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0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01
案件id
u7fBH4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委會第八十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本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八一九三號書函轉澎湖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八九澎府觀發字第二○八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封面及審核摘要表變更都市計畫機關,請修正為「澎湖縣政府」,審核摘要表請增列澎湖縣都委會審議時間。此外,本案為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計畫書變更法令依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部分,應予刪除。
- 二、應比照本會第四四二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於計畫書內增列:「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