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31-審議事項-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新興區新興一小段二一二八號等五筆土地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3631
案件id
vAExO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三六二次會議審決:「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就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變更理由於一週內研提補充資料送部後,再提下次會議討論。」在案。
- 二、茲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二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九四七六號函檢附變更理由補充資料略以:「...一高雄市政府四維合署辦公大樓自民國八十一年一月進駐以來,至今業已不敷使用,且仍有部份三級單位尚未進駐(如附表),上開表列單位有租用軍方(團管區)房舍或位於高架路橋下,其辦公環境欠佳且相關單位無法集中辦公,勢必影響行政效益且對民眾洽公產生諸多不便,鑑此,本府亟需利用市有土地,集中興建辦公大樓予以容納。
二本基地為市有地且距四維合署辦公大樓約五○○公尺,對於本府相關單位業務間之連繫及市民洽公均相當便捷。
三本府施政計畫中預計擴編或新增單位如下:1捷運區,2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3都市計畫資料館...等將來對辦公場所需求殷切。
基於上述理由及未來市政發展整體考量,本府認為本案之基地作為本府暨所屬機關集中辦公之使用最為適當,建請\`?'?5d!&?!D??原則,准予變更本案之市有地為機關用地。」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准予通過,惟應退請高雄市政府就援引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變更理由,再補充說明資料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
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目前仍未進駐本府四維合署辦公大樓單位一覽表┌─────────┬───────────┬─────────┐│單位名稱│目前所在位置│備註│├─────────┼───────────┼─────────┤│市場管理處│本市福德市場四樓││├─────────┼───────────┼─────────┤│違章處理隊│本市團管區│目前租用團管區房舍│├─────────┼───────────┼─────────┤│材料實驗室│本市民族路橋下│位於高架橋下│├─────────┼───────────┼─────────┤│工務局檔案室│本市民族路橋下│位於高架橋下│├─────────┼───────────┼─────────┤│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本市鹽埕國小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