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31-審議事項-第七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擬定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擴建用地竹南基地)細部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31
案件id
FXe8N0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一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九府建都字第八九○○○三九九三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廿二條。
3.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6.本案經提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第五九七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涉及工業區定位、行人動線規劃、公共停車空間劃設以及都市設計等相關事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7.案經簽奉核可,由辛委員晚教(召集人)、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夏委員正鐘、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及九十年一月五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1.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2.本案劃設之公園用地、綠地位於計畫邊緣,區位未儘妥適,請科學園區管理局妥為檢討,並於下次通盤檢討時配合修正。
【附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年一月五日審查「擬定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科學園區第四期擴建用地竹南基地)細部計畫再提會討論案」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
1.有關工業區分類管制部分,參照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四九九次會審議擬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第三期發展地區)細部計畫案決議,將「工業區」名稱修正為「園區事業專用區」,以符合園區工業之產業特性,惟其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同意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再配合修正。
2.計畫書第四章之拾│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內,研究專用區一之實施進度為:「預計於民國一○八年開發完成」,與本細部計畫目標年民國九十四年不符,請縣政府修正。
3.本園區屬大街廓規劃設計,為配合使用計畫並創造優美景觀及有變化之天際線,請科學園區管理局以四十公尺計畫道路為軸線,園區事業專用區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三○○,訂定差別容積及量體規範。
4.為配合日後園區之發展需要,請科學園區管理局及苗栗縣政府,儘早協助本計畫區鄰近之頂埔國小作使用功能之調整,並將校園予以綠美化。
5.本計畫區東南側現況五號農道旁之灌溉水路,為本計畫區之特有水資源,應妥以規劃保留利用,以塑造本計畫區之景觀特色。
6.本計畫國家衛生院院區面積三五四五公頃佔總體面積之百分之三○○六,為考慮與外部園區環境之整體配合,因此請國家衛生院將院區配置套繪於計畫圖中,併標明開放空間系統、車行動線系統、主次要出入口設置區位等,俾展現園區整體環境全貌。
7.本計畫區之公園綠地均配置於計畫區週邊,為減少園區內部之空間壓迫感,及充分提供休閒場所,區內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規劃為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並就其區位及規模標示於計畫圖中,以確實維護園區之環境品質。
8.為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避免緊急危難及維護公共安全,請將本計畫區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予以明確標示。
9.本計畫區未劃設停車場用地,惟計畫書已對各種使用分區,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足供停車需求,為此請將區內停車數量、停車類別、區位分佈等詳加分析並補充書面資料納入計畫書中,以玆明確。
10.請將日後應與本計畫區道路銜接之區外道路,或未來擬延長之路線,以虛線方式標明,用以昭顯本地區完整之道路系統;又如規劃設置囊底路時,應將貨車的迴轉方式詳予表明,以確保車行安全,並使全區道路及車行系統更為完整。
11.養豬研究所專用區日後設置出入口時,應配合國家衛生院出入口位置及面前道路,妥為規劃設計,以避免影響交通衝擊及車流動線。
12.本計畫區內廠商因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產生的液體、氣體、有機廢水、廢棄物如何收集、分類、整理,其初級處理以及終極處理之流程,請科學園區管理局補正詳細書面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中。
13.本計畫區屬高科技、綠化、文化園區,在提昇科技的同時,為表示對人文思維、歷史文化的尊重,請於開發設計時將其融入景觀規劃中,以彰顯人文、文化、科技的契合。
1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參據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法令依據修正為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二)將第四條「園區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劃設下列用地」乙節,修正為「園區依其土地使用性質畫設下列使用分區及用地」,及將第六條「各項用地允許使用項目」乙節,修正為「各項使用分區及用地允許使用項目」,以符實際。(三)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將第九條園區建築物退縮規定修正為:「園區建築物之退縮線依左表規定辦理,街廓退縮線示意圖詳圖六-一所示」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八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研究專用區管理站用地自道路自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儲運中心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公園用地變電所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註:基地位於道路交角處其退縮線應自兩退縮線交叉點再各自退縮原所規定深度位置連線為其退縮線,如圖六-二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