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78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內溝溪下游段暨基隆河南湖大橋至省市界兩岸親水河道整治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781
案件id
dTN1y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四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府都二字第八八○四七九六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案經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七四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案情較為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赴現場勘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賴委員美蓉、汪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伍、其他(三),請修正為「本案公園用地於未來得視都市發展之需要,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有關規定,考量設置地區性公益性公共設施。
」,以符規定。
- 二、本案送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審議時,有關生態維護及景觀應審慎處理。
- 三、依水利法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其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請依經濟部水利處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經(八八)水利政字第A八八○六○○九九○號函送八月十七日研商結論辦理,如以劃定使用分區方式為之者,統一以「河川區」名稱劃設之。
- 四、本案涉及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應依「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一本部部長室八十八年十月四日機收字第一一五陳情台北市內湖區東湖地區親水公園計畫中,關於台北市私立鑫龍托兒所土地徵
- 一、按都市計畫之執行係屬當地地方政府權責,故本案尊重台北市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五號交下立法院陳委員健治轉來內湖區樂康里林德用君等人陳情書收之行政作業程序上疏失,有違公平與正義之政府誠信原則,建請將該土地變更為文教區,並列席都委會說明乙案。
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說明意見,即為維護公園之完整性,及兼顧該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統一處理原則,本項未便採納。
- 二、考量鑫龍托兒所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學前教育機構,且對當地幼教有所貢獻,有關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部分,請台北市政府妥為處理。
二林德水、王里長及闕能源君等三人於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七四次會議口頭建議
- 一、以重劃方式開發並分配土地。
- 二、考量地區發展需求,保留基隆河高灘地做公園用地,其餘作多功能規劃。
- 三、應以解決交通及停車問題為重點。
- 一、建議事項一、二,同意台北市政府規劃內容,未便採納。
- 二、建議事項三,因本案防汛道路已紓解部分交通,且鄰近東湖地區停車改善計畫,已規劃一九○○個停車位,所提意見已部分採納。
三台北市議員吳世正辦公室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八八)正議字第二○○二三號函
- 一、東湖地區缺乏公園綠地,並不缺乏托兒所,且公園准予私人托兒所營利,將招公器私用非議,有待商榷。
- 二、東湖地區停車需求方面,台北市政府
- 一、併陳情意見編號一。
- 二、有關停車需求及親水公園規劃部分,轉請台北市政府參處。
編號陳情人建議內容摘要本會決議交通局已規劃增設一九○○個停車位,應可舒緩該區停車空間不足,如不得不於公園內提供停車位,宜以地下化為原則,且現有私人地面停車場,不應於公園開闢後繼續存在。
- 三、開闢內溝溪親水公園為具體提升市民生活品質及美化都市景觀之重要計畫,勿受極少數人一時之利益影響,錯失此一千載難逢之機會。
- 四、列席都委會說明。
四王義德等人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陳情書及本部部長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機收字第一三○四號交下立法院陳委員健治轉來同案陳情書陳情基隆河之南湖大橋至內溝溪堤防用地請早日定案,迅速徵收興建,以確保大東湖區民之權益及生命財產安全。
轉請台北市政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