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31-審議事項-["第一案: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第5、35、39案(有關縣都委會決議將公四等十四處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案部分),本會第四七五次會議記錄,提請大會確認
會議紀錄id
MOIO5031
案件id
73edPS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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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五次會審議完竣。
2.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七次會確認第四七五次會議紀錄決議:「除第四七五次會議核定案第十三案『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決議文三部分,因涉及公園用地於七十八年公告徵收,惟至本年度始辦理未領取補償費之提存作業及似已逾徵收計畫期限等徵收闢建執行疑義,爰予暫予保留,由本部函請桃園縣政府查明並表示意見後,再行提會確認外,其餘確定。」3.本案經本部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一四四七號函請桃園縣政府依決議辦理,縣政府以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一三六八二號函復如左:(一)查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延至本年度始辦理提存作業,係前任縣長批示依照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處理案決論辦理。(二)因土地徵收條例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施行,法院不願受理提存徵收補償費業務,本府擬俟中央主管機關訂頒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後,再依該辦法規定將該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並請桃園市公所俟該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後儘速開闢。(三)公園用地徵收徵收闢建應無影響都市計畫之實質檢討變更,仍請貴會暫免考量本案公設地之徵收闢建,逕依權責審議。
4.本案公園用地地主一再陳情稱,縣政府已逾徵收計畫期限影響其權益,並要求變更為住宅區。又郭健章先生等五位代表由立法委員邱創良陪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赴立法院陳情,經署長接見,為針對縣政府徵收作業有無疏失,及促進地方意見之整合溝通,作為大會確認會議紀錄參考,故由內政部營建署邀請邱立法委員創良、桃園縣政府、桃園市公所、及陳情人等開會研商。
5.內政部營建署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召開研商「郭健章先生等陳情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園用地為住宅區案」會議,並作成以下結論:(一)桃園市「公十」公園用地(虎頭山公園),桃園縣政府曾依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九月一日府建四字第八九二二九號函(請本於職權查明事實、性質逕予認定)以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七九府工都字第七○六五○號函認定非屬區域性公園。故陳情人要求本次通盤檢討將其依一般性公園核算,並要求酌予縮減公園用地面積乙節,建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供確認會議記錄之參考。(二)本案徵收程序是否完成?有無超過使用期限,請桃園縣政府詳予查明,並檢附詳細書面資料提出報告,供確認會議紀錄之參考。(三)邱立法委員創良建議本案由本部都委會組成專案小組,重新審查乙節,建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決定。(四)同意陳情人代表於內政部都委會確認本案會議紀錄時,列席說明。
6.桃園縣政府依上開結論辦理後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九府地用字第二三八五三0號函復如左:(一)查本縣桃園擴大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園用地之徵收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其中雖有部分用地之補償費尚未發放完竣或其闢建已超過使用期限,究其原因,係由於被徵收之土地所有人陳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經協調(會商)之結果,應不影響徵收效力。(二)次查,本縣桃園市公所申請徵收桃園擴大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園用地,乃在執行已發佈之都市計畫,且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亦僅有因都市計畫之規定或辦更而生撤銷徵收之事由,無由土地徵收程序決定都市計畫(檢討辦更)之餘地,本案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與否,應與徵收補償之發放及其用地之使用期限無涉。
7.檢附資料如左:(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陳情意見第5、35、39案審議綜理表。(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
(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陳情意見第5、35、39案審議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都委會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