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01-審議事項-第七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01
案件id
MQ4U0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計畫案前經原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三○八七九號公告公開展覽及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假頭城鎮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前台灣省都委會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裁撤,本部中部辦公室爰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八一○○九八號書函檢送計畫書圖到本部營建署辦理後續核定作業事宜。惟本計畫範圍涵蓋台北、宜蘭二縣行政轄區,並屬國家級風景區及設有開發及管理專責機構(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配合將來該國家風景區觀光發展建設之需要,案經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八九二號函請台北、宜蘭二縣府如均無意願擔任該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將改由本部擔任該特定區計畫之訂定機關,規劃單位為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否則應由該二縣府聯合擔任擬定機關在案,嗣經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三三二八三號函及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一二○六一三號函請本部擔任該特定區計畫之訂定機關,嗣准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九府建都字第○四九六一○號函檢送公開展覽公告文及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相關圖說到部,特提會討論。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擬變更部分景觀保護區為都市發展用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等內容,經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代表說明,該管理處無意見。此外,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配合闢建烏石港之海埔新生地開發建設,應無妨礙本風景特定區景觀之保護,及區段徵收確屬具體可行。爰本案原則同意變更,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台灣省政府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由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計畫書封面應修正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有關「變更都市計畫機關」及「自擬細部計畫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機關名稱或土地權利關係人」部分,應修正為「內政部」及「宜蘭縣政府」。
- 二、本變更案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實施進度規定:「本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之開發,完成細部計畫後,四年內以區段徵收方式,一次完成整地、道路工程、公用管線佈設工程、公園綠地綠化工程」乙節,經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變更案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應無另擬定細部計畫,故應修正為「本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之開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後,四年內以區段徵收方式,...」。
- 三、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備註一蔡清宗等七十九人依公告之都市計畫圖,住宅區之道路寬度,大部分都只有五‧五公尺,說明會中得知其主因是為了避免車輛進入。
大部分的人都知道:住的品質要好除了交通往返流暢外,四周採光也很重要;建築設計業都知道:五‧五公尺巷道會車將較困難,要倒車進入更覺困難,如果住宅對向基地都緊鄰巷道兩側建築線起造房屋,則採光較弱及住宅有壓迫感,即使住宅基地各自退後,但也必然以圍牆就各自所有之地圈圍。其日後的居住品質之惡劣,不難想像。再想一想:當巷道內住戶有緊急事故,或火災、或請將住宅區道路寬五‧五公尺變更為八公尺。
- 一、頭城都市計畫部分之住宅區出入道路現已修正為八公尺(主要)及六公尺(次要)寬。
- 二、道路沿線之退縮已另有規定,建築間隔、採光及開放空間皆已列入都市設計考量。
除准照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外,原則同意採納該府列席代表於大會口頭所提本變更範圍內住宅區主要及出入道路寬度修正為八公尺及六公尺,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參照本會第四八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之「擬定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備註急病時消防車及救護車又如何能暢然於巷道,這也就是羊腸窄巷的居住品質無法提昇,房屋少有人問津的主因。
漁港案)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等相關規定予以修正。
二呂金池等陳秀琴等變更範圍土地公展圖上所示將東北角部分納入烏石漁港都市計畫整體規劃之土地,屬墳墓用地,不適宜居住,不應納入烏石漁港計畫範圍。
反對將該部分土地納入烏石漁港都市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納入分配。
- 一、本計畫區範圍係考慮地區發展之完整性而訂定(以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內之港澳橋為界),不宜任意變更。
- 二、陳情土地位置亦為現有港口里聚落居住所在,實非「不適宜居住」之說,為整體都市發展完整,請維持原計畫。
准照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