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3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八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31
案件id
ttcpbz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七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二五四○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3.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逾期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為符合實際,將計畫區內之「保存區」名稱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2.本計畫區內之「文教用地」,係為配合十三行遺址文物之保存,以供興建台灣先民文物館使用,為符合使用現況,請台北縣政府檢討修正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配合調整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
3.本案有關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請台北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另訂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並備文逕送內政部審核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依據。
4.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維持原計畫,惟考量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淡水營運處實際使用需要,如該公司與毗鄰機關用地之整體使用計畫,經協調有結果時,得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召開審查「變更八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本計畫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一﹒四一五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二﹒一一四公頃,鑒於本次通盤檢討並無增設住宅區面積,且於本計畫範圍內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建請於擴大都市計畫(台北商港特定區計畫)時加以調整補充。
2.為落實工業區分類管制,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同意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計畫範圍內全部之「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
3.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為統一名稱,建議將變更「農業區」為「保存區」部分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參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建議將第一點法令依據修正為:「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二)第四點:1、為提供較大之開放及綠美化空間,故將「乙種工業區」及「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六○﹪及不得大於四○﹪。2、已於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建議劃設電信事業專用區,故建議增列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三)本計畫設有文教用地,為對文教用地之使用強度作適當之管制,建議第五點增列文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四)有關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請台北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提具體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五)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八點第三項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