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82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地號等土地(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回復原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821
案件id
TPE變更松山區202181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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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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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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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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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緣起:
本計畫範圍前經檢討符合本府104年1月20日公告修訂之「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條件,由市府協助實施者申請辦理變更細部計畫,並於109年3月6日以府都規字第10930082391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地號等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暨修訂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惟本案仍有部分不同意戶,經與不同意戶協調後仍無法取得其參與都市更新意願,故調整本案之更新單元範圍,調整後更新單元面積為1,217平方公尺,未符合前開老舊公寓專案面積應達2000平方公尺之申請要件,故依前開市府專案計畫規定辦理回復原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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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範圍及權屬:
(一)本計畫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健康路交叉路口西北側街廓內。
(二)面積2,005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計畫範圍內皆為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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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內容:詳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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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展覽(一)本案自110年4月13日起至110年5月12日公開展覽30天,計畫書圖以110年4月12日府授都規字第11030044544號函送到會。
(二)市府於110年4月26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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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或團體意見:6件。(詳後附綜理表)
決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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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陳情書人名單1紙。
2.臺北地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036號判決(96.02.16裁判),計4紙。
3.地政事務所張貼的異動索引、異動清冊的申請資格限制、470分割後3-5-7巷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計24筆土地的地籍圖謄本一紙。470分割後的470、470-1單筆土地地籍圖各1紙,共4紙4.建管處違建查報隊預拆通知單及都發局公示送達公告計6張3紙,暨逾期未執行被風吹日曬斑駁搖曳看不清楚字樣的該6張3紙現況,計6紙。
陳情書意見:一、旨案都市計畫委員會2021.04.12公開閱覽的細部計畫案細部計畫書第七頁--肆、變更計畫內容「位置」所列各地號及變更理由中「..調整範圍後面積1217平方公尺..」所提列的「回復原都市計畫的土地筆數各地號暨各筆土地的土地面積」均未逐筆列出,易生混淆,讓有心人隨心所欲畫地、圈地、分割、擅改更新案土地地號及土地面積。二、另110.04.21電話查詢都發局都市規劃科得知,旨案回復原都市計畫後調整範圍後的更新案為「459地號等土地」包括〔459、463、463-1、464、469、470-1〕,確實筆數要陳情人直接問都更處。再電話都更處承辦得知,原地主義和堂與其實施者於110.01.11送都更處更新案為6筆土地[459、463、463-1、464、469、470-1)未詳述土地面積,非但非依109.09.11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34次會議(以下簡稱「第434次都審會議」)決議計畫更新案的四筆土地(459、463、463-1、464)計1217平方公尺。
原地主及其實施者家騰公司非但未經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人即健康路四座建築物的住戶的利害關係人同意(詳本意見表第5點)擅自於110.01.25將登記其名下的建築物法定空地「470」向地政申請分割為470(15平方公尺),470-1(198平方公尺)2筆土地,而更早於110.01.11已向都更處遞送更新案中已列入470-1(198平方公尺),致更新案變成6筆土地,土地面積變為1449平方公尺。分割後470土地面積由213平方公尺只剩15平方公尺,而位置座落在5巷巷道尾的死封鐵皮圍籬內。收件字號:110年松山字第005850號完成異動及登記。基於陳情人非該土地的本人,也被限制查詢異動索引及異動清冊(詳附件3)。實不知分割後的470土地面積只剩15平方公尺,且被臨時安插一個位置坐落在死封的鐵皮圍籬內,究屬何性質?又新增的470-1(198平方公尺)又是何種性質。而被移入更新案的470-1又是甚麼性質的更新??檢附地政事務所張貼的異動索引、異動清冊的申請資格限制、470分割後健康路四座3-5-7巷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計24筆土地的地籍圖謄本一紙。470分割後的470、470-1單筆土地地籍圖,計2紙。共4紙(附件3)令人不解的是,陳情人暨所有住戶是行走、使用該原470地號近50年的利害關係人,居然無法查到與住戶息息相關的土地的異動索引、清冊資料?再看原地主與其實施者對登記其名下的四座建築物法定空地可以如此予取予求,神通廣大橫行無阻?未得法定空地利害關係人即健康路四座建築物住戶(詳本意見5說明)同意依據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申請分割。甚至在未分割前即胸有成竹的遞送申請6筆土地的更新案。建管處又是一副不作為。不知臺北市政府官員如此藐視法令。三、「第434次都審會議」決議中,對「464、470非法定空地」的決議是「違反程序正義原則的結論」。陳情人109.12.22健5巷字第1091222-009F號尋找法空地反駁在第434次都審會議」。對「464、470非法定空地,未被公平對待。該會議場中,與會主持人方定安副召集人(都發局副局長)非但未對拖延近年期盼「第434次都審會議」開會的陳情人陳情意見實質內容予以答覆;更未要求建管處甘幹事子楠回復陳情人現場詢問拖延近年的問題,「這四座建築物的法定空地是哪幾筆個地號?」提供答案。不知會議主持人(都發局方定安副局長)、建管處甘子楠幹事不惜「違反程序正義原則」的態度及單方面的表態由原地主發文詢問建管處464是否為法定空地即可。通過後也未通知該法定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利害關係人(健康路四座建築物住戶)。在在都認定土地登記是誰的,誰就有分配處置權的荒唐謬論,完全未查明實際狀況,一副包庇原地主與其實施者的行為卻對健康路住戶的陳情實質不作為。四、健康路四座建築物住戶為該「464、470」法定空地的利害關係人,非建管處、都更處、都發局...等所稱的不相干第三人。【義和堂原告代表李○煌56年8月23日及57年8月25日交給訴外人王○瑯的頂東勢段507-1、508、508-1地號等3筆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書向工務局申請建築執照屬真,而且經由法院向建築管理處查證過無訛。】義和堂民國95.05提告美仁段491地號1樓(即健康路7巷2號1樓)地主無權占有、使用義和堂所有492地號(頂東勢508-3),訴請拆屋還地。該492地號(頂東勢508-3)是列入建築物空地比的東邊空地/法定空地。
臺北地院審理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036號判決(96.02.16裁判「義和堂行使所有權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義和堂敗訴。
另依該判決全文,略以【...原告當時既同意出具土地使用書供王○瑯申請辦理系爭建物建造執照,亦知悉王○瑯取得土地之目的係供興建集合式住宅使用,當應有容任王○瑯嗣後將系爭建物所有權轉讓予他人,並同意繼受者繼續享有使用系爭土地權利,迄系爭土地供前開建物使用完畢止(民法第470條第1項參照),而目前該建物仍繼續存在於系爭土地土,有照片附卷為證,應認為使用目的尚未完畢。....】。
檢附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036號判決(96.02.16裁判)全文(附件2)查該訴外人王○瑯507-1、508、508-1地號等三筆土地的建案與陳情人109.08.24健5巷字第1090824-008號-25F-法空陳情文所提「台北市○○○路頂東勢段507-1、508、508-1地號等3筆土地」屬同一建案,同一張土地使用權證明書,此三筆土地以「一宗土地」,取得一張建築執照,同一張原始建築執照。民國58年完工,依法令隨建築物於57.12.27同時申請地政總登記,58.05.02同時完成建築土地分割產生的27筆新地號,【其中23筆新地號(包括系爭470、464二地號),是健康路3、5、7巷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包括四座集合式建築物及依法保留建築物四周的空地)包括系爭美仁段492地號(頂東勢508-3)亦是同時申請地政總登記、同時完成登記】。原地主義和堂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將四座建築物分割三張建築執照、三張使用執照,原地主昧於事實,未將「美仁段464、470、481地號」,列入空地比,致建築物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面積不足。五、原地主民國58年健康路3、5、7巷四座建築物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再將原基地四座建築物分割三張建築執照、三張使用執照。故意未將「美仁段464、470、481地號」,列入空地比,致造成健康路3、5、7巷四座建築物,各個建築基地空地不足。明顯可知係由原地主分割行為及建管處核准分割所造成的結果。當分割後使用執照的基地空地不足時,就應回歸最原始建築時之建築基地面積範圍。建築當年建築法空地比檢討,當年原地主/建商申請建築昧於事實,以「建築物住4之60%建蔽率」來計算,與「住3之法定建蔽率50%不符」。四座建築物不足的空地面積總和計416.8M2(131.74M2+200.84M2+84.22M2)。正好等於二塊基地內通路464地號(202M2)+470地號(213M2)=415M2的土地面積的總和。六、內政部營建署於60.04.13台內地字第415893號函針對為保留作為空地不得再自行分割或改做其他建築使用,避免應保留之空地被不當分割、處置、被違法移轉濫用。建管處屢屢不回復陳情人,「如果470、464非為健康路四座建築物的四周空地,那健康路四座建築物依法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在哪裡?」的不作為致原地主與其實施者再一次藐視法令的規定未經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得到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將法定空地於110.01.25將470(213M2)地號分割為470(15M2)暨470-1(198M2)。居心叵測。七、內政部更於65.06.10.台內營字第691326號函,明示法規對四周空地留設之位置尚無硬性規定,應防止部分起造人另有目的之分割利用此一法令漏洞將空地集中留設於一處,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再將原基地分割,而於分割後,致使其他基地空地不足。建蔽率之計算應就基地上新舊建築物面積及分割後之基地面積與各該基地上新舊建築物面積分別予以審核。其中任一基地空地比率不足時,即不准增建。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就算有多餘的土地,依法須取得法定空地的分割證明。但分割後不能造成原建築物的法定空地不足,傷害原建築物住戶的權益。原地主義和堂與其實施者的移轉健康路四座建築物四周的法定空地,造成健康路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面積不足的狀況,卻不見建管處,都發局該有的作為?八、法定空地是依法令隨建築物產生,是無法脫離建築物而獨立存在。無論是「頂東勢段」或是地籍重測更名「美仁段一小段」;無論地名如何變更、地號如何變更,四座建築物仍繼續存在於建築基地的土地土。登記私人的法定空地的承諾與負擔永遠隨建建築物移動,更何況,(1)地不會長腳,不會不翼而飛。只有人為的因素才會讓它的容積移轉。
(2)【土地不會因為沒在地政註記法定空地,或法定空地未過戶給原建築物住戶,建築就會沒有法定空地。附在該法定空地的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的責任、義務不會跟著消失】;(3)只要建築物繼續存在,隸屬該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不會因買賣或贈與或占有..任何方式的移轉取得,法定空地所有權就會變成無負擔與無責任可以自由支配、處置的私人土地。九、健康路3-5-7巷西邊三塊土地(469、475、476)安全逃生通道鐵皮圍籬。自110.01.26至110.02.23生效執行拆除已逾近3個月,張貼的6張紙已被風吹日曬斑駁搖曳,看不出內容卻仍未見建管處拆除大隊及都發局有何作為。很難想像這就是我們的公權力。
建管處違建查報隊110.01.25分別在健康路3巷6號/5巷6號/7巷5號圍籬外牆張貼(北市(都工)建字第1106016-035/033/034號)計3張預拆通知單,限110.02.23自行拆除,但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執行期限。
都發局110.01.26北市都建字第1106123-799/810/813號以該圍籬應予強制拆除,但因違建所有人送達處所不明,故以公示送達方式張貼在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的3張預拆通知單旁。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致力,並於生效後執行拆除。違建所有權人如於30日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訴願而停止。
諷刺搞笑矛盾的是都發局110.01.26以不知圍籬土地所有權人送達處所不明,用公示送達方式處理。卻又同日110.01.25核准土地所有權人義和堂向松山地政送件登記,將470分割為470(15M2)、470-1(198M2)。
而稍早於110.01.11已向都更處遞送申請6筆土地(含470-1,198平方公尺)的更新案。而將分割後470土地面積由213平方公尺只剩15平方公尺,位置座落在5巷巷道尾的死封鐵皮圍籬內。實不知分割後的470(15平方公尺)臨時被安插一個地號坐落在鐵皮圍籬內究屬何性質?又新增的470-1(198平方公尺)又是何種性質。
都發局、建管處對原地主及其實施者有利,如都更、分割470地號,則迅速處理,對其不利的如必須強制拆除違建圍牆,則明目推說土地所有權人的送達地址不明,只能以公示送達張貼,也定了強制拆除期限,卻又拖延逾3個月,仍未執行,縱容姑息(自109.03.23舉發至今110.05.11整整一年一個多月影響健康路3、5、7巷生命財產安全的安全逃生通道鐵皮圍籬仍未拆除,也不知拖延等待的目的何在,難道健康路四座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危都與都發局、建管處無關,與天天開張做生意的原地主的實施者,家騰公司無關嗎?難道沒有大公司的企業形象?檢附建管處違建查報隊110.01.25張貼的3張預拆通知單及都發局110.01.26張貼的3張逾期強制拆除的公示送達公告計6張3紙,暨逾期未執行被風吹日曬斑駁搖曳看不清楚字樣的該6張3紙現況。共計6張(詳附件4)。十、附陳情人住戶簽名單(詳附件1)附件1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4附件3-1附件3-2附件3-3附件3-4附件4-2附件4-3附件4-4附件4-6第2次陳情附件:1.建管處110.01.12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087359公文,計2紙。
2.陳情人110.05.11(發文字號:健5巷字第1100511-010)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意見表關於本案的陳情意見書主文,計5紙。(詳第1次陳情主文)3.臺北地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036號判決(96.02.16裁判),計4紙。(詳第1次陳情附件2)4.陳情人住戶簽名單,計1紙。(詳第1次陳情附件1)主旨:關於家騰公司擔任實施者在都市計畫委員「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地號等10筆土地(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回復原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更新為459地號等6筆(459、463、463-1、464、469、470-1)土地,危老重建都更案。將其原位於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55-1號包括3筆土地459、463、463-1原建築基地1,015㎡(以下簡稱「義和堂舊大樓建築基地」)擴大為1,449㎡(增加了434㎡)危老重建都更案。家騰公司所擴大移轉的434㎡係健康路四座建築物法定空地的三筆土地地號464、469、470-1。實施者家騰公司擴大建築基地蓋大樓,拿的是登記在義和堂名下卻是鄰地健康路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內的通路的法定空地,造成健康路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面積不足416.8㎡(平方公尺)。請市府建管處應予以制止,以免損及健康路四座建築物住戶權益。詳說明四、五、六。
說明:一、關於旨案家騰公司擔任實施者擴大其原位於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55-1號(68建(松山)(崙)字第049號建築執照,76使字0131),包括3筆土地459、463、463-1原建築基地1,015㎡的「義和堂舊大樓建築基地」擴大建築基地為1,449㎡危老重建都更案。家騰公司所擴大移轉的三筆土地464(202㎡)、469(34㎡)、470-1(198㎡)係健康路四座建築物法定空地亦是民國56年建築設計為四座建築物的建築基地內通路。為避免實施者家騰公司擴大建築基地蓋大樓,拿的是登記在義和堂名下卻是鄰地健康路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內的通路/法定空地,請建管處提出民國56-57年核准申請的原建築執照即可『還原』民國56年底迄民國58年完工以「一宗土地」包括『臺北市頂東勢段508、580-1、507-1地號等3筆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申請建築,詳「民國96.02.16臺北地院95年重訴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詳第1次陳情附件2)一張建築執照完工後,將一張建築執照分割為三張建築執照,三張使用執照所建築健康路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面積真相。鑒於,(一)建管處、都發局對於健康路四座建築物法定空地爭議解釋,自都更案始至今總只提土地地號,從未提出任何土地面積空地比數據、所檢討依據法令、檢討計算方式。也屢屢故意不回復告知健康路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所不足的法定空地土地面積在哪裡?是哪幾個地號?(二)健康路四座建築物為「一宗土地」一張建築執照所建築完成為建管處108.12.16北市都建照字第1083054477、110.01.12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087359函,所承認不爭的事實。完工後將一張建築執照分割為三張建築執照,三張使用執照亦為建管處所核發分割的事實證明。「當分割後使用執照的基地空地不足時(詳本文說明四、五、六),就應回歸最原始建築時之建築基地面積範圍,更重要的事實證據為該四座建築物暨建築基地內的三條通路迄今仍存在於原位置末消失不見」。二、103.10.24市府核准實施者家騰公司「美仁段459等10筆土地包括『459、463、463-1、464、465、466、467、468、469、470』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審核通過之重要文件依據為實施者家騰公司之建築師檢討簽證相鄰土地是否為畸零地之文件,並經「建管處審核」通過始完成核准該自行劃定都更單元程序。
請提供該經建管處審核通過的「建築師檢討簽證的書面文件」以了解該建築師所引用的空地比檢討/建蔽率用的是哪一年的法令?數值多少?以釐清法定空地不足爭議之源頭。鑑於,(一)建管處只單向與實施者進行認定「464、470」是否為法定空地,且一味協助實施者移轉爭議未解之法定空地讓實施者擴大其危老重建都更面積範圍。非但未將認定過程、面積檢討計算所引用檢討根據法令年度、透明的公諸於眾,更未告知使用近50年的健康路四座建築物土地使用權人/利害關係人(詳第1次陳情主文及附件2,說明健康路四座建築物住戶為該建築基地內通路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人亦是利害關係人)參與釋疑。
(二)109.09.11第434次都審會議中,建管處甘幹事子楠與該會議方定安副召集人(都發局副局長)不惜違反誠信正義原則不理會也不回應陳情人現場詢問,如「464、470」不是法定空地,健康路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不足的法定空地土地面積(詳說明四、五)在哪裡?是哪幾個地號?。將健康路四座建築物住戶權益拋棄不理。三、建管處110.01.12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087359公文(一)、(三),「...查59使字第0085號使用執照......圖說,本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70、464地號土地,依申請建造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詳附件1)。請建管處敘明「…依申請建造時之法令…未計入空地比計算…」係引用下列何年何月何日之法令?所引用相關空地比/建蔽率數值是多少?鑑於,(一)健康路四座建築物是民國56.12.05申請建築,58.05.02完成地政總登記計23筆土地包括三條建築基地內通路。民國59.01.20分割三張建築執照、三張使用執照。
應適用「民國33建築法、民國34.02.26建築技術規則、內政部營建署於60.04.13台內地字第415893號、內政部65.06.10台內營字第691326號函對建築物四周空地留設」。依該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張建築面積第16條建築面積指建築物所佔平面最大面積,基地面積指建築物基地平面最大面積。
第17條住宅區內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
(二)位於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55-1號(「義和堂舊大樓建築基地」)民國68年申請建築執照68建(松山)(崙)字第049號,民國76年完工使用執照76使字第0131號,包括3筆土地459(182㎡)、463(576㎡)、463-1(257㎡)計1015㎡。
應適用「民國65年建築法、民國63.02.15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章第四節建蔽率:第25條:(各種使用區建蔽率之規定)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一、住宅區:十分之六。四、依建管處110.01.12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087359公文所列地號,建築物完工年限所適用「民國33年建築法」及「民國34.02.26建築技術規則」,各建築物空地比及各座建築物建築基地不足面積計算如下(481地號為計畫道路所以不列入空地比檢討):(一)健康路三巷建築物空地比檢討61.46%;空地不足面積131.74㎡1.「56營(陸)(崙)字第102號營造執照,59使字第0085號使用執照」2.5筆土地權狀地號/面積:465(51㎡)、466(164㎡)、467(162㎡)、468(164㎡)、469(34㎡),5筆土地權狀面積計575平方公尺3.3筆土地地號的建築物使用權狀面積為466(115.48㎡)、467(114.49㎡)、468(116.9㎡),加上「6.5㎡路側」計353.37平方公尺4.空地比檢討:353.37/575=61.46%>50%不符合法令50%空地比。
5.建築物建築基地50%空地不足面積:353.37㎡x2-575㎡=131.74㎡(二)健康路五巷+健康路七巷(1-3-5號)建築物空地比檢討57%;空地不足面積200.84㎡1.「56營(陸)(崙)字第103號營造執照,59使字第0089號使用執照」2.10筆土地權狀地號/面積:土地地號471(55㎡)、472(163㎡)、473(162㎡)、474(164㎡)、475(50㎡)、476(71㎡)、477(164㎡)、478(162㎡)、479(164㎡)、480(54㎡),計1209㎡。
3.6筆土地地號的建築物使用權狀面積472(115.48㎡)、473(114.49㎡)、474(116.9㎡)、477(117.49㎡)、478(113.34㎡)、479(114.22㎡),加上「6.5㎡x2路側」計704.92㎡。
4.空地比:704.92/1209=58.31%>50%不符合法令50%空地比。
5.建築物建築基地50%空地不足面積:704.92㎡x2-1209㎡=200.84㎡(三)健康路七巷(2-4-6號)建築物空地比檢討57.46%;空地不足面積84.22㎡1.「56營(陸)(崙)字101號營造執照,59使字第0083號使用執照」2.5筆土地權狀地號/面積:488(23㎡)、489(138㎡)、490(137㎡)、491(138㎡)、492(41㎡),5筆計477平方公尺3.3筆土地地號的建築物使用權狀面積為489(91.91㎡)、490(90.87㎡)、491(91.33㎡),加上「6.5㎡路側」,計280.61平方公尺4.空地比:280.61/477=58.83%>50%不符合法令50%空地比。
5.建築物建築基地50%空地不足面積:280.61㎡x2-477㎡=84.22㎡五、四座建築物+未加入「464、分割前470」二條通路空地比檢討59.21%;空地不足面積416.8㎡1.說明四三張建築執照的20筆土地2.20筆土地權狀地號/面積:計2261平方公尺3.12筆土地地號的建築物使用權狀面積,加上「6.5㎡x4路側」計1338.9平方公尺4.空地比檢討:1338.9/2261=59.21%>50%不符合法令50%空地比檢討。
5.四座建築物建築基地50%空地不足面積:1338.9㎡x2-2261㎡=416.8㎡六、四座建築物+「464、分割前470」二條通路空地比檢討50%符合法令,建築基地空地沒有不足。
1.美仁段一小段481(293㎡)地號為計畫道路用地,應予扣除。
2.20筆建築物土地權狀地號加上464(202㎡),分割前470(213㎡)面積:計2676平方公尺3.12筆土地地號的建築物使用權狀面積,加上「6.5㎡x4路側」計1338.9平方公尺4.空地比檢討:1338.9/2676=50.03%=50%符合法令50%空地比檢討。
5.建築物建築基地50%空地不足面積:1338.9㎡x2-2676㎡=1.8㎡七、鑒於「470」法定空地登記人,義和堂於都市計畫委員「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地號等10筆土地(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回復原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更新為459地號等6筆(459、463、463-1、464、469、470-1)土地,危老重建都更案。擅自於民國110.01.25將爭議中「470地號(213㎡)」分割成470(15㎡)+470-1(198㎡)。故回文時,就寫明係指分割前後的地號與土地面積避免混淆。
1.「分割前470(213平方公尺)」2.「分割後470(15平方公尺)」3.「新增470-1(198平方公尺)」八、綜上所述「美仁段一小段464、分割前470」為健康路四座建築物法定空地。
附件1位置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69、475、476地號訴求意見與建議第3次陳情計畫案名:都市計畫委員會2021.08.12第782次委員會會議資料關於「變更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地號等土地(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回復原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危老重建計畫範圍重複一、關於都市計畫委員會2021.08.12第782次委員會議資料中,市府回應編號2號義和堂說明三略,「...三、本案陳情人敘明原都市更新案撤回後,擬另案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辦理危老重建申請,惟陳情重建基地範圍為「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463、463-1、464、469、470、475、476地號等8筆土地」,.....其中475、476地號等2筆土地位於計畫範圍外,宜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以符合程序」。
另陳情人不解其中469、475、476三地號係建管處確認分別為健康路四座建築的建築基地。
請詳閱編號4號陳情人第二次陳情文所附「附件一建管處110.01.12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087359公文」該公文三、說明....(一)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65、466、467、468、『469』地號土地係59使字第0085號使用執照『56營(陸)(崙)字第102號營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二)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地號土地係59使字第0089號使用執照(56營(陸)(崙)字第103號營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另又經由會議資料中市府回應編號4號陳情人,已確定110年4月29日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送危老重建計畫。義和堂與其實施者之危老重建擴大範圍拿的是住戶的建築基地,嚴重重複使用問題,且影響住戶權益甚大,請市府速查明釋疑。二、另請釋明重建計畫範圍中的470究屬分割前470(土地面積213平方公尺),亦或110.01.25分割後的470(土地面積215平方公尺)。如果是與469、475、476相連的土地,亦是四座建築物的法定空地,(因為下水道、汙水蓋/道是相連通的)470-1亦是法定空地。
市府回應說明一、有關都市更新案之範圍為「459、463、463-1、464、469、470-1」地號等6筆土地,經查109年09月11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34次會議後所送之更新案範圍係「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463、463-1、464地號等4筆土地。」,另有關本更新案經本案實施者家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4月13日申請撤回,並經本府於110年4月27日同意實施者撤回。另於110年4月29日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送危老重建計畫。二、有關470地號是否為法定空地一節,同陳情編號1市府回應說明第三點。三、有關464地號是否為法定空地一節,同陳情編號1市府回應說明第四點。四、有關鐵皮圍籬拆除一節,同陳情編號1市府回應說明第五點。五、有關臺端陳情「本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59地號等10筆土地危老重建都更案使用鄰地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權益爭議」一案,經洽建管處表示陳情內容業以110年1月12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087359號函覆在案(諒達)。六、經洽本市建管處確認59使字0085號及0089號使用執照範圍,469、475(位都市計畫範圍外)及476(位都市計畫範圍外)地號等三筆土地為前開基地之法定空地,且470地號位469地號及475地號之間,故469、470地號回復原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
另危老申請案件後續將由本市建管處依相關規定加強審查。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