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81-審議事項-第九案:原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草嶺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暨人民建議撤銷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81
案件id
InT49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五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五五○九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示。
- 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四七○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屬首宗案例,案涉法令適用及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案情複雜,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七、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陳委員博雅、黃委員世孟、李委員威儀、侯委員錦雄、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 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分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月十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雲林縣政府儘速依左列各點辦理:
- 一、本計畫案原係雲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擬定之風景特定區計畫,因九二一震災後,當地地形地貌景觀已大幅變化,多屬地質敏感地區,似已喪失原有劃設風景特定區之部分要件,且據交通部觀光局列席代表說明該風景特定區計畫廢止或變更與否,仍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發展觀光條例並無相關規定程序,如將來該地區仍具風景觀光資源特性與功能,得由觀光主管機關依其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
- 二、本計畫案原則同意該府與當地草嶺居民協商以本特定區之「草嶺地區細部計畫」範圍為主,所勘選該細部計畫區內可開發之平坦地區,作為擬定鄉街計畫之範圍,並改以擬定鄉街計畫方式辦理,其餘土地依部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十、(六)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用地編定。
- 三、未來本特定區計畫如改以擬定鄉街計畫方式辦理時,其擬定機關建議為雲林縣政府,且該鄉街計畫之內容,應考量當地居民居住安全、經濟生存、環境保育及原有細部計畫內容作全盤性整體之規劃,以符實際發展需要。
- 四、有關擬新訂之鄉街計畫範圍之災後地質分析,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列席代表說明:「雖然草嶺大崩山之自由面並未通過草嶺,不致於擴展至草嶺村地區,且內湖斷層及鹿窟斷層在該地區一公里外,唯下伏的錦水頁岩較為軟弱,遇水後強度更大幅降低,故在未做進一步之詳細調查前,本地區僅可供低度之開發使用,且開發時西側陡坡應設緩衝帶或予以地工加強」,故將來該鄉街計畫之開發建設應依照辦理,以維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 五、本計畫範圍係屬九二一震災受災地區,該府得依部頒「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計畫程序簡化作業規定」及「九二一震災地區區域計畫程序簡化作業規定」,先行辦理鄉街計畫之擬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編定等相關事宜,並俟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之同時,廢止草嶺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及二處細部計畫,以資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