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3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3631
案件id
sR8X4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四月廿二日第三六○次會議決議:「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嗣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南、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王委員杏泉、曹委員奮平、夏委員鑄九、董委員美貞、王委員鑫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擔任召集人,已於八十二年五月六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附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現況之土地使用,除少數大型公共建築物逐步興建完成外,其餘地區之土地開發顯與原訂計畫實施進度有所落差,應請該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五條規定,於計畫書中詳予檢討說明各項相關資料。
.請台北市政府今後辦理類似計畫案通盤檢討時,詳予評估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目的及使用機關,酌予增加使用彈性,俾符多元化都市發展之實際需要。
.關於「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內容部分:
一第一條第一項有關修訂原「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信義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部分,應請製作修訂對照表,並敘明使用組別第四組第一項「戶內遊憩設施」之明確定義及其使用管制規定。
二第一條第二項有關「商住混合用地作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以不少於總容積三分之一為原則」,應修正為「...商住混合用地作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以不少於總容積三分之一為原則,並應依照﹃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三第一條第四項中有關增訂住商混合使用比例、樓層配置以及合理住宅單元規模及數量比例等規定,應於計畫書中補列各住宅單元計畫數量估算表,以利計畫執行及管制。
四第二條第四項中有關地下各層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應請參考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一日發布實施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修正條文」第一六一、一六二條規定之。
五第三條第三項中有關「建築物如超過五十五公尺者,其建築量體自基地地面量起五十五公尺以上之樓層應予以退縮」規定部分,同意依照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補充說明之退縮計算公式,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之,以利執行管制及維持優良天際線。
六第十三條中有關教育設施(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等學校)之汽、機車停車場規定部分,建議參考內政部於八十二年三月一日發布實施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之。
七第十七條有關廣告招牌規定部分,應增列「建築物屋頂不得樹立任何廣告招牌或霓虹燈等相關設施」之規定。
.計畫書第二十四頁其他事項第一項,有關「...商業區人行步道、公園及廣場設計時應顧及殘障人士使用之便利」修正為「凡人行步道、公園...」。
.計畫書中第四頁規定「廣場用地四處,並兼供停車場、加油站之用」乙節,應依內政部八十二年二月修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只兼作停車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