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11-討論事項-第10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萡子寮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1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25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委會108年12月2日第21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9年5月5日府城都一字第109360382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馨文(召集人)、張委員梅英、邵委員珮君、蘇委員振維、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5月25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並經雲林縣政府110年2月4日府城都二字第1103606076號函補充相關資料,惟因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彭委員光輝、張委員桂鳳、蘇委員振維、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3月12日、8月26日召開第2、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經雲林縣政府111年2月18日府城都二字第110361916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111年2月18日府城都二字第1103619162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計畫人口大幅調降,計畫書第九章實質發展計畫請再全面重新檢視,並詳敘商業區應扮演之功能定位。
- 二、本案將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併入原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應依內政部76年5月25日台內地字第505647號函示,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之方式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雲林縣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110年6月17日府城都二字第1103610939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請委員會議審議。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有關尚未公布施行之漁港計畫範圍,與都市計畫範圍不一致部分,除請加強說明其理由外,請就二者之計畫目標與關聯性,再補充相關說明。
2、本案計畫範圍內如有易淹水地區或地層下陷地區,請於發展課題與對策補充相關說明,並再加強相關都市防災規劃。
3、本案計畫範圍內如有經認可之地方創生計畫或相關內容,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4、本案個別變更內容請縣府於細部計畫檢討時,檢視其土地使用強度或項目是否有增加,以及考量實施市地重劃有無重複負擔之情形後,再行衡酌變更後應否回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三)新增變更內容:詳附表二,除編號五外,其餘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 附表一:變更萡子寮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一計畫年期以民國90年為計畫目標年以民國125年為計畫目標年配合本計畫實施進度,調整計畫目標年,依全國國土計畫之目標年期訂定為民國125年。
建議照案通過。
計畫人口計畫人口7,000人計畫人口2,000人1.民國79年第一次通盤檢討以7,000人為計畫人口數。
2.現況人口發展預測與計畫人口數仍有落差,人口達成率僅17.57%。
3.配合雲林縣國土計畫(草案)計畫人口分派、雲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草案)計畫人口推估值,及考量地區實際發展情形調降計畫人口。
建議照案通過。
二-1停一用地東側住宅區(3.37)產業專用區(3.37)本計畫區多屬地層下陷環境敏感地區,以致開發環境受限;再者,現行計畫因限定工業區允許使用項目,無法根據產業特性彈性調整,造成近海工業區低度利用,不利人口及產業引進。為加速萡子寮漁港開發及產業引進需要,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符合需求,提供冷凍製冰、漁貨展售、水產加工等漁業相關製造機能進駐。
案經縣府就相關產業引進措施、變更後應否回饋、土地權屬、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是否增加,以及公共設施用地規劃情形等,補充相關說明,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學校用地(0.42)產業專用區(0.42)二-2市場用地西側工業區(0.52)產業專用區(0.52)市場用地南側公園用地(0.73)產業專用區(0.73)停一用地南側市場用地(0.53)產業專用區(0.53)二-3學校用地南側住宅區(3.40)產業專用區(3.40)市場用地東側工業區(1.05)產業專用區(1.05)二-4幹一號道路北側商業區(0.85)產業專用區(0.85)二-5幹一號道路南側商業區(0.47)產業專用區(0.47)市場用地(市二)(0.48)產業專用區(0.48)二-6幹二號道路西側停車場用地(停二)(0.36)產業專用區(0.36)加油站用地(油二)產業專用區(0.23)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0.23)二-7幹二號北側住宅區(3.51)產業專用區(3.51)工業區(1.58)產業專用區(1.58)二-8計畫區南側住宅區(6.84)產業專用區(6.84)三-1溝(道)用地北側住宅區(0.20)園道用地(0.20)1.為符合「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供各街廓申請指定建築線,考量臨接綠地之住宅區街廓,因面臨綠地用地產生無法指定建築線之情形,爰配合為園道用地,以利民眾辦理建築執照申請,加速土地開發。因綠帶(地)用地、廣場用地等,依計畫層級屬於細部計畫,故於主要計畫層級納入毗鄰分區或用地。
2.為保留原計畫防風阻沙功能,改採綠園道設計手法,原第一次通盤檢討劃設為綠帶(地)用地、廣場用地及公園用地等併相鄰計畫道路寬度達11M以上者,調整為園道用地。
案經縣府適當修正變更理由,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三-2溝(道)用地南側住宅區(0.07)園道用地(0.07)停車場用地(停一)(0.03)園道用地(0.03)三-3土堤用地西側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園道用地(0.00)三-4主3號道路西側工業區(0.07)園道用地(0.07)公園用地(0.03)園道用地(0.03)市場用地(0.02)園道用地(0.02)三-5主2號道路南側住宅區(0.05)園道用地(0.05)工業區(0.13)園道用地(0.13)三-6次3號道路南側住宅區(0.04)園道用地(0.04)漁會專用區(0.05)園道用地(0.05)三-7幹一號道路北側商業區(0.11)園道用地(0.11)三-8幹一號道路南側商業區(0.06)園道用地(0.06)三-9市二用地南側工業區(0.18)園道用地(0.18)停車場用地(停二)(0.02)園道用地(0.02)加油站用地(油二)園道用地(0.01)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0.01)三-10計畫區南側住宅區(0.08)園道用地(0.08)三-11計畫區全區道路用地(3.60)園道用地(3.60)四計畫區北側學校用地(文(小))(1.58)公園用地(公一)(1.58)1.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雲林縣現況已開闢使用學校用地已敷未來發展需求使用,且距離本計畫區北側1公里處有建陽國小;故未開闢使用之學校用地,經主管機關表示可依發展需求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2.原計畫學校用地應將周邊地區未來發展趨勢納入考量,並在有學校用地替代方案情形下,得予變更使用。
案經縣府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五漁會專用區東側住宅區(1.08)機關用地(機六)(0.43)1.依整體規劃構想,配合毗鄰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發展需求,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在不影響規劃意旨之前提下,適度調配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配置、位置及規模。
2.「醫院用地」經主管機會表示,表示無設置需求,納入整體開發評估。
案經縣府重新提案修正如附表二。
公園用地(公二)(0.19)停車場用地(停三)(0.46)醫院用地(0.14)公園用地(公二)(0.14)六市一用地東北側住宅區(0.00)產業專用區(0.00)為加速萡子寮漁港開發及產業引進需要,依整體產業園區發展構想,調整性質相似之漁專區為產專區。
案經縣府補充住宅區變更理由、相關產業引進措施及免回饋理由後,建議除變更面積請加註說明外,其餘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漁會專用區(0.34)產業專用區(0.3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七幹一號道路北側機關用地(機一)(0.11)商業區(0.11)考量規劃構想,將同性質之使用分區及用地集中設置,利於整體發展與管理;故將機關用地依毗鄰分區變更,另擇適宜區位劃設機關用地。
案經縣府補充變更為商業區之實質變更理由,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幹一號道路南側機關用地(機二)(0.11)商業區(0.11)八幹二號道路西側市場用地(市二)(0.00)商業區(0.00)參照主要計畫所劃設之分區,納入毗鄰細部計畫道路層級系統所圍之街廓,土地依毗鄰之相同土地使用分區劃設。
案經縣府補充補充變更為商業區之實質變更理由,建議除變更面積請加註說明外,其餘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九計畫區南側住宅區(0.46)道路用地(0.46)依整體規劃構想,配合產業專用區發展需求,及現況作通行使用之情形,劃設為道路用地。
建議照案通過。
十-1計畫區西側港埠用地(1.66)產業專用區(1.66)1.工業區依現況使用,屬防波堤、碼頭,變更為港埠用地;考量整體發展構想及現況使用,鄰水域仍有產業用地需求,故變更港埠用地為產業專用區,及增加土地使用彈性,同時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及鏈結觀光等活動,劃設停車場用地。
2.依內政部98.5.7內授營都字第0980085202號函,「查「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貿易、倉儲、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物流、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及技術服務等14項事業,均係「商港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商港設施」之貨物裝卸、倉案經縣府就相關產業引進措施、變更後應否回饋、土地權屬、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是否增加,、公共設施用地規劃情形,以及修正變更理由,補充相關說明,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十-2工業區(1.66)港埠用地(1.66)十-3倉庫用地(0.26)港埠用地(0.26)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儲、服務旅客等有關設施之範疇,屬「港埠用地」之指定目的使用項目,…」,故將倉庫用地合併劃為港埠用地。
-1計畫區西側加油站用地(油一)(0.05)機關用地(機三)(0.05)配合土地權屬管理機關(海巡中部地區巡防局)需求,以及現況使用情形,調整部分「油一用地」為「機三用地」。
建議照案通過。
-2加油站用地(油一)(0.54)加油站專用區(0.54)依據「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維持原使用性質與範圍,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免提供相關捐贈事項。
建議照案通過。
十二次5號道路西側機關用地(機四)(0.67)行政專用區(0.67)維持公共設施使用性質與範圍,變更為行政專用區,係以整合地方性公共設施,配合雲林縣政府政策及特地區發展需求,提供一站式服務,提升整體環境品質。
案經縣府補充變更為行政專用區之實質變更理由,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十三農業區西側土堤用地(1.82)堤防用地(1.82)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所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類別,修正「土堤用地」為「堤防用地」。
案經縣府補充變更理由,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十四本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刪除1.為配合相關法令建立計畫管制層級,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要計畫內原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定細部計畫管制之。
2.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劃分原則,供地區或鄰里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於細部計畫內載明,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納入細部計畫管制之。
建議照案通過。
- 附表二:新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五漁會專用區東側住宅區(1.08)產業專用區(0.43)1.本案於民國71年擬定時劃設為住宅區、兒童遊樂場、醫院、綠帶(地)及道路用地,其後未辦理變更。本次檢討將主要計畫合併劃分為住宅區及醫院用地,現況未開闢。
2.案地位居計畫區中心,亦鄰近聯外道路,為改善公共設施利用效率,故通盤檢討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集中留設於核心區域;考量計畫區出入口公共設施的需要,與集中土地使用提高效率,配合整體規劃公同利用停車場之空間,滿足辦公及鄰近產業停車需求,故檢討為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以敷使用。
3.配合西側雲林區漁會擴廠需求面積6-10公頃,爰檢討變更部分住宅區為產業專用區已敷使用。
本案除請補充產業專用區之發展需求(如配合智慧養殖漁業發展及招商情形等)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公園用地(公二)(0.19)停車場用地(停三)(0.46)醫院用地(0.14)公園用地(公二)(0.14)十五本計畫區增訂防災計畫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更迭增訂之。
本案除公園用地兼做防洪調節池使用之可能性,請再檢討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十六本計畫區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公共設施開發面積增減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8條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
建議照案通過。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委員意見回應表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一)綜合性意見:
1、本案漁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已完成市地重劃取得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今雲林縣政府擬調整開發方向,請將相關產業發展主管機關認可公文,補充納入計畫書說明。
敬悉,謹遵辦理。附錄八2、本案屬第二類漁港,後續漁港計畫請依漁港法有關規定配合規劃。至於尚未公布施行之漁港計畫範圍,與都市計畫範圍不一致部分,請補充說明其原因。
敬悉,謹遵辦理。
依雲林縣政府110.05.28府農漁二字第1102519531號函補充說明,尚未公布施行之漁港計畫範圍與都市計畫範圍不一致原因。
P.23-24附錄十3、有關本計畫區高齡人口持續增加,以及產業專用區規模增加,未來就業人口之居住問題等,請再詳細說明。
1.本計畫區現況除商業區開闢率達9.02%,以及漁會專用區開闢完成外,其餘皆未開闢。
2.本計畫歷年人口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考量特定區內可利用土地開闢率過低,又區內發展定位係以產業發展為重心,故本次特定區估計未來計畫人口主要以產業活動人口,而非聚落人口。
3.參酌上位計畫發展指導及相關計畫共同檢討,考量產業發展衍生之區住需求及周邊既有都市計畫區生活機能,預留計畫區北側住宅區6.33公頃及商業區2.24公頃,用以支援產業發展地區使用。
P.49、634、本案擬朝向智慧養殖漁業發展,相關具體作為如經核可,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敬悉,謹遵辦理。附錄九5、本案通檢討後對於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之評估,請補充交通主管機關認同文件。
敬悉,謹遵辦理。P.53-54附錄十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6、計畫書內相關計畫章節之內容(如鄰近之離島工業區及計畫書第10頁相關敘述等),請依實際實施狀況,作適當之修正。
敬悉,謹遵辦理。
各計畫辦理情形,配合各主管機關實際實施狀況更新計畫作業進度。
P.7-117、計畫書第66頁,引述教育部相關規定,請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敬悉,謹遵辦理。P.6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除編號五、六、八外,其餘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另外,本案個別變更內容請縣府於細部計畫檢討時,檢視其土地使用強度或項目是否有增加,以及考量實施市地重劃有無重複負擔之情形後,再行衡酌變更後應否回饋。
敬悉,謹遵辦理。
修正變更編號五、六、八內容,與請參閱變更內容綜理表;土地使用強度或項目檢核,及實施市地重劃後檢討變更有無重複負擔部分,另依審查意見納入細部計畫檢討之。
P.91-92(三)新增變更內容:詳附表二,除編號十五外,其餘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敬悉,謹遵辦理。--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委員意見回應表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一)綜合性意見:
1、漁港法第6條規定,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本案漁港特定區擬調整整體開發方向,應否先擬定漁港計畫後,都市計畫再配合檢討變更,請補充說明。
1.萡子寮漁港特定區計畫係於民國71年2月發布實施,其係因地名而劃設之計畫區,與漁港法所稱漁港計畫應無必然關係。
2.萡子寮漁港計畫草案業於民國88年1月完成規劃,並報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審查通過,然草案未依漁港法辦理公告施行,其擬訂當時隸屬第三類漁港。依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14889A號公告修正公告修正「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漁港類別及名稱一覽表」,名稱並修正為「漁港類別及名稱一覽表」,萡子寮漁港屬漁港法所稱之第二類漁港,其漁港類別因漁港法更替而有差異。
3.此外,萡子寮漁港計畫草案與本特定區計畫範圍不相符,萡子寮漁港計畫僅針對漁港周邊漁業相關設施劃設計畫範圍;萡子寮漁港特定區計畫係包含萡子寮漁港周邊土地,特定區計畫發展目標係考量周邊土地相關使用及基盤設施劃設等通盤性計畫,故兩者計畫範圍及發展目標有所不同。
4.依現行漁港法第6條第2項規定: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9年9月29日漁一字第1091264611號函說明,漁港法未規定漁港計畫與都市計畫之辦理先後順序,依漁港法第6條第3項規定,第二類漁港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之。爰萡子寮漁港計畫,本府農業處表示,另俟本案發布實施後,賡續依理修訂之。
17-25附錄六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2、本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規劃與雲林縣國土計畫之關係,以及與周邊地區之區域發展關係(含觀光遊憩資源),請補充說明。
敬悉,謹遵辦理。
以補充於修正計畫書內。
4-8、9-13、14-16、37-403、民國104年人口突然下降之原因,請補充說明;計畫人口調降,而人口結構卻以青壯階層為主,請再合理論述。另外,計畫人口調降而產業專用區規模增加,未來就業人口之居住問題,請一併說明。
1.計畫區歷年人口數,由於本畫區位於四湖鄉及口湖鄉,係由兩鄉各自呈報歷年計畫人口數後加以估算,該數值於民國104年人口由於計畫區人口呈報時,於村里人口比例核計錯誤產生落差,故使該年度人口驟降。考量歷年計畫人口統計變化量精確度,另以計畫區所在之萡子村、崙中村及下崙村等村里人口,依涉及面積及地方開闢情形比重,據以估算計畫區歷年人口,以符實際。
41-422.為改善住宅區開闢率過低情形、活絡土地使用,依上位計畫指導及漁港特定區產業發展定位,預留未來產業專用發展空間,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等規定促進地方產業轉型,故計畫區估計之未來計畫人口,係屬產業活動人口,而非聚落人口。
62-643.配合上位計畫發展定位及相關計畫執行調整劃設產業專用區,併同考量萡子寮地區產業發展衍生居住需求,及周邊生活機能協調,爰保留計畫區北邊部分住宅區6.33公頃及商業區2.24公頃,以支援產業發展地區住宿使用。
4、本案擬朝向智慧養殖漁業發展,以及希望重新恢復萡子寮漁港往日榮景,其具體作為,請補充說明。
敬悉,謹遵辦理。
1.依雲林縣政府109年12月25日府建發二字第1093939697號書函說明,據本縣109年產業用地招商說明會之問卷調查結果,相關廠商需求面積約30公頃,本特定區計畫引進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等潛在需求產業,符合地區76-80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產業發展需要,亦可滿足廠商之需求。
2.目前口湖台灣鯛地方創生計畫預計有15-20公頃用地需求,以建構109個科技魚池,配合打造「智能養殖示範區」,透過智慧水產養殖,採用水質監控、自動投餌投藥系統、自來水循環過濾殺菌、生長監控等雲端監控系統等智慧科技,改善傳統魚塭大面積養殖低效率產出及超抽地下水疑慮。並據以量化相關數值,建立AI養殖知識資料,打造台灣鯛首創SOP典範,藉以提升產量,並節省用水量,創造科技漁民就業機會;本計畫區水產精品加值園區,產銷班需地面積預估約6公頃;食品集貨場需求面積約0.72公頃,以作為漁產加工相關產業使用。
3.本府規劃維運碼頭相關建設,設立於本計畫區內,作為船隻維修碼頭等使用,並配合相關用地調整,提高產業進駐機會。
5、本案漁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已完成市地重劃取得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今雲林縣政府擬調整開發方向,應否先擬具建設計畫並經相關產業發展主管機關認可,請補充納入計畫書說明。
1.本府農業處刻正辦理口湖台灣鯛地方創生等相關計畫,預期打造智慧養殖示範區,營造一條龍水產示範區,打造本計畫區為「水產精品加值園區」。
2.依本府109年12月25日府建發二字第1093939697號函說明,本特定區引進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等潛在需求產業,符合地區產業發展需要,亦可滿足廠商之需求。
9-13、76-776、有關區域交通系統之規劃構想,以及本案通盤檢討後對於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之影響,請補充說明。
敬悉,謹遵辦理。
1.參酌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107年度交路平均每日交通量調查統計表,以及雲林離岸風力環境影響差異分析─108年4月19日至108年4月20日交通量監測報告及107年度公路平均每日交通量調查統計結果,本計畫鄰近主要54-56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道路交通量服務水準,除鄉道雲131線平常日昏峰小時為B級外,其餘均為A級,車行流暢。
2.本計畫主要道路系統仍維持現況使用,本次通盤檢討為改善指定建築線、保留原計畫防風阻砂功能,配合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園道用地;另變更案第九案配合住宅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出入道路系統串連,新增一處道路用地外,其餘維持原計畫使用。
7、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法檢討後,如有不足,應如何處理,請補充說明。
1.本次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層管理,將公共設施分別劃分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管理。
81-872.現行計畫開放型五項公共設施比例為4.67公頃,本次通盤檢討後,爰公共設施分層管理,主要計畫檢討時面積為4.285公頃,減少0.385公頃;回歸細部計畫檢討後,面積為7.655公頃,故實質五項開放型公共設施面積於細部計畫檢討後,較前次面積增加2.985公頃。
8、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詳附件),依該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敬悉,謹遵辦理。
請參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處理情形及對應修正之計畫書頁數。
附件一9、計畫書內相關計畫章節之內容,請依實際實施狀況,作適當之修正。
敬悉,謹遵辦理。詳修正計畫書各章節10、本案計畫圖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編號請儘可能縮小至肉眼能辨識為原則,以利查閱。
敬悉,謹遵辦理。計畫圖(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請將已辦理市地重劃及未1.經查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已辦理市地重劃範圍之變更內容為變更案90-96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辦理市地重劃之變更內容,分別列案,並依下列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辦理。
第二至九案,變更案第二案及第三案涉及之變更編號以遞補方式修正變更編號。
2.本次通盤檢討涉及未辦理市地重劃之變更案為第十至十三案。
1、本案為促進萡子寮漁港土地利用,擬循都市計畫程序變更,檢討閒置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建議縣府查明於90年辦峻萡子寮市地重劃區共46.5公頃之範圍及其重劃取得公共設施面積,供委員參考。
敬悉,謹遵辦理。
1.本案市地重劃範圍橫跨本縣口湖鄉及四湖鄉交界處,箔子寮漁港以東之土地;東至箔子寮大排;南至都市計畫道路;西至上中段至都市計畫道路,下段至綠地;北至都市計畫道路與農業保護區為界。
2.重劃取得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面積合計19.9416公頃,包含道路、綠地、兒童遊樂場、國民小學、停車場、廣場及市場等;非屬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則包含醫院、加油站、機關用地等。
22-23、附件二2、另為使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公平、合理,於辦理市地重劃時本應妥適規劃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並避免於重劃完成後再行變更為其他用地,本案擬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將重劃共同負擔之學校用地0.42公頃、公園用地0.73公頃、市場用地1.01公頃及停車場用地(停一)0.36公頃等公共設施用地併入原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計畫書表8-1,P70~71),應依本敬悉,謹遵辦理。
請參閱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案第二案及附錄九本府109年10月27日府地發二字第10927178806號函說明依內政部地政司意見配合辦理。
90-91、附錄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部76年5月25日台內地字第505647號函示,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之方式辦理。
(2)有關原為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應查明是否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縣有、國有及農田水利會)。
敬悉,謹遵辦理。
1.請參閱修正計畫書附錄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於108年12月2日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8次會議同意本次通盤檢討方案。
2.請參閱修正計畫書附錄一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於108年12月2日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8次列席說明略以:「四湖鄉萡港段159地號土地以南,除同段184地號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外,其餘並無出租,為使萡子寮特定區土地寧有效發展,引進相關產業,本會同意變更為產業專用區」。
3.請參閱修正計畫書附錄九本府109年10月27日府地發二字第10927178806號函、109年10月28日府財產二字第1092204656號函同意本次通盤檢討方案。
附錄一、附錄九
- 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