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31-審議事項-第五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溪湖都市計畫(部分墓地為機關用地、綠地及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31
案件id
9AZXNC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三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彰府工都字第二三九四九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二)彰化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彰府工都字第○三二一九四號函。
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劃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為利徵收並避免基地造成畸零不整影響開闢使用,將變更墓地為綠地部分修正為「機關用地」。
2.彰化縣政府核議將變更為機關用地北側現有楊家墓園維持現況使用乙節,核與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規定不符,且據楊澤民先生、楊天錫先生等陳情(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2案),該楊家墓園使用部分為其先人捐贈供墓地使用之土地及已綠美化為社區雕塑公園,為符實際並參酌縣都委會決議,故修正為「公園用地」,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3.變更範圍南側之萬善祠,係由地方熱心人士集資修建供鄰近民眾祭祀使用,且溪湖鎮公所與相關民眾協調拆遷未果,為符實際,故維持原計畫為「墓地」。
4.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四點第(三)款刪除。
5.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決議之退縮建築規定,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增列:「機關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妥予植栽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