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31-審議事項-第十九案:台東縣政府函為「擬定台東市(豐榮、豐樂地區)細部計畫案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31
案件id
IQElfu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九十四、九十九、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八九府觀都字第一二三五一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廿二條。
3.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主要計畫部分:本計畫因涉及主要計畫變更,故法令依據應增列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2.細部計畫部分:(一)計畫書中事業及財務計畫所列預定開發進度表,請依實際配合修正。(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第一點: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故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2為鼓勵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且避免重複獎勵,故將第五點第七項開放空間獎勵規定修正為:「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3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會第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將第十點停車空間規定表內「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基準停車位數」修正為:「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