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0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修正後部分計畫內容與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文不符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01
案件id
qPCqU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五三五次、十月八日第五三八次、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四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七五七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茲因本案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計四十五案,牽涉廣泛,且涉及觀光資源發展及環境保育等重大課題,案情複雜,爰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後,先行由本會陳委員博雅、歐陽委員嶠暉、許委員坤南、馮委員正民、李委員威儀、陳委員銀河、倪委員世標、林委員大煜、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博雅擔任召集人在案。
- 七、上開專案小組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赴現場勘查,並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十月三十日、十一月七日、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五日、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召開共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已就本通檢案全案之檢討變更內容,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及審決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者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先行報院備案公告發布實施,免再提會討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