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17次會議紀錄

日期:2022-08-16

時間:09:30:00

地點:本部營建署601會議室。

主席:徐國勇花敬群代

紀錄彙整:吳姵

出席委員:(詳會議簽到簿)。

出席單位:(詳會議簽到簿)。

案件:

  1. 第1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2. 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大平霧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宗教專用區)(配合大新福德祠遷移)案」。
  3. 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4. 第6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5. 第7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楊梅都市計畫(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6. 第三案:原農業區變更旅館區)書共8張,鉅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職照申請審核結果(展延)13張,使用分區3張,合計共25張。\r\n逕14邱Ο????/全計畫區本區屬聚落型帶狀行政、居住區,幾乎整個都市計畫區都被列為北海岸風景特定區,即屬北觀處管轄,面南方又有陽明山公園特區,在發展上處處受限,尤其北觀處在沿海岸線,多年來到處徵收購土地,並沒看到有益於地方發展的建設。真如只是在置產,對地方是不公平的,北觀管制區內有國有地應釋出(變更分區使用等規定)讓地方可做有益於公眾利益之建設(如托老中心等)。\r\n部分採納:\r\n1.感謝陳情人針對地區發展及公共建設之建議,後續將納入本案一併檢討。\r\n2.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優先以閒置公有土地作為公共建設或公益設施空間之用地,本案於101年9月26日公告徵求意見、103年3月19日召開公共設施協調會議、103年11月25日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4年2月11日進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迄今,亦配合部分機關單位提出之使照新北市政府研析通過。\r\n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需求納入本案檢討變更,惟本案檢討區內目前尚無可供使用之公有閒置土地,後續倘相關單位提出使用需求,本案將一併納入檢討。\r\n3.另有關北觀處購地事宜,其係以「北海岸暨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內之各項觀光建設計畫為依據價購區內土地,以作為設置或串聯區內觀光景點或其附屬設施使用。\r\n故陳情人針對此部分國有土地釋出之建議,未便採納。\r\n逕15賴○龍/頭圍段八甲小段1-63地號(海灣新城)以好價錢協議價購、解決陳情理由:\r\n1.農業區問題、2.合乎所有權人之規劃需求。\r\n3.附帶未來免費優待各所有權人。\r\n建議事項:\r\n由政府價購統一共同規劃。\r\n未便採納。\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4案、第8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逕16陳○君/海灣新城建議事項:由政府收購。未便採納。\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4案、第8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逕17黃Ο傑/石門區頭圍段八甲小段1-17、1-47地號(門牌號:石門區德茂村海灣新城10之3號及15之4號)陳情理由:\r\n本棟大樓正前方是景色極為優美的藍色大海(台灣海峽),是台灣最北端富貴角,有漁港、有海水浴場、有白沙灘、有游泳、可衝浪的最美的海岸,是推展觀光最佳地區,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成長最有效項目。\r\n建議事項:\r\n1.本大樓及附近地區正前方是藍色美麗大海,應列為觀光旅遊區,列農業區與實際不符。\r\n2.本大樓是合法建物,現已漸有許多五樓、六樓、七樓,若新建只限到四樓,已有的五至七樓住戶要如何處理,是死路一條是合理嗎?3.期盼政府發展觀光有利經濟成長設法解決任何困難,以利大樓重建。\r\n未便採納。\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4案、第8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逕18張○源君、張○文君/石門區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地號(墓一)有關「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請殯葬管理主管機關依法、依現況、依權屬、依土地合理使用規定應予檢討變更,將原墳墓用地檢討變更為相同標準之殯葬設施專用區。\r\n1.陳情人所有石門區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等4筆土地,於民國35年土地總登記時與三芝鄉新小基隆段新庄子小段31地號,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墳墓用地毗鄰,於未便採納。\r\n理由:\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9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民國70年非都市土地編定前現況即做公墓使用,有民國68年航照圖為據,於民國75年9月發布實施之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書(頁62)規定為墓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惟尚未依法取得前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詳如附件一)(略)2.原依照105年11月21日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0次研商會議紀錄,墳墓用地處理原則:考量本計畫係為維持優美風景之劃設目的,計畫區內有多處作為墳墓用地使用,配合目前市府政策推廣多元化葬法,不宜再增設殯葬設施,且本計畫區應以發展觀光維護自然景觀為宜,原則同意新北市政府調整後之處理原則(如下表)。另有關墳墓用地之管制規定,宜朝向公園化、限高等方式以維護環境景觀。表一「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實施進度與經費表,墳墓用地未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應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詳如附件二)(略)3.後依照106年1月26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次會議決議酌予採納,「富貴角生命紀念堂」應依現行新北市實施細則規定辦理,陳情人於108年1月31日送件申請書,重新申請「富貴角生命紀念堂」殯葬設施,原建蔽率20%,容積率40%,依103年5月1日實施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40%,變更規劃設計,並懇請殯葬管理處回文回覆,經殯葬管理處以108年3月12日新北殯政字第1084531804號函表示:二、查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公共設施,係指新北市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經新北市政府公告選定獎勵投資之下列設施:…四、公墓、殯儀館…。」惟前揭設施尚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讓人民沒有辦法依照會議決議申請開發。依內政部營建署101年6月15日營署都字第1010037363號函示,第7條規定:「投資人已取得公共設施全部用地之所有權,得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及圖說向市政府申請獎勵辦理,免再辦理權狀公告。」另提供「臺中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第二條第8項:所稱公共設施獎勵投資範圍為殯葬設施,為有利於公共設施開闢提升都市生活品質,懇請新北市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如附件三)(略)4.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係於民國89年8月11日發布實施「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所訂定,惟隨時空環境變遷,原有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規定於適時性與合理性實有檢討之必要。另103年4月29日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已將適用於全市通案性土管內容規定納入,致使部分條文內容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產生競合,造成法令執行上之疑義,應重新檢討,應將現有閒置土地。檢討開發方式,促進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利用或活絡土地使用,以促進地方及觀光遊憩發展。(詳如附件四)(略)5.陳情人所有4筆土地自民國75年12月12日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劃設為墓地,至今(89年8月1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仍為合法墳墓用地,且土地上有許多無主墳墓尚須處理,懇請殯葬管理主管機關,依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公布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將原墳墓用地檢討變更為相同標準之殯葬設施專用區,變更後不影響原開放性公共設施服務範圍(詳如附件五)(略)逕19張○源君、張○文君/石門區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地號(墓一)刻正辦理之「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墳墓用地檢討分析,本次檢討因配合政府政策,公立納骨塔數量不足,若民間要興建納骨塔,可以考量回????裡融入公益塔位規劃,讓私立納骨塔的數量補足需求,故懇請將原計畫墳墓用地檢討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r\n1.新北市第18座公立納骨塔「淡水聖賢祠」於103年11月19日啟用,除可有效解決淡水第一公園化公墓附設納骨塔即將滿位的問題,也讓新北市可用塔位達88,910個,不只鄰近的八里、三芝、石門等北海岸地區市民可受惠,外縣市民眾亦可就近使用。(詳如附件一)(略)2.於108年5月15日自由時報報導,解決公立納骨塔空間不足問題,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以「淡水第一公園化公墓納骨塔」為示範點,鼓勵家屬將存放公立納骨塔先人「骨骸」二次火化為「骨灰」,縮小存放空間,讓納骨塔不致爆滿,並晉塔至新塔「聖賢祠」。(詳如附件二)(略)3.於108年6月12日市政會議民政局進行專題報告,侯市長指出,公立納骨塔數量不足,若民間要興建納骨塔,可以考未便採納。\r\n理由:\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9案。\r\n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量回????裡融入公益塔位規劃,讓私立納骨塔的數量補足需求。(詳如附件三)(略)4.新北市第19座公立納骨塔「樹林生命紀念館」落成,市場侯友宜於108年6月14日主持啟用典禮,仍供不應求,新北市民政局計算,每年約有1萬個塔位需求,但新北市19個公立納骨塔只剩5萬2210個櫃位,推估只能再撐5.22年,針對公立納骨塔數量不足,新北市研擬將民間興建納骨塔,在公益回????裡加入公益塔位規劃,讓私立納骨塔的數量補足需求,殯葬管理處處長黃秀川表示,相關配套已在討論。(詳如附件四)(略)5.陳情人所有新北市石門區頭圍段下員坑小段54-1、54-13、54-36、55-15地號等4筆土地,自民國75年12月12日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劃設為墓地(墓一),至今(89年8月1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仍為合法墳墓用地,因公立納骨塔數量不足,陳情人要興建納骨塔,願意配合回????裡融入公益塔位規劃,讓私立納骨塔的數量補足需求,故懇請原計畫墳墓用地檢討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實感德便。\r\n逕20廣麗實業有限公司/新北市三芝區新小基隆段陳厝坑小段88及88-11地號等2筆土地為陳情人所有新北市三芝區新小基隆段陳厝坑小段88及88-11地號(重測後:三芝區茂長段286及287地號)等貳筆土地申請變更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事項。\r\n1.承蒙新北市政府103年5月5日北城都字第1030793358號函、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11日北城都字第1032109360號函、105年8月12日新北城都字第1051484918號函、106年2月24日新北城都字第1060343439號函、新北市政府106年6月7日新北城都字第1061088918號函、新北市政府107年6月25日新北城都字第1071216990號函及新北市政府107年6月26日新北城都字第1071217824號函、新北市政府108年4月24日新北城都字第1080735624號函覆。\r\n2.承蒙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協同相關單位以及鄭宇恩市議員於108年4月11日會同現場會勘,不勝感激。\r\n3.依據「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劃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陳情人所陳之案應有符合第二點:1.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2.必須為無污染性之工廠。3.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者。\r\n4.須屬坐落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內之工廠。等相關之規定(詳見說明八、酌予採納。\r\n理由:\r\n同逕向內政部陳情編號第11。\r\n併編號逕11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n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7. 第5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文高一用地為住宅區、油業事業用地及文小用地)案」再提會討論案。
  8. 第8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東(頭重、二重、三重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轄部分)(部分甲種工業區為科技商務服務專用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開發期程展延)案」。
  9. 第9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通霄都市計畫【配合通霄溪水系主流通霄溪(含上游南勢溪)水道治理計畫(第一次修正)】案」。
  10. 第10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永靖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暨部分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及商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案」。
  11. 第11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民雄都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12. 第12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部分「完全中學(文中)37」學校用地為「機87」機關用地)(配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新建工程)案」。
  13. 第13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38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