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11-討論事項-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路線段)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11
案件id
MOI新北埔地區20225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9年12月8日第982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考量捷運系統為整體路線且市政府所提修正內容頗有差異,為保障民眾權益,本案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0年4月27日起依法再公開展覽30天,期間接獲7件陳情意見,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0月22日第13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該府110年12月14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102364245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准照市都委會決議欄(詳附表一、二),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併同本會109年12月8日第982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再1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林○東/城林段350、351、351-1等3筆土地(LG13軌道段)陳情人政府全部徵收所有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0、351、351-1地號土地。
1.有誠公司訴求不要興建萬大捷運線二期路線,完工後會没人乘坐而虧死,公司需要出售土城區城林段土地周轉,但土地因為捷運徵收被卡死,捷運徵收後剩餘土剩不完整等同廢地,公司因為這塊地周轉不靈宣布破產。
2.若堅持要做建萬大捷運二期路線,請主管機關全部徵購公司所有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0、351、351-1地號土地。
未便採納。理由:
1.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以下簡稱萬大線)行政院於99年2月12日院臺交字第0990092595號全線核定,分期推動。
2萬大線串連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與新北市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樹林區及新莊區,並可與捷運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環狀線、板南線與中和新蘆線轉乘,強化捷運路網的完整性與便利性。萬大線完工後,可疏解萬華、中和、永和、土城、樹林、新莊之旅運交通時間及成本,大幅縮短各區域間交通時間,紓解都會區繁重交通量,帶動新、舊都市地區開發及更新,均衡各區域發展,形成「多核心」發展趨勢,更符合雙北生活圈之理想。
3.萬大線第二期路線變更涉及地主部分工業區範圍(城林段351、351-1地號),面積約887平方公尺,本次針對捷運設施所需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俟公告發布實施後接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4.捷運高架軌道穿越城林段350地號土地上方部分,該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應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由於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非為道路用地之主管機關,無法據以辦理徵收,而本案捷運軌道高架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空間部分,將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之規定,辦理穿越補償。」5.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一併徵收。
再2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林○東/城林段350、351、351-1等3筆土地(LG13軌道段)為陳情關於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應返還本公司兼代表人已繳納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土地、同地段351-1地號土地地價稅乙案,詳如說明,敬請查照惠復。
1.緣本公司、代表人共有工業用地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土地(約1,305.21坪)、代表人所有工業用地坐落同地段351-1地號土地(約92.17坪),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又,代表人之配偶及1子4女共人共有同地段35地號道路用地(約229.56坪),合先敘明(詳附件1)。
2.查,系爭土地無水、無電、無門牌、亦無一條完整道路可供通行,為何課徵地價稅?且上開350地號土未便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應返還土城區城林段351及351-1地號土地已納之歷年地價稅一案,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為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所明定。
2.有關旨揭地號土地課徵地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地(即8米計畫道路),往土城方向之城林橋頭端旁,矗立1棟工業住宅(按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工業用地僅可興建工廠、廠房、宿舍,即使是宿舍,亦不得作為一般住宅使用),導致8米計畫道路出口僅剩4米(詳附件2)。又,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案,規劃於城林路與亞洲路附近,即在同地段351、351-1地號土地上設置高架橋樑墩柱(佔地約268坪),該捷運軌道並經350地號土地上空(詳附件3)。
3.惟查,陳情人迄今繳納上開351、351-1地號土地之地價稅,已逾新臺幣1,500萬元。詎料,新北市政府竟如此規劃系爭土地,並侵害陳情人財產權益至此,導致陳情人完全無法使用、收益或處分系爭土地,卻仍須向銀行貸款而按年繳納地價稅。
4.綜上所陳,爰向貴議長陳情關於新北市政府除應儘速編列運算、徵收及開闢土城區城林段350地號道路用地外,上開因可歸責於新北市政府之錯誤,導致陳情人完全無法使用、收益或處分系爭土價稅疑義一節,查土城區城林段351及351-1地號係屬101年10月18日發布實施「擬定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案之乙種工業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90年即劃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且非屬「依法限制建築」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未符課徵田賦規定,亦未符減免地價稅相關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核定並無違誤尚無溢繳地價稅情事,所請退還已納地價稅依法無據,歉難辦理。本案前經本府稅捐處以106年10月12日新北稅土字第1063084327號函、106年11月22日新北稅土字第1063089666號函及109年10月29日新北稅土字第1093169161號函復在案。
3.旨揭地號土地嗣後如符合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減免地價稅之規定,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4.有關建請儘速編列預算徵收及開闢本市土城區城林段350地號土地一事,本府前已依109年10月7日新北府工新字第1095210718號函復(諒達),因案址現況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地,是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應返還本公司兼代表人已繳納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土地、同地段351-1地號土地之地價稅,以符法制,毋任感禱!暫無交通需求,且前後皆有替代道路可供車輛通行,再考量本府財源有限,現階段優先研議開闢有重大交通效益案件,倘貴公司因建築行為有開闢計畫道路需求,建議可依「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再3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林○東/城林段350、351、351-1等3筆土地(LG13軌道段)陳情人所有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351-1地號工業區土地因政府徵收後剩下畸形三角形工業區土地又遭台北市捷運工程局部分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鄰地350地號為8米計畫道路逾20年未徵收開闢、對外通路出口受限,開發出售困難,影響地主權益,特此陳情,詳如說明。
1.陳情人公司前董事長林忠誠先生本在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土地週邊持有共約4,500坪土地,民國76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徵收持有土地約3,000坪(現址約為土城區城林段343地號、383地號之道路用地周邊),1,500坪做為擴建現今城林橋使用,1,500坪(現為土城區城林段349地號之堤防用地周邊)做堤汛道路(環河道路、現路名為擺接堡路)使用,原本方正之4,500坪土地因前縣長尤清先生亂割地,政府都市計畫發布先後徵收3,000同人陳編號再1案。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坪土地後,土地面積剩下約1,500坪變成畸形大三角形土地。
2.民國76~79年城林橋完工後,橋二側沒有配合慢車道,經提出異議後,民國88年10月18日,新北市政府才將原為工業地之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切出部分土地增加350地號,分區變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附件1),迄今快20年政府遲遲未徵收開闢城林橋旁長度約100公尺的8米計畫道路,即使8米計畫道路徵收開闢,計畫道路被鄰地市民代表興建民國85年落成10層樓、門牌城林路1號的工業住宅擋住無法順平開闢外,車行至城林橋頭出口路寬不足4米寬,大卡車如何通行!如何在此畸形大三角形工業區土地計劃工廠開發?!出售土地也有困難!畸形大三角形工業區土地對外出入口受限,嚴重犠牲財產權益!3.近日收受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通知部分351和351-1地號工業用地共約268坪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剩下8米計畫道路未開闢、無對外通路之不規則梯形工業地如何做工業開發利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4.綜上所述,政府無厘頭割地做橋開路,剩下陳情人所有畸形三角形工業區土地自民國65年開始繳了40年地價稅,卻面臨可指定建築線的8米計畫道路政府遲不徵收開闢、車行至城林橋橋頭出口路寬不足4米、捷運系統又要割地徵收用部分工業地等等等同判此工業地無期徒刑之懲罰!!殺人罪判無期徒刑尚可假釋重新做人!!政府種種計畫造成陳情人土地投資開發困難求售無門之困境,陳情人為此陳情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政府應將經過所有土地之捷運萬大線二期改道、或將整筆351地號及351-1地號連同8米計畫道350地號全部一起徵收,使陳情人財產權得以受到國家保護、苦苦等待之心情得以平復,否則陳情人將抗爭抗議到底。
再4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林○東/城林段351、351-1等2筆土地(LG13軌道段)陳情人所有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351-1地號工業區土地因政府變更部分為捷運系統用地,遲未分割及徵收,影響權益,特此陳情,詳如說明。
陳情人公司所有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及351-1地號工業用地經政府公告0.0887公頃(約268坪)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附件),有酌予採納。理由:
本次針對捷運設施所需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俟公告發布實施後接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關單位計畫捷運萬大第二期路線已經10餘年,遲未分割及徵收,另外陳情人所有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0地號公告為計畫道路用地20餘年未徵收開闢,種種不利政策影響地主開發利用工業地各項權益,工業區土地亦出售困難動彈不得,造成公司營業損失難以估計,特請求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盡速分割出捷運系統用地0.0887公頃(約268坪)並徵收。
再5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林○東/城林段350、351、351-1等3筆土地(LG13軌道段)為陳情「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不法侵害土地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0、351、351-1等3筆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利等情,詳如說明,請查照見復。
1.緣陳情人與其代表人共有土地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土地(約1,305.21坪);代表人所有土地坐落同地段351-1地號土地(約92.17坪);同地段350地號土地(約229.56坪,下稱8米計畫道路),上開三筆土地共計約1626.94坪未便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人城林段350地號土地劃設8米計畫道路之都市計畫變更歷程,經查350地號土地原係屬68年發布實施之「工業區」,後於88年將城林段350地號之「工業區」變為「道路用地」。次查陳情人於96年10月5日陳情該都市計畫規劃不良,爰新北市政府於96年納入通盤檢討檢討變更為「工業區」,惟陳情人於98年9月19日有誠字第98081901號函表示仍維持前開城林段350地號之8米計畫道路,故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遂於98年11月26日第393次會議決議維持都市計畫道路在案。
2.有關8米計畫道路出入動線部分,說明如下:
(1)8米計畫道路由城林橋頭銜接至亞洲路,現況依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合稱系爭土地,詳附件一】,先予敘明。
2.查,本件系爭土地,原係民國(下同)68年發布實施「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案內之「工業區」,後因「為改善城林橋交通,於一號道路兩側劃設8公尺道路用地,供引道使用」之理由,於88年「變更土地(頂埔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將城林段351地號「乙種工業區」分割,並增加350地號「道路用地」,嗣同地段35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堤防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地價稅,惟自101年10月起使用分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3.惟查,因8米計畫道路出口端,橫豎一棟於85年興建完成之10層工業住宅(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土城區城林路1號),並坐落於不得興建國民住宅之乙種工業區用地上,導致該道路無法順平開闢【詳附件二:照片1】,且由該道路入口處至城林橋頭出口處,路寬僅剩4米,完全無法供大型聯結車通行【詳附件二:照片2】。又,因新北市政府所有之排水溝、水泥護墩及路燈等設施,橫置於係徵土地與擺接堡路(即防汛道路)間【詳附件二:
因暫無進出需求,惟已繪設標線型人行道,未來城林段351、351-1地號工業區土地開發,依現況車流動線建議僅供單向聯外通行動線,並採右進右出方式通行,以維車輛通行需求及安全。
(2)有關擺接堡路為堤防用地且有高低差,是否可打通事宜,現況高低差問題應可於工業區有開發需求時,透過工程手段克服。
(3)有關8米未開闢計畫道路入口遭排水溝及路燈等設施物影響通行一節,後續倘有計畫性開闢道路,將配合辦理設施物遷移之相關程序,惟倘係依「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辦理之案件,則由興闢單位自行辦理相關設施物遷移。
3.有關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以下簡稱萬大線)建設計畫,行政院於99年2月12日院臺交字第0990092595號全線核定,分期推動。第一期路線已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並發布實施在案,目前已發包施工。
萬大線串連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與新北市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樹林區及新莊區,並可與捷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照片3】。再者,亞洲路12巷及32巷非屬既成巷道或都市計畫道路,亦無法供陳情人通行。尤者,捷運萬大線第二期工程之高架軌道,預定通過350地號土地上空;並預訂於部分351及351-1地號土地上設置高架墩柱且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共計0.0887公頃(約268坪),詳附件三】。
4.再查,因新北市政府遲未徵收、開闢8米計畫道路,導致系爭土地迄今完全無對外聯絡道路,更無法興建完成建物以申請門牌編釘。退萬步言,陳情人與代表人自始配合新北市政府割地、造橋及開路,然而,現猶須向銀行申請貸款以繳納351、351-1地號土地每年地價稅,合計約新台幣(下同)78萬元,累計20年已繳納逾新台幣1,500萬元;尤甚者,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無視臺灣生育率,現已居全球倒數第一,人口有嚴重少子化現象。是以,系爭捷運萬大線,日後勢必長期面臨載客率極低,卻須長年負擔維持該線營運及維護該線捷運系統、設備等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環狀線、板南線與中和新蘆線轉乘,強化捷運路網的完整性與便利性,萬大線完工營運後,可疏解萬華、中和、永和、土城、樹林、新莊之旅運交通時間及成本,大幅縮短各區域間交通時間,紓解都會區繁重交通量,帶動新、舊都市地區開發及更新,均衡各區域發展,形成「多核心」發展趨勢,更符合雙北生活圈之理想。
4.萬大線第二期路線變更陳情人所有工業區土地範圍(城林段351、351-1地號),面積約887平方公尺,係針對捷運設施所需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俟都市計畫變更案公告實施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陳情人所有計畫道路城林段350地號部分,係捷運高架軌道穿越該土地上方,將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之規定,辦理穿越補償。
5.有關陳情人猶無法使用、收益或處分陳情土地,卻須按年繳納地價稅一節,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相關費用之窘境。不啻不符經濟成本效益,且難以增加中央、地方政府之稅收,更與落實地盡其利之精神,背道而馳。堪謂百害而無一利,實啟人疑竇、令人匪夷所思。
5.綜上所陳,系爭土地迄今仍無聯外道路;現捷運萬大線第二期工程之高架軌道,又預定通過350地號土地上空,並預定於部分351及351-1地號土地上設置高架墩柱且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準此,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既無任何相關配套措施或解套方案,陳情人猶無法使用、收益或處分系爭土地而任其荒蕪,卻須按年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而繳納地價稅。
為此,渠等共同不法侵害陳情人與代表人之財產權利甚鉅等情,爰請貴院鑒核,查察有無不法,以彰公平、正義,併賦予系爭土地得以活絡、重生之契機,毋任感禱!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因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征地價稅。」為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及土地法第195條所明定。
陳情之3筆土地中,350地號土地非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或陳情人所有,另2筆地號土地之地價稅核課情形,說明如下:
(1)土城區城林段351及351-1地號係屬101年10月18日發布實施「擬定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案之乙種工業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90年即劃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且非屬「依法限制建築」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未符課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都委會決議徵田賦規定。
(2)另有關依現行法令規定,得否因無法開發利用減免地價稅一節,查351及351-1地號雖無對外聯絡道路,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然尚未合致前揭土地法所稱「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因其係指須到達完全不能利用之程度方屬之,是該等土地,亦未符減免地價稅相關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附表二、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市都委會決議再6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林○東/城林段350、351、351-1等3筆土地(LG13軌道段)陳情人所有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0、351、351-1地號因政府徵收成為畸形三角形工業區土地,對外通路30年未徵收開闢、出口受限,捷運萬大線第二期徵收造成建築退縮等等造成開發出售困難等,影響地主權益,請求全部售予新北市政府,詳如說明。
1.陳情人在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土地週邊原持有4,500坪土地,自民國68年就編定為乙種工業用地繳納地價稅,民國76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徵收土地約3,000坪,1,500坪做為擴建現今城林橋使用,1,500坪做堤汛道路使用,原本方正面對慶利街通行之4,500坪土地因政府都市計畫發布先後徵收3,000坪土地後剩下畸形大三角形土地約1,500坪,政府開闢亞洲路後廢除慶利街,亞洲路12巷及亞洲路32巷非屬都市計畫道路無法通行(附件1),自76年至今逾30年,陳情人土地仍無正式對外通路。
2.民國81年城林橋完工後,靠土城側之城林橋二側沒有配合慢車道,經提出異議後,民國88年10月18日,新北市政府才未便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人城林段350地號土地劃設8米計畫道路之都市計畫變更歷程,經查350地號土地原係屬68年發布實施之「工業區」,後於88年將城林段350地號之「工業區」變為「道路用地」。次查陳情人於96年10月5日陳情該都市計畫規劃不良,爰新北市政府於96年納入通盤檢討檢討變更為「工業區」,惟陳情人於98年9月19日有誠字第98081901號函表示仍維持前開城林段350地號之8米計畫道路,故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遂於98年11月26日第393次會議決議維持都市計畫道路在案。
2.有關8米計畫道路出入動線部分,說明如下:
(1)8米計畫道路由城林橋頭銜接至亞洲路,現況因暫無進出需求,惟已繪設標線型人行道,未來城林段351、351-1地號工業區土地開發,依現況車流動線建議僅供依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將原為工業地之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切出部分土地增加350地號(附件2),分區變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迄今快20年政府遲遲未徵收開闢城林橋旁長度約100公尺的8米計畫道路,政府未開闢城林橋二側慢車道供民眾通行,竟還要陳情人自費開闢都市計畫道路!!3.陳情人自費整地,即使開通8米計畫道路,計畫道路末端被前土城市民代表李文聖興建、民國85年落成10層樓、門牌城林路1號的工業住宅擋住無法順平開闢(附件2、3),車行至城林橋頭出口路寬剩4米(附件4),如何開發設計?擺接堡路無法指定建築線外,8米道路入口被政府排水溝路燈等設施擋住(附件5),擺接堡路往8米計畫道路有高低差如何開闢通行?全台灣省橋樑只有城林橋二側沒有慢車道,畸形大三角形工業區土地對外出入口受限,土地開發出售困難,嚴重犠牲財產權益!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如此規劃工業地土地出口難道沒有疏失?4.106年11月間收受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通知捷運萬大線二期高架系統將通過部分8米計畫道路350地號上空、部分單向聯外通行動線,並採右進右出方式通行,以維車輛通行需求及安全。
(2)有關擺接堡路為堤防用地且有高低差,是否可打通事宜,現況高低差問題應可於工業區有開發需求時,透過工程手段克服。
(3)有關8米未開闢計畫道路入口遭排水溝及路燈等設施物影響通行一節,後續倘有計畫性開闢道路,將配合辦理設施物遷移之相關程序,惟倘係依「新北市民間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辦法」辦理之案件,則由興闢單位自行辦理相關設施物遷移。
3.萬大線第二期路線變更陳情人所有工業區土地範圍(城林段351、351-1地號),面積約887平方公尺,係針對捷運設施所需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俟都市計畫變更案公告實施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陳情人所有計畫道路城林段350地號部分,係捷運高架軌道穿越該土地上方,將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之規定,辦理穿越補償。
351和351-1地號工業用地共約268坪將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捷運路線預定通過8米計畫道路上空卻不徵收開闢(附件6)、畸形大三角土地在捷運系統通過後變為不規則梯形,如何做工業開發利用?5.陳情人配合政府割地造橋開路,剩下畸形三角形工業區土地自民國65年開始繳納地價稅,卻面臨可指定建築線的8米計畫道路政府遲不徵收開闢、城林橋頭出口路寬剩4米、亞洲路12巷及亞洲路32巷非屬都市計畫道路無法通行,環河道路8米道路入口被政府排水溝路燈等設施擋住、捷運預定放高架系統建築退縮等等造成投資開發困難求售無門之困境,請教新北市政府:「陳情人如何開發利用投資此一在堤防旁之三等工業區土地?!」政府一味圖例公共設施而侵害百姓土地財產權益,如此規劃陳情人所有工業地,歷任政府首長官員難道没有過失?為此陳情新北市政府侯友宜市長苦民所苦,請求新北市政府購買陳情人所有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0、351、351-1地號全部土地。
再7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林○東有關「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未便採納。理由:
1.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以下簡稱萬依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城林段350、351、351-1等3筆土地(LG13軌道段)線)(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為向貴院陳情關於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應就捷運萬大線第二期LG12車站與LG13車站間工程、LG13車站之後之城林段350、351、351-1高架系統軌道、墩柱等工程,變更規劃、設計、核定為共構工程,詳如說明,請查照見復。
1.緣陳情人與其代表人共有土地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段351地號土地(約1,305.21坪);代表人所有土地坐落同地段351-1地號土地(約92.17坪);同地段350地號土地(約229.56坪,下稱8米計畫道路),上開三筆土地共計約1626.94坪(合稱系爭土地),先予敘明。
2.查,關於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主要計畫案等捷運萬大線第二期之相關都市計畫,現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又,「臺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法為工程建設主管機關,負責捷運萬大線第二期路線全線之規劃、設計與興建。
3.次查,新北市土城區亞洲路12巷、32巷既非既成巷道或現有巷道,亦無法指定建築線;另坐落同地大線)建設計畫,行政院於99年2月12日院臺交字第0990092595號全線核定,分期推動。第一期路線已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並發布實施在案,目前已發包施工。
2.有關建議LG12車站與LG13車站間工程、LG13車站之後之城林段350、351、351-1高架系統軌道、墩柱等工程,變更規劃、設計、核定為共構工程一節,捷運車站在站位的選擇上,係考量適當之站距、服務範圍、地區發展、住宅區及商業活絡程度等,LG12站設置於金城路一段與千歳路交叉口附近,LG13站設置於中華路二段近城林路口,考量因該地點具發展潛力,且服務範圍以地區住宅人口為主,又與前後站之站距尚於可接受範圍內,故設置該站,LG13站之後,路線於城林橋南側轉彎進入樹林區,捷運車站為避免月臺與列車之間隙及高差過大,造成旅客上下車之危險,故車站需佈設於直線段,由於捷運路線行經陳情人所有土地為轉彎段,無法於該處段357地號「乙種工業區用地」上,新北市政府竟分別於民國(下同)81年6月11日、85年1月3日,核發81土建字第1048號建造執照、85使字第5號使用執照,准予興建10層樓大型工業住宅,竟棋矗於8米計畫道路出口旁,導致該出口處僅剩4米。
尤者,系爭土地原均為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內之乙種工業區,惟經新北市政府先後辦理變更土地(頂埔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路線段)案,變更350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並變更毗鄰之部分351地號土地、351-1地號土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導致鄰接擺接堡路之351-1地號土地因擺接堡路屬堤防用地而無法指定建築線;350地號土地因新北市政府自88年將350地號土地列為計畫道路用地後,遲未開闢,致使系爭三筆地號土地現均為無法使用之狀態,陳情人猶須向銀行申請貸款以繳納351、351-1地號土地每年地價稅,合計約新台幣(下同)78萬元,累計20年已繳納逾新台幣1,500萬元!!!4.再查,捷運萬大線第二期高架系統軌道工程,預定設置車站。
3.萬大線第二期路線變更陳情人所有工業區土地範圍(城林段351、351-1地號),面積約887平方公尺,係針對捷運設施所需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已包含捷運禁建範圍,俟都市計畫變更案公告實施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陳情人所有計畫道路城林段350地號部分,係捷運高架軌道穿越該土地上方,將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之規定,辦理穿越補償。另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之規定,「限建」之主要精神係透過捷運主管機關之會審機制,以避免建物施工中之意外事故波及捷運設施及營運之安全,並非限制建築物之新建或改建,而限建範圍亦僅作地形圖之公告,並未於土地登記簿上標示或註記,故並不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通過350地號土地上空;又預定於部分351及351-1地號土地上設置墩柱並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且系爭土地尚有「禁建」(即萬大線通行之高架橋梁左右外緣加6公尺部分為捷運系統用地徵收範圍,於該徵收範圍為禁建範圍)、「限建」(即自捷運設施結構外緣起算水平淨距離500公尺以內之範圍)等之限制。雖非謂系爭土地一經劃定為限建範圍,即屬剝奪土地所有權人使用開發系爭土地之權利,僅係要求土地所有權人使用開發土地時,應同時兼顧捷運軌道設施安全性考量。然衡諸上情,顯已逾越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犠牲,應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規定。
5.綜上所陳,本案,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冥頑不靈地欺凌、壓榨陳情人至此,實啟人疑竇並令人匪夷所思,爰函請貴院鑒核,關於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不應恣意刀俎、魚肉系爭土地,亦不得侵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且應就捷運萬大線第二期LG12車站與LG13車站間工程、LG13車站之後之城林段350、351、351-1高架系統軌道、墩柱等工程,變更規劃、設計、核定為共構工程,以符合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否則相關公務員恐涉圖利等罪嫌;併請貴院查察有無其他不法情事,以障正義,毋任感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