
- 一、醫院基礎調查醫院位置、規模、樓層數、病床數、醫師人數、救護車數目、每月門診掛號、病床使用率請作詳細調查,並紀錄其位置於細部計畫圖內。另、安養院數量、規模、服務項目及容納老人人數。
- 二、路線商業區大樓內使用人數及停車容量本地區商業屬高強度的路線商業地區,紀錄土地(建築物)使用方法,先就敦化南北路兩側各大樓,逐層逐戶訪問,其使用(銀行、金融、百貨公司等)方式及固定人員數額。續行南京東路兩侧訪問,並予紀錄。另紀錄各該大樓所附設停車位數量。
- 三、10層以上住宅大樓的樓層數、面積、地點、地下停車數量,居住人口。民生社區建築管制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先請說明。
- 四、松山機場服務效能松山機場本身面積、服務貨物重量、載客人數、班機起降次數,就過往25年情形回顧,於假定不搬遷狀況下,就未來25年可能擴張乘載人數及貨物數量,作分析。
- 五、停小轎車車數量收集:各個里平面及立體(地下停車空間)及獨立停車場位置及供停車數量紀錄,分別調查。
- 六、公共運輸情形本地區公車站牌位置,於都市計畫圖內標示,其過往25年載客量紀錄並分析,並就未來5年內變化可能性分析。
- 七、水、電、瓦斯公共設備使用情形(一)供水情形:本地區年雨水量,提出25年來歷年雨量資料,自來水廠年供水量,各里年用水量、請自來水廠提供漏水比率。並將給水幹管及給配水池紀錄(含:配水量、河川)及其走向圖。
(二)污水收集情形:1、家庭污水收集情形,污水下水道、收集家庭污排水總量。2、醫院、廢水處理情形。3、工業廢水處理情形,及下水道流向圖。
(三)供電情形:本通盤檢討地區總供電量、各里供電量、各醫院、工業大戶供電情形,各變電所位置及其主要功能及電纜配置線圖。
(四)瓦斯供應情形:本地區瓦斯供應路線圖及瓦斯使用量說明。
- 八、各公共設施BOT委外經營者,其合約公布於細部計畫書圖內。例如:松山火車站,服務松山地區居民,服務良莠,松山區居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該BOT合約,當應公布於細部計畫書內由里民檢視。
- 九、古蹟使用情形:本區古蹟位置、規模、屬性,記錄使用情形,並每年作適當考核監督,令管理有成效(無需說明無遮簷人行道係法定空地)。
參、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無效,應予撤銷事項。
查容積移轉,係未使用的容積,自古蹟基地移至其他同類用途基地,始為適法,查道路地本無容積,如何以容積為名,移轉容積。再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條以下「容積放寬」,所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所稱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第2項的土地使用「限制」,背道而馳,該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違背法律屬無效,凡引自治條例作成「容積放寬」規定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2條限制規定均無效,本通盤檢討不適用。
補充資料
- 一、本件主要計畫書第81頁,國家發展委員會已作成人口預測,民國132年為22,097千人,現行台灣地區106年底人口為23,595千人,則本市人口應遵循中央機關人口預測為基礎,又第82頁,表33國發會預測民國132年台北市人口2,514,672人,亦較相對應的106年人口2,724,720人減少,減少幅度達8.4%,松山區人口占全台北市7.7%,松山區人口減至193,630人。依此人口數分配至各里,始為適當,請列表及圖說明。再有第82頁,常住人口與設籍人口高出233,069人,常住人口來源請說明。
- 二、人口既減少,在未調查得有遊民人口前,松南營區都市計畫變更總面積為9.7公頃,分回3.5公頃土地作為公宅,即無必要(第83頁,民國132年總樓地板容納人口數為274,011人,有過剩)。另社福設施不應集中劃設,應撤銷此構想,至於青創基地,不應恣意設置,故松南營區都市計畫變更,建議全案撤銷。
- 三、主要計畫書第39頁稱,松山機場等用地未徵收,面積達(13.71+0.83+0.26=)14.80公頃。現在作為汽車零件及保養場用地,建議就地合法,汽車保養廠有必要設置,否則遷至何地。此外,該計畫書提及松山機場遷址事,係口頭說說,仍應就松山機場對交通運輸服務提相關數據,年服務旅客人數、貨運量及其他產值資訊等,以符合通盤檢討本旨。
- 四、主要計畫書第36頁,稱「慶城街周邊劃設金融專用區、現況為旅館、金融銀行、零售業、餐飲業為主」,劃設「金融專用區」與不劃設,有何區別。所謂「特定專用區」,若真有必要劃設,應冠上「商」字,以符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
- 五、主要計畫書第84頁稱「饒河街周邊地區為核心型都會性商業區」,但查饒河街在八德路四段及虎林街附近,近松山捷運站及火車站,但此地距基隆河約尚不達100公尺,發展受限制,且與敦化南北路及南京東路三段之金融區甚遠,故不為都會發展核心,敬請調整。
- 六、第85頁第三、2五大類公共設施(含綠資源)檢討,其中「含綠資源」四字,第四頁至第6頁,過往發布都市計畫,請編碼。第97頁表39,訂名「非都市發展區」,無必要,請刪除。
- 七、第92頁「六、景觀綱要計畫與都市設計準則」1頁內,並無「景觀綱要計畫」,此已發展地區所稱「仁愛路為景觀軸」等,並無意義,僅係宣示既有都市景觀內容,況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係以都市計畫法第15條社會經濟條件配合建築物內容為表彰,綱要計畫即無必要。另所謂都市設計原則,「三橫軸、三縱軸」不過是道路幾何形態樣描述,與都市設計準則無關,且不影響本都市計畫內容,請刪除。第87頁,「人本導向綠色運輸」請改為「人行及自行車道」正式用語。第88頁「友善人行系統」,「友善」二字請刪除,細部計畫係法律文書,用語避免含糊。
- 八、第86頁,(四)、機關用地,請列明松山區公所、稅捐處、法院、地政事務所、警察局、消防隊、派出所、郵局、圖書館位置(門牌)、面積及所配置人員額,並附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
- 九、第77~79頁,「柒、相關指導原則..一、軔性城市原則...二、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指導原則」,...
- 三、都市更新指導原則、...」,該等原則內容,仍係抽象內容,例如:「韌性」、三(二)、TOD規劃理念,「...人流停等需要的街角廣場與街道傢俱,卸貨車位及排氣孔位置等面向,以實踐都市TOD設計理念。」,查「原則」標題下,次標題為「理念」,該「理念」下是「面向」,仍極度抽象,請以實例說明,或刪除該「柒、指導原則」1頁。至於第79頁,「鐵路地下化廊帶,有許多舊產業遺址的大面積土地...」,既為遺址,就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屬「古蹟、具紀念性建築物」,應調查其範圍,且照相存主要計畫書內予以保存,並提出經營古蹟的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由都委會審議通過後,知會文化局。
細部計畫部分
- 一、第14頁「公共設施用地中,劃有公園用地42處(1處未開闢),綠地用地4處,學校用地(國小用地5處、國中用地4處、高中用地1處),機關用地7處、公共建築用地2處,醫療用地1處,市場用地7處,停車場用地4處,變電所用地4處,電信用地1處,自來水加壓站用地1處,郵政用地2處,加油站用地2處,污水處理場用地1處,抽水站用地1處。」,請就以上公共設施全部以1/500配置圖顯示其尺寸,並載明主要建築物高度,樓地板面積,及服務內容(例如:學校,即說明學生及教職員總數及建築物層數及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完成年)等,再例如:公園用地則記錄每月使用人數,及管理人數及方式,均包括人員薪資及修繕費用,每一公共設施均列明使用計畫,即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一項所稱的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
- 二、第42頁以下,係「陸、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修訂內容」,都市設計事項,非都市計畫論及都市內社、經條件所應涵括,請全部刪除。若有得訂為建築設計依據者得保留。都市設計準則以自治條例設置,明確與都市計畫界分,兩者不容混淆。
- 三、第40頁原計畫七,於新計畫(刪除)者,所敘及商業區及住宅區附設停車空間設置辦法,與建築技術規則,有相銜接效果,請保留,都市計畫通盤係專業法令,與自治條例不同,該等停車位規定,於細部計畫書內保留,俾得予其他公共設施兼顧。第26頁欄位2、3,有關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規定,僅保留古蹟遺容積移轉辦法,餘均刪除。就台北市政府「古蹟容積移轉辦法」,請作業單位提至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
- 四、第35頁新計畫,欄位內第8項,論及「...變更台北市市民大道...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劃案...」,請依都市計畫法第65條規定,提出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等。
- 五、第31頁第(六)項,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項,稱「沿街行人尺度範圍,其照明應配合街道燈光...舒適之行人光環境」,請具體說明該「光」環境具體內容,何謂「舒適」。
- 六、第20頁敘及「五、都市設計歷年都市計畫案中訂有都市設計規定,計5處。」,並列明於該頁五件都市計畫公告的名稱,另由第22頁「二、都市設計檢討原則,係以:1、整體性原則、2、都市設計管制範圍、3、公共開放空間系統。」為審查,但由第53頁「三、都市設計準則範圍下列範圍應依各該都市設計準則辦理,始得核發建造執照。(一)、市民大道(新生北路至基隆路段)兩側地區...」,由該段說明,看不出都市設計準則內容,縱「指定牆面線及騎樓地退縮」,本係建築管理一環,建築師提出建造執照圖申請建造執照前,今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建築師修正其圖面即可。另第53頁「臺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土地使用開發許可」,恐有專業不符疑慮。
- 七、第39頁,在新計畫項下,「二、本計畫區除下列規定外,其餘悉依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請刪除,都市計畫內容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係適當的機關,且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每3~5年檢討一次,但自治條例係非專業的台北市議會審查,對專業的法令施行,自治條例規定對法的周延性,不會優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故請求刪除,其餘公展書面有出現此文字者,均依此主張辦理。
- 八、第41頁,刪除「原計畫十一、」,請提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建築物高度限制、機場禁限建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已有相關規範。」,請提出規範說明。
- 九、第38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項,所稱「回歸都市設計通案性原則」及「本市已有相關規範」,請提該規範說明。所謂「都市設計通案性原則」,請提出說明。該頁增列「十二、本管制要點中,部分『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原則』性規定限制」,該條文似說明都市設計委員會決定,可以否定「原則」之都市設計不確定特質,與都市計畫公告生效的確定效力有基礎認定不同。於第57頁「八、其他」有此同一意思。再查,都市計畫委員會係依都市計畫法第74條規定的法定委員會,「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委員會,無從自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公告細部計畫,發生法律效果,則「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委員會職掌事項,應移出細部計畫書內。第69頁至104頁,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十,均係都市設計審查原則相關說明,均應自細部計畫書內移出。
- 十、第57頁「六、交通規劃(一)、建築基地開發均應將其自身之停車、臨時停車、裝卸貨等需求內部化。...」,請說明停車位需求如何內部化。於不可內部化時,請探求替代方案,尤其主要計畫書第52頁表26,某些路段服務水準達E、F級不可容忍地步。
十一、公共設施雖無新開闢,但學校用地或河川用地之土地合併、地目變更仍需測量、登記費,第67頁稱無財務計畫,與實際不符。
十二、第3~9頁,就過往都市計畫案全部按序編碼。
107.07.04第二次陳情請登錄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圖:醫院位置、規模(樓層、面積)、老年長照、路線商業標示(銀行、百貨公司、服務人數)、老年人口數、各里人口、里範圍、人口預測(25年)5年、10年、15年等、(位置)古蹟(維護方式)、各里低收入戶量、收入、捷運站各站(進出站人數進出)、松山機場(進出人數、物量、飛機起降數量)、地下水汙水排水、自來水量、變電站位置、容積移轉僅限古蹟、容積獎勵不合法、BOT的公共設施哪些,公布合約、服務內容、公共汽車站標示。
市府回應說明
- 一、查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並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進行檢討。至陳情建議應調查或補充之資料,無涉都市計畫檢討,建議維持原計畫。
- 二、有關本案人口組成及人口預測等內容,詳見主要計畫書「人口概況」及「計畫人口推估」章節。
- 三、松南營區都市計畫變更案業經內政部核定,刻正辦理公告程序,故松南營區都市計畫變更案係本次通檢內之另案辦理地區,爰涉及上開計畫案部分不予採納。
- 四、松山機場遷建係本府與中央共同推動之重大政策,目前持續與中央討論,考量松山機場坐落松山區,故納入本次通檢計畫案說明。
- 五、三民路、南京東路五段交口之國中用地,係依本府教育局107年5月8日北市教工字第10734251200號函辦理,考量現況已為西松國小校地使用,符合公共設施檢討原則,建議變更為國小用地,以符管用合一。
- 六、至聯合開發區、路線型商業區、金融服務專用區、敦化南北路、民生社區建築管制要點…等,皆有其相關都市計畫書規定。本案主要計畫書「產業概況」章節內亦有各級產業人口分析、行業組成及變動情形、產業密度分布等進行檢討,並於「土地使用現況分析」章節說明路線型商業使用南北向主要沿復興南北路、敦化南北路、光復南北路,以及東西向沿民權東路、民生東路、南京東路、長春路、八德路等。惟其中涉及都市設計、建築管制要點部分係考量計畫管制與實際使用相符,爰修訂相關規定,以利形塑前開各分區意象;再查饒河街商業活絡,鄰近捷運松山站、台鐵松山車站,考量未來捷運東環段行經,係為本市市中心區域重要交通節點之一,具發展潛力,爰相關陳情意見不納入本次通檢辦理。
- 七、末查「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故本府訂有「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並據以管制本市土地使用分區。
- 八、另有關資料補充部分,將依陳情人意見斟酌納入計畫書內載明。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