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51-審議事項-第一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東都市計畫(工業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51
案件id
1O1Kcx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第一二七次會審議通過,並經該府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六九二六三號函檢附圖說報請審議。
2.辦理單位:竹東鎮公所。
3.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二)、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七七六號函。
4.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5.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6.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1.縣都委會決議編號(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2.縣都委會決議編號(三),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及綠美化環境,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3.縣都委會決議編號(七),配合本案工業區之分類將工業區修正為乙種工業區。
4.縣都委會決議編號(八)及編號(九),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及綠美化環境,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併案修正為:「乙種工業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但守衛室不在此限,守衛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二十平方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一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5.因有關乙種工業區之使用管制,可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故將計畫書內表5之2「工業區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允許設立項目表」刪除。
- 二、變更計畫圖變更部分:請縣政府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