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8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一四八等八筆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為公園用地暨同地段一七六、一七七等二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為機關用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81
案件id
Zz13d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五○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府都三字第八八○五八六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七四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變更土地使用涉及範圍廣泛,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赴現場勘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賴委員美蓉、汪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
- 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第五頁規定「公園用地得配合電影文化主題公園之整體闢建營運及活動需求,且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得設置附屬性商業使用設施」乙節,末段應增列「惟應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有關規定。」等文字,以資適法。
- 二、左列各點請納入計畫書規定:
(一)計畫書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請依機關用地留設廣場之規劃意旨,增列不得設置圍牆之規定,以資周延。
(二)請台北市政府邀集所屬相關機關開會研商,明確指定機關用地之用途及主辦單位。
(三)鑑於消防單位與電影主題公園之使用性質及其衍生人行、車行活動,可能產生衝突,不應納入機關用地內規劃。
- 三、本案有關陳情人私權主張及員工資遣補償相關事宜,非屬本會權責,不予討論。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東進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北瓦進總字第○九八一號函中道法律事務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八道字第一四八號函為台北市政府違法變更台北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一四八等地號土地之地目,侵害人民權益,違反程序正當性、法律比例原則、公益原則、行政中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禁止恣意原則,陳情賜予調查,並依法駁回台北市政府報請核定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 一、本計畫案係台北市政府為提供萬華西門地區居民與青少年活動休憩之公共服務設施,補充公園綠地面積之不足,並配合地區活動,規劃電影主題公園,原則同意台北市政府規劃內容。
- 二、併決議文三。
二台北市萬壽區發展協會等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
- 一、不服台北市都委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四五○次會議決定本變更案,利用公本計畫案係台北市政府為提供萬華西門地區居民與青少年活動休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日、八月二十八日陳情書立法委員葉菊蘭辦公室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菊字第九九○八○二○一號函轉台北市萬壽區發展協會陳情書權力,以徵收方式解決數十年來地權糾纏案。
- 二、因事關商業區發展甚鉅,陳情制止其公權力之亂用,循百姓建議方案規劃興建大樓增加空間,作多元化使用,造福西門區、萬華區一帶之發展。
- 三、本案變更後仍保留原有瓦斯製造設備之古蹟陳列館,並設電影首映場及BOT開發遊樂場,已失去公園用地之用意。
- 四、列席都委會說明。
- 五、請變更為一座高聳入雲,氣勢非凡的「大台北觀望台、西門商業大樓閣」之西門地標,如一定要作為公園,請以類似公投方式由里民自行決定。
憩之公共服務設施,補充公園綠地面積之不足,並配合地區活動,規劃電影主題公園,原則同意台北市政府規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