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901-審議事項-第五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及擬定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4901
案件id
xPGrl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十三屆第十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八九府工都字第六七七九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徐委員淵靜、賴委員美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研獲具體意見在案。
- 七、案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0六0一五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提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查本變更案尚符合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規定,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及該府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0六0一五號函送之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應補具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包含倉儲批發業平時、假日之尖峰小時來客量、時段及其道路服務水準變化情形分析、附近交叉路口之交通延遲時間分析、及併鄰近相似性質開發案後道路服務水準變化情形、未來之具體改善措施等資料,及經桃園縣都委會決議應承諾有關之交通改善措施等事項。
- 二、本案建築計畫示意圖應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包含車行出入口、機車道及停放區、人行出入口等之地點或位置配置,以為未來計畫實施與周圍道路交通衝突點管制之依據。
- 三、有關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基地東側現有巷道應自道路對側邊境線退縮至少八公尺,並應由申請人切結供公眾通行使用,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應修正為「基地東側現有巷道應自道路對側邊境線退縮至少八公尺,並應由申請人切結其中現有巷道部分規劃為四公尺單行道供車行使用,其餘四公尺部分規劃供公眾人行步道使用,並應妥予植栽綠化,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
- 四、本案桃園縣政與開發人應依上開決議重行簽訂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