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11-討論事項-第9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1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25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10年2月2日第985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市政府109年12月23日府都計字第109503280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二、變更內容綜理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14及變30,原計畫與新計畫名稱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34(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請加強說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回饋之合理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48(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有關是否有搶建情形、原有建築執照核發過程、變更回饋合理性、加強變更理由,以及本通盤檢討案內是否有其他類似案例等,請補充說明,併同超出公開展覽範圍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再提會討論。至於後續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四)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9、變15、變16、變32、變33、變34、變41、變42、變44及變45等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五)變更內容綜理表內之變更內容,如有屬於細部計畫內容者(如變8、變16、變26、變38及變41等案),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五、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准嘉義市政府以111年4月28日府都計字第1115313706號函送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及相關資料,因涉及本會第985次會議決議事項,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110年2月2日第985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48(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經嘉義市政府針對本會第985次會議決議補充說明,原則同意依嘉義市政府111年4月28日府都計字第1115313706號函送內容通過。
- 二、再行辦理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65件,經嘉義市政府整併為9件,詳附表,除人陳編號9併前項決議辦理外,其餘陳情意見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同意依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非屬都市計畫變更之陳情意見,請嘉義市政府轉請相關機關參處。
- 三、有關嘉義市政府111年4月28日府都計字第1115313706號函送相關資料,擬刪除變更內容綜理表備註欄之地號、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4案配合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調整變更內容,以及編號變33案與變42案因變更範圍誤植應予以更正等節,原則同意修正。
-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9、變32、變33、變34、變42、變44、變45及變48等案,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請嘉義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五、變更內容綜理表內之變更內容,如有屬於細部計畫內容者,請嘉義市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 六、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仍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再行辦理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1再1併再3併再4倂再9並再17並再20併再22併再31併再41併再45併再46併再48併再49黃○誥、黃○韋北園段896地號1.本人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收到由嘉義市政府發函(府都計字第11026092553號)之公文。
2.海口寮路新闢道路(變39案)正好拆除現有合法建物,目前該兩側皆為農地無任何建物,希望嘉義市政府調整道路開闢路型避開建物,讓公共建設施行過程能保全人民財產權益。
建議調整變39案道路路型避開合法建物酌予採納理由:
1.陳情訴求:變39案北側因「嘉義市許厝庄周邊12米計畫道路工程」拓寬路,造成多名陳情人土地被分割,故陳情人希冀針對本次變更案能調整路型、路寬或不變更道路,另有部分陳情人希冀徵收價格高於買賣價格,及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併同周邊畸零地等。
2.為符合民眾期待,改善居民出入交通安全、緊急消防救災及縮短當地通學路程,並紓解文化路之交通負荷。惟此案因涉及都市計畫道路系統完整性及土地徵收相關事宜,有關興闢道路之路線、線型及開闢等相關事宜,後續由道路主管單位整體評(再3)賴○利、陳○聰、王○淳、吳○興北園段159、167等地號-變39西北側拓寬同一計畫道路剛拓寬完成12公尺,現在要第二次道路拓寬至20公尺,今陳情將拓寬位置往道路南向規劃。
陳情人等亦有北園段157、156、167、174地號之土地(畸零地),若將拓寬計畫道路往南規劃,陳情人的北園段159、163、170、172、172-2地號土地可地盡其用,不至於土地因政府徵收再為損失,懇請貴府查實。
(再4)王○林、葉○格、陳○忠、陳○蓮、王○翔、吳○豐海口寮路東西向道路有關貴府辦理「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變39案(北園段185、179、173、169地號旁)道路徵收拓寬一案。因「嘉義市許厝庄周邊12米計畫道路工程」拓寬路段業已開闢施工完竣(尚未驗收),又收到市府函擬再次徵收土地(8米)拓寬道路為20米。
進而發現此次徵收亦是徵收北側土地,北側土地剛過市府前段徵收拆除後剛興建完成,其南側部分俟於畸零地及舊有既成道路(如附圖),與北側相較有明顯差異,實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懇請市府能將變39部分20米計畫道路往南徵收8米,以符地籍現況整理,道路平整一致,確保行車安全及地方居民之懇求,實感德便。
(再9、再22)陳○琴北園段214-2、210-1地號1.變39案,農地變更為道路,南側30公尺道路縮減至北側A處出口20公尺,此A處幾乎成90度的彎道縮成20公尺,此道路段通行時將險像環出,非常容易造成人民交通通行的事故死傷,使人民之生命安全受到重大威脅,貴單位設計道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禍害負全責。
1.建議整條道路拓寬至20公尺且雙邊拓寬,希望能審慎評估,降為20公尺。
2.希望能另擇較安全的地方做為道路,不要垂直90度的彎道,以免造成用路人的交通事故死傷,敦請貴單位明鑑。
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2.110.8月底,第一次徵地變更為道路拓寬至12公尺的工程剛完工,現又第二次徵地。本工程是我們一生努力的心血所購買的財產,更是我們賴以維生的工廠,我們的工廠是香品用地,整個面積350平方公尺,涉及有349.31平方公尺,徵收殆盡,只剩下0.69平方公尺無以維生,希望貴單位再評估。
3.堅決反對單邊拓寬更反對拓寬至30公尺,這條道路主要功能是緩解文化路至民雄路車潮,不同意比主要道路更寬。
估後依相關程序辦理,故本案不變更,維持原計畫。
(再17)蕭○男北園段289地號北園段地號289附近,由肉品市場到許厝庄內,原有12米計畫道路,該路段在改建文化路牛稠溪新橋時,僅拓建約三分之二,該社區現已住宅林立,致住民出入不便。
「變39案」,計畫由世賢路新闢30米路至許厝庄肉品市場附近,故建請於闢建時優先考慮或請先將原有12米就計畫道路予以拓建連結文化路,使成為貫通村內環狀道路,除可以方便住民通行外,更可繁榮許厝庄,特此陳情。
(再20)林黃○英北園段771地號本有道路不要開道路(再31併再49)葉○彥北園段209-2地號希望政府維持現況不要再拓寬北新路這邊1.知道政府拓寬是為了疏緩文化路車輛多問題2.看了地圖研究後,發現另有一方案更可以考慮從福德宮連接到世賢路一段580巷尾,將世賢路一段580巷的排水溝,改建成下水道,其寬度可容納4線道,其一來有拓寬,二來也可以去除大水溝有時味道不好聞,三來降低徵收土地各種問題,四來也可以順便規劃再連接到賢達路或北港路等等。
(再41)涂○彰北園段797地號1.目前為輔導工廠,且現正營運中,包含宿舍與倉庫。
2.拆除範圍包含現居住所,一旦拆除即無處可住。
3.若工廠無法營運,本人及員工即立不開發此道路或道路移動但不傷及本廠區住所。
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刻失業,影響數個家庭生計。
(再45)謝○德北園段686地號1.依貴府說明會所提,許厝庄串連至世賢路之30米計畫道路規劃,其範圍劃入陳情位置之大部分房屋及土地2.若依前述規劃,該房屋(農舍建號834)受到極大影響且無提供居住,將迫使陳情人失去原有居所,嚴重影響人民居住之權利。
3.同地號之工廠亦經貴府公文「府建商字1090180014號」核予特定工廠登記。若依前述規劃,該土地因大部分劃入30米計畫道路,受到極大影響並無法提供工廠運作所需之場地(貨車停放、機具設備擺放、物料擺放空間),將迫使陳情人之工廠產能失據,嚴重影響人民謀生之權利。
4.陳情位置已居住、使用25年。其房屋、土地、工廠皆配合市府政策合法申請、登記、納管,並符合HACCP/ISO22000驗證,為在地優良經營廠商,且陳情位置亦牽涉數個家庭、員工生計。
5.陳情位置東側及附近大部分為農地,應有調整空間,建請貴府調整30米計畫道路規劃,避開陳情位置之房屋,同地號之廠房已向貴府申請完成納管在案,未來可配合中央政策繼續使用,建請一併保留。
建請調整30米計畫道路位置,依同方向往東位移調整。
以避開陳情位置之房屋、廠房,並減少陳情位置無建築物農地之損失,以符合實際。
(再46)許○哲北園段195地號該地上有間土地公廟北新路往西邊接世賢路一段580巷(世賢市場大排)減少預算經費、噪音擾民。
(再48)許○棟北園段196地號案39,30米道路建議更改方向,以節省經費及減少土地破壞。
原12米北新路延長至世賢路一段580巷(世賢市場大排)。
2再11陳○融北園段212、210-3、209-1、本人陳俊融自民國83年繼承土地北園2121.於民國109.7月份購買北園29-1、209-10土地。
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209-10地號2.又於民國110年7月申請購買國有地210-3進行中,購買原因是要把212、210-3、209-1、209-1整合,大型農機具進入,才能利於耕作。
3.市府徵收土地2091、209-10附買賣證明,其中又整地、買土植栽…等,所費不貲,期許政府徵收土地高於買賣價格,或有其他補償方法(若知市府要徵地,誰含會買地讓政府徵收)。
4.209-1、209-10有水有電,市府應無條件遷移至212地。
3再30併再6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北園段115地號1.計畫書未敘明開發方式2.僅涉及土地地號內部分變更1.建議未來開發方式以徵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2.地號內部分變更,未來將有殘餘土地,請將剩餘畸零土地一併納入變更範圍。
(再6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請將本公司所有嘉義市北園段115地號整筆農業區土地納入變更為道路用地,並以徵購方式取得。
4再2併再42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公營產處變33嘉華中學南側1.周邊使用現況均為文教區2.變33、逕2、逕19、逕20併案請調整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33」1.變更內容:原計畫機關用地(機28)0.0721公頃、文教區(文教1)0.07212.變更範圍:東川段185、186-1、186-4地號酌予採納理由:
1.陳情訴求:變33案陳情人希冀確認變更範圍並陳情部分地號免繳回饋金。
2.考量機關已無使用需求,且現況已供嘉華中學使用,故變更機關用地為文教區,有關變更範圍後續以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3.依據嘉義市蘭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再42)嘉義縣政府東川段185號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中敘明:變33案內土地調整為文教區,回饋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以下回饋原則)規定辦理。
查89年5月6日貴府公告實施「變更嘉義市蘭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為機關用地及部分機關用地用途)」其中185地號土地於前開變更前使用分區為文教區。該土地變更符合回饋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得免回饋。
依回饋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185號土地變更為文教區,免於回饋。
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農業區、保護區、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為機關用地及部分機關用地用途)案,原東川段185地號係為文教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故本次由機關用地回復為文教區,依據「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免回饋。
5再5併再6併再7併再8併再10併再12併再13併再14併再15併再18併再21併再24併再25併再26併再27併再28併再29併再34併再35併再36併再37併再38併再40併再43併再44戴○雪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75-3地號都計畫案(變40)一案(重慶二街道路拓寬案件),因居民之車輛增加,車輛停放及消防安全之考量問題,故政府擬定之拓寬道路由6米拓寬為12米之案件,導致徵收本戶之土地及需拆除房屋事宜1.該路段實際白天及夜晚車流量不多,故無須拓寬至12米。
2.建議只需將目前現況兩側之水溝改成道路,左右兩側約各一米,應足夠解決現有之困境。
3.一輛車之寬度為1.8米左右之寬度,若違停車仍尚有6米左右行車道路之寬度,足以應付來向之行車。
4.上敘亦同時解決消防車駛入行車救護之問題。
5.更能不傷及民眾之房屋也減少損失,進而能夠讓政府對於賠償民眾損失大大減少,達到各自雙贏。
6.所以總結:建議道路拓寬至左右兩側之水溝約為8米即可。
部份酌予採納理由:
1.陳情訴求:變40案因既有道路兩側已有合法建築,且為配合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故以住宅區與農業區為邊界進行道路拓寬,致使多名陳情人建議應以道路中心線向兩側平均拓寬,且為避免涉建築拆遷,故僅需拓寬至8米(含兩側1米水溝)即可,僅少數陳情人建議拓寬至15米,而(再6併再7、再13、再52、再53)葉○鴻因都計科計畫重慶二街拓寬為12米道路之案,案由因居民人數增加,增加交通流量需拓寬自六米增寬12米,需徵收本人居住屋拆除事宜。
1.重慶二街此處道路車流量本無拓寬至12米需求,僅需當前將兩側水溝加蓋,增至6-8米路雙車道寬,便能負載串連南京路後的車流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併再47併再52併再53併再54併再55併再56併再57併再58併再61併再62併再63併再64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75-4地號量。
2.鄰側附近已有世賢路段,此道並非主要道路,也非觀光或市中心要地,甚至到晚上鮮少過往的外來車輛,更無增加收費停車格這種荒謬規劃必要。
3.若有拓寬至6-8米,也應該道路兩側平均開路,受益住家應當承擔對應損失,不該圖利特定人士,罔顧少重的納稅國民權益。
4.出入口無故不拓寬,而為無故之縮小,乃非達到所困通車流量問題之所在。
逆向問題應交由相關單位取締即可。
2.本計畫為符合民眾期待,並提升本區整體路網完整性及便利性,同時避免民眾自南京路逆向行駛世賢路三段至重慶三街,故以既有6公尺寬之重慶二街拓寬至12公尺連接至南京路,考量道路西北側緊鄰住宅區,為避免涉及住宅區之建物拆遷,故以住宅區為界向南劃設12公尺寬之道路。
3.考量民眾期望道路開闢又避免涉及建築物拆遷,變40案由重慶一街至重慶三街口規劃8公尺計畫道路,重慶三街交叉路口往東規劃12公尺計畫道路銜接至南京路。
4.警察取締非屬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範疇,後續將由相關單位處理。
(再8併再14)陳○玲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75-2地號1.為使重慶二街往南京路拓寬,及救災用路安全,擬從6米拓寬至12米路。
2.且只單邊拓寬,導致徵收本戶土地及房屋,須拆除。使本戶房屋結構嚴重損害,無法居住。
1.重慶二街非主要幹道,且緊鄰世賢路,車流量本來就不多,無須拓寬12米路。
2.若需拓寬也應以道路的中線為準,往左右兩邊拓寬,而不是只單邊拓寬。
3.若將兩邊的水溝鋪設整條道路,可從6米增至8米,8米就可以疏通車流量。
4.道路是大家共同使用的,故不應只單邊拓寬路面,拓寬8米而不勞民傷財又不侵害本人的居住權。
(再10)羅○博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73地號因都計科計畫重慶二街拓寬為12米道路之案,案由因居民人數增加,增加交通流量需拓寬自六米增寬12米,需徵收本人居住屋拆除事宜。
都計科研議自重慶一街與重慶二街口之起點,自本人屋舍前路口為12米道路,但整條道路並未全為12米,應自重慶一街與二街口為6-8米寬,實施整條道路為8米道,以利通行,並為行車安全為宜,徵收面積縮小以減少損失為是。
兩邊水溝加蓋足夠用了,兩邊水溝加蓋,加起來8米就夠用。
(再12)羅○村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65、174、175地號相信本工程施做完成後,提供整區居民完善交路線及行車安全,並加速區域的發展。此案在多年前就有規劃,但卻未執行,盼這次能一次完成。
由原本規劃的12米道路擴大為15米道路,謝謝市府團隊。
向南側或北側拓寬都配合。
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再15)戴○成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75-3地號都計畫案(變40)一案(重慶二街道路拓寬案件),因居民之車輛增加,車輛停放及消防安全之考量問題,故政府擬定之拓寬道路由6米拓寬為12米之案件,導致徵收本戶之土地及需拆除房屋事宜1.因現居民停放車輛,而影響消防救護安全,應當市府來取締違法停車,才是根本作法,當淨空之時就無影響救護安全之問題所在。
2.由世賢路轉至重慶二街時,居民逆向行駛,也應當市府來取締才是正確。
3.再則只需將道路兩側水溝改成道路,將大大增加寬度,同時更能則夠行車會車之問題,消防車行車救護將解決。
4.小民一生好不容易才買一棟小屋,說拆除就拆,讓其小民生活住所如何是好?5.小民也無力再購買一間小屋,也請各位政府長官們能體恤理解。
6.結語:水溝兩側改成道路成8米即足夠。
(再18)吳○爵湖西內段湖子內小段175-16地號1.本人於104年公開說明會未接到任何通知。
2.所有人建物於108年才花150萬元整修,現竟然要拆除,何不先期告知。
3.拆除後,本人土地只剩下約三分之二,如何再住?請將通路12米寬,縮為8米,既達拓寬目的又兼顧人民權益。
(再21)羅○村湖子內段168、169、169-1、169-2地號道路的寬窄將影響整區的未來發展,且12米道路在目前的規劃上是可行的,但15年或20年後將無法拓寬時造成交通的不便,居民用路的安全問題將再次呈現出來。(可以一次到位最為理想)由原本規劃的12米道路擴大為15米道路(再24)龔○智、蘇○珠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84-14、184-2、184-11、184-1(持分)不同意變40案將重慶二街原6公尺寬道路拓至12公尺,說明如下:
1.車流量少,且與具垂直銜接之重慶一街、重慶三街,及與重慶二街平行之重慶六街路寬係為六公尺,獨將重慶二街拓寬至12公尺之必要性、合理性實待商榷2.疑未具公平性、一致性:所規劃拓寬道路範圍,非重慶二街全部土地、房屋之所有權人受影響,係偏向地懇請考量本案道路拓寬範圍之合理性、必要性,及維護本案所有權人權益之公平性與一致性下,建議調整方案如下:
1.以重慶二街道路為中心點,二邊各為4公尺道路(含水利用地)拓為8公尺道路,足敷使用。
2.將重慶二街兩邊水溝加蓋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號0184-0014那一側(非重慶二街起訖點,但為拓寬起訖點銜接重慶一街至地號0184-0014間有幾戶住家,不在本案規劃範圍內,另地號0184-0014對向那一側之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不受影響或受影響權益甚小造成重慶二街道路狹窄不敷使用假象的根源,是因部分路段被停車所致,本案所規劃偏重南側,依說明會中說明是因影響的土地、住戶所有權人較少,而北側主要是住宅區影響較大,但會於住家就近道路停車的主要是哪一側的可想而知,因停車問題造成既有道路狹窄假設不敷使用情形問題,主要不是本次所規劃南側影響的土地、住戶所有權人造成的,但卻要我們買單嚴重影響我們的權益,本案規劃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懇請委員們明察。
增加使用面積,不另拓寬。
(再29併再54、再55、再56、再57)陳○靜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75-1地號變40之變更內容「為提升紅瓦里地區整體路網完整及便利性、緊急消防救災通行需求及用路安全,擬將原6公尺之重慶二街拓至12公尺,並規劃向東延伸至南京路」但只拓寬該道路得部分路段甚且只拓寬單邊路面,導致須徵收本戶之土地及須拆除房屋!理由:
1.重慶二街實際車流量不多,重慶二街的建築無超過五層樓以上,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救助五層樓以下的建築道路淨寬至少應保持3.5公尺;現有的道路是6公尺,扣除路邊停車的車輛(以寬1.8米計算),還有4米,若想要拓寬方便消防車救災,頂多在拓寬至8米路即可解決緊急消防救災通行需求及用路安全。
2.因道路是大家使用的,故不應只拓寬單邊路面,而侵害本人居住權。
1.重慶二街實際車流量並不多,故無需拓寬至12米,建議道路往左右兩側拓寬至水溝(約為8米),『就不會侵害到全路段居民之居住權』。
2.與重慶一街交會的重慶二街路段,為最重要之交通隘口,更需將路面由6米拓寬至8米以利消防救災之通行在黃金時間內達成搶救。
整條重慶二街都拓寬至8米以達提升紅瓦里社區整體路網完整度及便利性之訴求。
(再26併再25、再27、再28再37再40、再有路出去,沒路進來重慶二街拓寬為12米道路打通到南京路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43、再47、再61、再62)蘇陳○霞重慶二街45巷21號(再34)黃○明重慶二街45巷15號1.街道狹小,人車相會易生危險。
2.受限車行道限制,出入不便。
拓寬重慶二街道路,延伸至南京路解決上述問題。
(再35)林○雀重慶二街235巷12號居住密度很高,人車密集,道路拓寬通達南京路實有必要,並急需。
(再36併再38)林陳○蘭重慶二街45巷16號重慶二街道路太狹窄,用路危險。拓寬12米直達南京路(再44)潘○良重慶二街不方便出入,導致無法發展(城市發展),重慶二街拓寬12米道路,通至南京路。
希望也整建水溝解決淹水問題。
(再58)陳○秝湖子內段湖內小段175-2地號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40案位於公25西側之農業區,為提升紅瓦里地區整體路網完整度及便利性、緊急消防救災通行需求及用路安全,擬將原6公尺寬之重慶二街拓至12公尺,並規劃向東延伸至南京路。因採【單向】徵收,此舉對南邊的居民造成極大影響。
1.消防車寬度2.55米,一般轎車1.8米,本區目前道路有4米,若再加上兩側水溝蓋有8米,這樣的路寬,足以消化車流及消防救災通行需求,實無拓寬至12米的必要。
2.道路拓寬本就有利有弊,一體兩面,但若因道路【單向拓寬】,這政策可議,或者住戶還是無視道路安全的隨意停車,那麼既沒達到整體路網的完整度及便利性,更枉論消防救災安全。
3.目前之亂象是因為路邊停車問題,而導致可能阻礙消防車通行,應修正的應是停車問題,而不是以拓寬12米道路,強行徵收民宅(導致家園半毀),為了人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保護我們唯一的家園不得不發聲,提出訴求。
4.工程營建費用財政支出,皆是民脂民膏,應更妥善規劃利用。
懇請上級長官再予通盤檢討,給予住戶們一個保護家園的希望。
註:引用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
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再63)林蔡○欵嘉義市西區重慶二街100號居住密度很高,人車密集,道路拓寬通南京路實有必要並急需。
(再64)陳○靜等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