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71-討論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7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228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配合新北市政府為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新北市國土計畫及林口產業政策,以及因應周邊未登工廠產業用地需求,故擬修正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容許使用內容,放寬引進產業類別及相關限制,案准該分署111年6月8日城規字第1110006662號函檢附計畫書等由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11年3月30日起於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公開展覽30日,並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7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刊登自由時報111年3月30、31日及4月1日等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逕人1艾司摩爾(ASML)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艾司摩爾(ASML)主要從事微影系統之設計、開發、製造、行銷及提供生產複雜的積體電路或晶片之微影設備的相關服務,總部設在荷蘭維荷芬(Veldhoven),於荷蘭、美國及台灣總共有七個製造據點,其中兩座工廠位於台灣,ASML耕耘台灣市場超過25年。
2.本公司於2022年有擴廠計畫,據悉目前林口第三種產業專用區辦理整地工程,其區位符合本公司需求,計畫將建構「半導體產業園區」,主要辦理半導體產業之研發及製造,帶動產業供應鏈。
3.經研讀政府產業政策,旨揭計畫之第3-1種產業專用區須設置核心產業70%以上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等設施,惟本公司有設置廠房70%樓地板面積之需求,爰請求增列廠房使用,如此本公司可將研發及製作一併納入,並引導帶入歐洲合作廠商至台投資,進而推昇台灣半導體產業鍊促成亞洲營運中心,突破多年以來晶圓代工的限制。
4.次查旨揭計畫於原公展草案已放寬第3-2種產業專用區容許低汙染事業進駐,且放寬設置核心、次核心產業不再受樓地板面積限制,爰建議一併考量修正第3-1種產業專用區。
本案酌予採納並照附表修正內容辦理。
【附表】修訂林口特定區計畫(第3-1種產業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現行條文建議修正後條文(營建署111年7月22日協商會議結論建議修正內容)建議修正後條文(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8月16日建議修正內容)本會決議
- 三、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並強化產業服務效能,其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等設施,其總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70%。
(二)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
- 三、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並強化產業服務效能,其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等設施,其總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30%。
(二)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惟支援研發中心所需設置之相關廠房,不在此限。
- 三、第三之一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並強化產業服務效能,其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一)供核心產業所需之辦公、研發、後勤、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等設施,其總樓地板面積應不低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之30%。
(二)有生物科技業實驗室及生產線廠房因易產生污染,不得設置。惟支援研發中心所需設置之生產製造廠房,不在此限。
前開廠房總樓地板面積不得高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之50%,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後,得放寬至申請總樓地板面積之70%。
本條文依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建議之修正內容辦理。
(三)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30%。作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觀光旅遊產業之餐飲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地下一層及頂層。
(四)前述觀光旅遊產業之餐飲業及旅館不得超過前項之總樓地板面積30%。
(五)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設置之設施。
(三)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30%,作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觀光旅遊產業之餐飲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地下一層及頂層。
(四)前述觀光旅遊產業之餐飲業及旅館不得超過前項之總樓地板面積30%。
(五)其他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得設置之設施。
(三)供支援性產業所需之相關設施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總樓地板面積30%。作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觀光旅遊產業之餐飲業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至三層、地下一層及頂層。
(四)前述觀光旅遊產業之餐飲業及旅館不得超過前項之總樓地板面積30%。
(五)其他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得設置之設施。
- 二、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