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81-審議事項-第八案:原台灣省政府辦理「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8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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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計畫案前經原台灣省政府自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十四日公開展覽,及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假頭份鎮公所、竹南鎮公所舉辦公開說明會完竣,並嗣經前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第五七四次會議審決通過;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部中部辦公室爰以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台八八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八○五○六一號移文單檢附計畫書圖到本部營建署辦理後續核定作業事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歐陽委員嶠暉、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查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七月二十六日已核定之「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變電所用地及農業區為工業區、研究專用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變電所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及綠地)案」及「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電路鐵塔用地)案」等二案,業經苗栗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在案,故應將上開二案變更內容配合納入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修正,俾利執行。
- 二、計畫書有關人口成長分析統計數據,應以八十七年度資料予以更新,表欄文字誤植部分,應配合修正;至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本案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有關部分農業區、乙種工業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及申請人雙喜製紙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於本會專案小組會議所提降低申請變更土地範圍內公共設施乙節,應另依左列各點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
(一)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八六)環署綜字第○三二五三號公告之「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之規定,應於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及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二)本案擬變更範圍內頭份鎮興隆段興隆小段四一三-五、四一七-二一及四七八-一地號等三筆農業區,面積○.一四公頃,查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原則同意免辦區段徵收之七項原則之第二項:「面積狹小者」之規定,且基於整體規劃開發需要,原則同意併工業區變更案辦理,惟該土地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先依規定取得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後,併案辦理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單位: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一變一計畫年期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一○○年本計畫之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中部區域計畫指導,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一○○年。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二計畫人口一一、○○○人一四、○○○人
- 一、原計畫人口一一、○○○人,民國八十五年現況人口為九、九九八人,自民國六十二年至八十五年平均成長率為千分之三十一,人口呈考量本計畫區未來因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四期工程完成後所引進之人口數,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惟應補充上開因素納入變更理由內。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快速成長,近年稍緩。
- 二、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居住面積計算,現行計畫可供居住人口數為一○、三○○人。
- 三、本次檢討因應計畫年期調整、人口成長趨勢及公共設施供需分析,調整計畫人口為一四、○○○人。
三人1(二)號道路北側之農業區○‧一四乙種工業區三‧○四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九道路○‧○五第二種住宅區一‧六五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六三綠地○‧○三停車場○‧○五申請書載三點理由通過(如左列)。
- 一、工廠擬廢棄不用,並已擬具遷廠計畫。
- 二、符合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變更要件,並已擬具完善之計畫書圖。
- 三、已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劃設各項公共設施。
本變更案以申請人檢附經審議通過之一千分之一附圖為準。
併決議文三辦理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市場○‧○七污水處理場○‧○四人行步道○‧○三道路○‧五四附帶條件:公共設施用地須興闢完成供公共使用後,始得發照建築。
四變四文小二北側部分農業區農業區○‧四○道路(十二公尺)○‧四○
- 一、現況已闢建完成一線供公共使用之十二M道路。
- 二、地方座談會及協調會建議納入變更。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五本計畫之計畫名稱及北端計畫範圍線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苗栗縣部分)農業區(新竹縣轄區範圍)一‧六四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非都市土地一‧六四本計畫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計畫區北端部分農業區(新竹縣轄區)剔除於本計畫區範圍外,惟計畫圖部分及名稱未繪製變更,致造成書圖不符。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六變六二號路北側機關用地機關○‧四二自來水事業用地○‧四二現況已闢建完成供自來水廠使用,且產權為水廠所有,故予以配合變更。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七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有效推動本計畫都市發展,依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八變八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訂定每五年一期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九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有效疏散民眾減少災害損失、制定本計畫防災計畫。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十變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一、依「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予以修訂。
- 二、配合本計畫各分區實際發展需要。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決議文。
十一變三一號路以東及六號路以南區間之農業區農業區二○‧○三第二種住宅區一二‧○八公園二‧一○污水處理廠一‧四○
- 一、本計畫住宅區使用率八一‧九%,商業區使用率為七一‧九%,現況居住面積發展已接近飽和。
- 二、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居省都委會決議:
- 一、本案建議變更範圍鄰近高速公路,為避免影響居住環境品質,故請規劃單位
- 一、據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列席代表表示,本案業已委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進行研究報告,並獲致「噪音及溫熱空氣環境調查之研究-以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決議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停車場○‧六八殯儀館○‧五○道路二‧四八溝渠○‧○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七二其他規定: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住面積計算現行計畫住商用地僅可供居住人口數一○、三○○人,尚不足三、七○○人。
- 三、以目前公共設施用地分析(計畫人口一四、○○○人),不足者為公園用地二‧一○公頃,兒童遊樂場○‧七二公頃,停車場○‧六四公頃及污水處理廠一‧四○公頃經由上述變更可一併補足各項公共設施用地。
- 四、規劃可建地約占百分之六十,財務計畫應屬可行。
檢附噪音及空氣品質檢測等資料並重新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小組討論。
- 二、除本案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先依程序層報內政部核定。
之個案為例」研究成果報告書乙份,並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八市二字第七九四二號函送到部併案核處有案。
- 二、查上開研究成果報告書中所提改善對策與建議,尚屬可行,原則同意,及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調整修正本案部分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修正後之變更內容詳如附件。
- 三、本案應另請苗栗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評估該區段徵收可行性,如屬具體可行者,應將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晝。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原條文變更後條文調整理由本會決議
- 一、本要點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 二、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並有效改善及提昇已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應由縣政府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併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本要點有關事項之審議。
增訂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規定。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 三、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訂定差別容積率,原住宅區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本次檢討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訂為第二種住宅區。
修正為:
「三、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六○%一五○%第一種住宅區六○%二○○%第二種住宅區六○%一八○%第二種住宅區六○%一八○%第三種住宅區六○%二○○%」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點次調整。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變更後條文調整理由本會決議
- 四、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 五、(一)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二)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增訂竹科四期工業區之管制規定。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 五、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 六、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並專供該所研究、生產、加工及提供教育推廣農牧、遊憩服務等使用,容許使用類別及項目如后:
(一)包括辦公廳、員工宿舍(住宅)、倉庫、研究生物、研究技術產品、教育推廣畜產加工廠(包括肉品、飼料、有機肥等)及附屬豬舍、牛舍、養殖、污水處理廠等設施。
(二)休閒農業及相關設施。
明訂畜產專用區使用細目。
除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一辦理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 七、研究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增訂竹科四期研究專用區之管制規定。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 六、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八、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點次調整。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變更後條文調整理由本會決議
- 七、機關及公用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 九、機關及公用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點次調整。除增列「機關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 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為確保學童較大之活動空間予以調整。
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 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十一、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點次調整。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變更後條文調整理由本會決議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 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點次調整。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十三、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點次調整。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台糖公司研究所
- 一、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原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八十六年底前建蔽率為三○%,八十七年元月訂定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公佈實施)向下修正,更改建蔽率為一○%,容積率四○%。
- 一、本案原則同意採納,修正台糖公司畜產研究專用區為台糖公司研究所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 二、本研究所專用區開發時,應妥為規劃配置滯洪池及廢污水處理相關設施,以確保環境品質。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本會決議
- 二、本公司配合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原畜產研究所區(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以更名為台糖公司研究所)被徵收一一二公頃土地作為科學園區竹南基地,該所原有設施,將遷建於剩餘三十九公頃土地內,以目前該土地使用管制建蔽率一○%,容積率四○%,土地使用強度嚴重不足。(附原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部分土地被徵收為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前後地上設施土地面積佔建蔽率比較表如附件)。
- 三、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工程業已開工,本公司研究所就地遷建在即,建請提高台糖公司研究所專用區土地建蔽率三○%、容積率一二○%,,以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二雙喜製紙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本案(即「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人一案」)係都市計畫工業區陳情變更為住宅區之人民團體陳情案,業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第五七四會審議通過,惟其通過變更內容要求劃設公共設施比例高達變更範圍面積百分之四十八,遠超過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所訂百分之三十七之公共設施比例,同時開發人仍須負擔開闢各項公共設施費用,影響業主之權益甚鉅。
- 二、以「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訂定精神而言,在於透過要求申請變更者提供合理比例之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並負擔公共設施開闢費用的方式,使土地變更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但超限不合理的捐地比例要求則與此規範訂定之精神相悖,亦將造成申併決議文三辦理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本會決議請人沈重的財務負擔。「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審議在即,陳請貴委員會能體察本案不合理之處,重依上開審議規範規定之捐地比例辦理審議及變更,無任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