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531-討論事項-案由:有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臺北市大安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研擬開發「師大社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許可機制(草案),本人以為不宜。
會議紀錄id
TPEO7531
案件id
TPE通檢大安區201982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尊賢會館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83號,座落於大安區學府段4小段353地號(學校用地),為地上10層、地下1層之構造物(建照號碼88建字第476號,使照號碼91使字第0352號及95使字第0001號)。目前尊賢會館客房共計76間房,主要作為本校來訪國際訪問學者、校際參訪等之住宿招待設施,自民國91年起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OT方式委外,目前由民間機構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營運。
- 二、尊賢會館原依發展觀光條例24條第3項「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規定,遵照教育部發布之「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住宿設施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第3點規定,以教育部主管業務為範疇,辦理設施使用對象入住事宜。惟因發展觀光條例於104年2月4日刪除24條第3項並增訂70條之2「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目前尊賢會館在落日條款之期限內必須儘速取得旅館登記,否則無法繼續提供服務。
- 三、經查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現行學校用地並無法作旅館使用,爰此,本案應先符合都市計畫、建管等相關規定,方能後申請旅館登記證。倘未能於104年上揭規定期限內取得旅館業營業登記等證照,將無法繼續提供訪客服務,對本校舉辦大型國際研討會等活動之住宿及校務發展影響甚鉅,尚祈貴委員會與貴局惠予協助。
第1次專案小組市府回應說明
- 一、查臺灣大學尊賢會館坐落於「臺灣大學用地」,係依發展觀光條例24條第3項「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規定,於91年起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OT方式委外經營至今。後因前開條例於104年2月4日刪除24條第3項並增訂70條之2「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旅館須符合都市計畫始得登記,爰臺灣大學建議作允許使用項目之調整。
- 二、再查成功大學「成大校友會館」亦於發展觀光條例104年修正、增訂條文前,以24條第3項規定經營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因應前開條例之修訂,已於臺南市政府106年10月30日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南市東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調整「文大用地」得容許旅館使用。
- 三、考量此類案件已有相關案例,本案擬參採成大校友會館執行方式,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調整分區允許使用項目,同意「臺灣大學用地」增列「旅館」之使用項目,惟僅限於本次大安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公告公開展覽前領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尊賢會館」。
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08年4月19日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細部計畫書內容「捌、其他規定」新增規定,依市府本次會議採納綜理表編號臺大3之公民團體陳情意見,新增第(九)點「臺灣大學用地」增列「旅館」之允許使用項目,並僅限於本案公展前領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尊賢館」。
位置第2次來文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138-7地號訴求意見與建議(108年6月13日校總字第1080040058號)查138-7地號市有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面積416平方公尺,係本校88年撥用自臺北市政府,該筆土地位於臺北市市定古蹟芳蘭大厝後方,現況部分為通行巷道、部分為私有房屋占用,受限於緊鄰古蹟及土地條件,該地號除芳蘭大厝為本校使用範圍(如附圖所示),其餘部分(即138-7地號扣除芳蘭大厝使用部分,屆時依實際測量面積為準)本校無使用計畫,本校援依臺北市議會108年5月16日協調會議結論(影附),建請貴會評估辦理變更該些本校未使用部分土地為適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市府回應說明查旨揭地號「學校用地」係本府72年8月12日府工二字第30524號公告實施「變更台北市公立各級學校用地(通盤檢討)案」內由「公園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農業試驗場用)」,並於73年11月21日逕為分割由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在案。該校後以108年7月23日校總字第1080054829號函檢送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138-7地號該校無使用需求範圍,前揭地號土地(部分)既經該校評估無使用需求,且緊鄰保護區,考量現況有地上物占用,基於本府對國土保安、水土保持之立場,建議比照毗鄰土地變更為保護區,維持低密度使用,並納入主要計畫變更編號臺7。
委員會議
決議
附件
- 附件:師大社區監察院調查意見(節錄)
- 附件:京華城監察院糾正文(節錄)
- 附件:「台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調查意見書(節錄)
- 附件:監察委員新聞稿第2次專案小組市府回應說明同編號師大1第2次專案小組市府回應說明。
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同編號師大1。
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