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11次會議紀錄

日期:2022-05-10

時間:09:30:00

地點:本部營建署601會議室。

主席:徐國勇花敬群代

紀錄彙整:楊靜怡

出席委員:(詳會議簽到簿)。

出席單位:(詳會議簽到簿)。

案件:

  1. 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路線段)案」再提會討論案
  2. 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路線)(LG21站)案」再提會討論案。
  3. 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龜山都市計畫、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4. 第9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5. 第7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景觀保護區為海堤(兼道路)用地)案」。
  6. 第8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機6)、部分機關用地(機62)及部分道路用地為社教用地、部分機關用地(機6)及部分機關用地(機6)為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部分機關用地(機6)為林業文化產業專用區)(嘉義市圖書館總舘園區興建計畫)案」。
  7. 第一優先方案:維持現狀不變。第二方案:只同意雙邊加蓋水溝蓋。第三方案:不同意拓寬12米道路。\r\n6再16併再33併再39併再59併再60(再16併再33、再39)鄭○琪、鄭○芳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75-3地號都計畫案(變40)一案(重慶二街道路拓寬案件),因居民之車輛增加,車輛停放及消防安全之考量問題,故政府擬定之拓寬道路由6米拓寬為12米之案件,導致徵收本戶之土地及需拆除房屋事宜。\r\n1.該路段因日久車輛增加,多屬於違停之情況,導致消防救護之妨礙,應請相關單位取締違規,方能解決情事。\r\n2.再則由世賢路轉進重慶三街,有逆向車輛亦是違規,應由相關單位取締之。\r\n3.當以上情事改善,相信路面也大大增加了,進而不會拆到民眾一生辛苦才能買到的一棟小屋,同時對於政府賠償金的給付也大大降低,乃是一舉兩得。\r\n4.故道路拓寬只需拓展道路左右各自一米即可,足以讓消防救護了。\r\n(再59併再60)國勇部長尊鑒我是居住嘉義市多年的安分守己的國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陳○雄民,近日因為有問題的道路拓寬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5次會議),以致要拆屋而喪失憲法所賦予的居住權利,懇請部長為我等生斗小民主持公道。理由:\r\n1.住家前道路(嘉義市重慶二街)以提升整體道路往往完整度及便利性緊急救災通行需求及用路安全為由,欲從六米拓寬至12米,卻只是單邊道路拓寬而拓寬道路是兩邊受益,不應只有單邊徵收拓寬損及該邊居民利益。\r\n2.更加明顯違憲的是既然規劃單邊拓寬竟然在入口端的住戶可以不用徵收拓寬,那請問同一條道路十字路口不用徵收那是不是違反憲法中的公平原則而且失去拓寬的目的,令人非常不解的這樣規劃,請部長為我等小民主持公平正義和尋求這種做法的釋義。\r\n3.該道路路段非人口密集車輛進出不多,竟要從6米拓寬至12米,若以消防車進出為由其實實際不用拓寬至12米,只要8米就綽綽有餘,這種作法有浪費公帑之嫌,為何會規劃超出實際使用寬度如此多這實在讓人匪夷所思。\r\n4.若以整體之路網完整度及便利性緊急消防救災通行需求及用路安全為由來徵收拓寬本道路(嘉義市重慶二街),為何在十字路口端不用徵收拓寬?這就不符合此案的目的,不知規劃的委員們是為何如此規劃,令人百思不解,懇請部長好好徹查此種規劃。\r\n最後再次懇請部長為我等受害居民主持公道,還我憲法所賦予的公平正義和居住的權利我等必深感舞內永不忘記。\r\n7再19陳○正東川段1379號1.該筆土地雖編定為學校預定地,惟近三十餘年未予徵收,亦未解編,對於人民及財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益傷害甚鉅,本人母親也從年輕時開始奔波,從黑髮等到白髮,她老人未便採納理由:\r\n1.陳情訴求:變32案因多筆土地分屬不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家念茲在茲這塊無法買賣之土地,現在更患有帕金森氏症,為人子女實在不捨,在此何先敘明。\r\n2.對於此次鈞府之通盤檢討,「編號變32案」應為解編並變更為住宅區之評價乃係國家之德政亦是國家之萬幸、百姓之福。惟檢討方案中提出需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方能以代金繳納方式辦理回饋,對於此項規定,本人深感不解及遺憾,尚不論對於因被編為學校用地卻無法買賣其部分用地經濟損失,卻還得繳納代金才能順利變更土地類別之規定,雖不理解倒果為因之政策,但也願意接受此項之規定,惟對於此案中所有人都繳納代金才能變更為住宅區之部分,本人深感遺憾,由於並非所有人皆願意繳納代金,但卻囿於部分人之各種緣分而犧牲其他人之權益,也阻礙了土地經濟利用之價值,實非都市計畫變更之初衷,還望鈞府能謹慎熟慮。\r\n3.在此,本人提供一個可行之道,懇請長官惠予惠予採納。旨揭一案,業已不可能為學校用地,每處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應獨立擁有自己的土地變更使用權,倘若不想繳,國家既不開發為學校,亦不同意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己土地變更,而只是無限期地保留計畫,這無非是濫用都市計畫而行侵佔人民之土地經濟之權益,也違背了法律原則及比例原則。\r\n4.綜上所述,本人對於此次鈞府之「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給予莫大的肯定,也希冀鈞府及長官能接納小民的建議,俾土地能發揮最大效益,促進地方繁榮,實感德便。\r\n5.單獨地號之所有權人可以繳納代金後變更土地類別,而不需要其他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書。\r\n同所有權人,故陳情人擔心需待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均繳交回饋金方可變更,故陳情單筆土地繳交回饋金即可單獨變更。\r\n2.本案須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均與市府簽訂協議書,始得辦理變更。\r\n8再23併再50高○松西區湖子12米如工程完成後工程劃黃線,田是農業區,有大車要停,不不予討論理由:\r\n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併再51段湖內小段177地號可設置停車格有關道路完工劃設黃線、灌排水路及農地涉及三七五減租等非屬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後續將由相關單位處理。\r\n(再50)行政院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湖子內段湖子內小段169、169-1、170、170-1、172等6筆土地1.旨揭變40案: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涉及本處管理嘉義市湖子內段177-11地號及增加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69、169-1、170、170-1、172地號共6筆土地,現況有將軍支線及鴿溪給、排水路、在來排水等,仍須維持水路功能;另請規劃單位將來開闢道路時,依據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各機依法撥用者,應辦理有償撥用。\r\n2.上開土地涉及本處灌排水路,請規劃單位於開發時保持原有輸水功能,並將設計圖送交本處檢討無虞後始得施設。\r\n3.其餘變更案,如涉有本處經管土地及水利設施(含私有地上水利設施),請來告知及提供相關資料。\r\n(再51)嘉義縣政府北園段809、811地號上開2筆本(嘉義)縣管有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於民國65年前即訂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使用迄今,因嘉義市政府通知納入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39案,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r\n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五、經依法編定或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r\n依前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其之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查本府管有位於嘉義市北園段806、817、822地號(訂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溝地租約)土地,現況業已實際供公共道路使用,惟均未經依程序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有償撥用,使土地所有權管用合一,爰提請審議。\r\n嘉義市北園段809及811地號2筆土地,本府與許君等4人訂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條例之耕地租約,如由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請需地機關提供使用範圍、面積、位置示意圖等,依規定辦理有償撥用並編列預算以利補償承租人價金。\r\n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9再32黃○英台斗坑段127-8地號1.本人所持有本地號之房屋與土地係於民國92年初購得自住迄今。購入時所有權狀即載明本地號土地全部均為建地,無農業區標註。\r\n2.本地號之土地與房屋均為自住自用,本人並不像房地產商會因土地變成住宅區而獲利,但因變更所產生之回饋金卻會使本人遭受立即之財物損失。\r\n懇請免除本變更案(第48案)本人所需繳交之回饋金。\r\n酌予採納理由:\r\n1.陳情訴求:陳情人購入土地時,所有權狀即載明該地號土地全部均為建地,無農業區標註,故陳情免繳回饋金。\r\n2.經查陳情土地,係於後湖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前(民國70年)取得使用執照,原使用執照登記為住宅區範圍,將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免回饋。
  8. 第10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萡子寮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9. 第1案:基隆市政府函為「基隆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