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0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01
案件id
LIPJ7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八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原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九二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案經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本會第四○一次會議審決完竣,除暫予保留部分外,已先行發布實施有案。本計畫暫予保留部分,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台南縣政府爰依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以該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一○三○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由報請原台灣省政府核定,並由本部中部辦公室以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營署中城字第七七B-八八○一七八八號移文單檢附計畫書圖等由到本部營建署辦理後續核定作業事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涉及觀光遊憩發展、都市設計、景觀維護、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計畫等事宜,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威儀、賴委員美蓉、翁委員金山、侯委員錦雄、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赴現場勘查及召開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並准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八九府城都字第八○八五六號函送研議後之相關圖說資料到本部營建署,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召開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大會中所提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左列各點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圖辦理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由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二、三有關擬變更鹽田區、農業區、河川區、公園用地、公(兒)用地為廣(停)用地或道路用地部分:
(一)為確保南鯤鯓之特殊宗教人文景觀風貌,應以廟宇主殿中心軸帶規劃向外延伸至西濱快速道路部分劃設寬六十公尺類似「參道」之廣場用地,並應於參道兩旁妥予植栽綠化,創造配合廟宇之新視覺空間,惟銜接台十七號道路部分,為避免大客車出入造成該路段之壅塞,應劃設喇叭口方式銜接該道路;至二側鄰近南鯤鯓代天府部分劃設為停車場用地,鄰近西濱快速道路部分劃設為廣場用地與公園用地。
(二)考量南鯤鯓保存區廟宇節慶進香團人行、車行動線之複雜性,在本擬變更範圍外圍西北及西南側劃設二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以紓解節慶時之龐大進香車潮;至面臨住宅區路段北側留設寬十公尺綠帶。
(三)本案擬變更範圍內土地產權分屬台鹽公司所有(面積約一七.四八六公頃)與私有地(面積約一.一九三公頃),未來土地取得方式以撥用或徵收方式辦理。
- 二、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有關擬變更公園用地為保存區部分,其土地產權權屬為國有地(面積約○.九八六七公頃),現為私人承租作為養殖使用,為求保存區整體規劃使用,原則同意變更,惟應由南鯤鯓代天府管理委員會解決承租權及辦理承租後依規定價購之。
- 三、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有關擬變更魚塭區為保存區部分,經現場勘查現況已闢建為保安公園使用,依現況調整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擬變更魚塭區為停車場部分,應配合保安宮之整體使用,修正為廣(停)用地。
- 四、本特定區有關研提都市設計方案,訂定相關設計規範或指導原則部分,為求審慎周延,應併本通盤檢討案下一階段暫予保留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