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51-審議事項-第十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51
案件id
4W1Jcf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一二一○八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3.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6.案經簽奉核可,由林委員享博(召集人)、徐委員淵靜、賴委員美蓉、張委員元旭、張委員弘憲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意見五照高雄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以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二一一五四號函送變更計畫圖通過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案」內政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計畫屬近海漁港部份已於八十七年二月先行發布實施,為統一名稱,建議將案名修正為:「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遠洋漁港部份)案」。
2.依計畫書內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敘明,本案遠洋漁港部分業已先行施工完竣,並未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故請高雄縣政府將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具體理由,依程序層報行政院核准。
3.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崎漏地區係屬房屋密集地區,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不易,且已有既成道路可供使用,故同意由縣政府會同鄉公所劃定範圍,全部修正為住宅區,俟該地區將來有更新必要時,再依相關規定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本地區係屬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五八八三號函規定為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地區,故同意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4.依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三一次會決議二:「原有漁港區內同意免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但該區所排出之廢污水量,請縣政府於擴大案規劃時一併納入考量。」,惟據規劃單位列席人員稱本計畫「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已依上開意見規劃,故同意照所送計畫審議。
5.為維護綠地之完整連接,利用「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北側及「機八」機關用地西側劃設十公尺以上之綠地以資連接,及利用焚化爐用地西側與南側劃設十五公尺之綠地以資隔離,並由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6.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將水溝用地修正為溝渠用地部分,經查未列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7.本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4─1至24─12、24─14、24─15、25及26案,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並未列入審議,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該次會審議時係照所繪圖通過,因作業疏忽漏列上該案件,故請該府補提縣都委會後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8.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與公兒用地面積合計超過一二‧六九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五公頃、國中用地面積超過一‧七四公頃、國小用地面積超過一‧○四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超過三‧一一公頃,及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面積比僅佔九‧六九一一%,未符合規定(如附件),故利用「文中二」文中用地(面積四‧一三公頃)南側劃設一‧五公頃之體育場用地,及將停車場用地修正為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9.本計畫區並未規劃醫療設施專用區,因「機三」機關用地(面積一‧一一公頃)並未指定使用單位及停車場已超過部頒標準,故建議將「機三」機關用地、「停七」停車場用地(面積○‧三八公頃)及其中間之四公尺人行步道一併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並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列「將來開闢時至少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留設停車空間供作公共停車使用。」。
10.「機八」機關用地依計畫書敘明係供高雄海洋技術學院工作站使用,為符合實際,除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變更為綠地部分外,其餘建議修正為文大用地(供高雄海洋技術學院工作站使用)。
11.計畫書內表一及表二「說明」欄,建議修正為「允許使用項目」欄,以符合實際。
1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為維護居住品質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二點增列第二項:「『住一』住宅區(擴大範圍部分)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且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二)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三點增列第二項:「『商一』(擴大範圍內之港埠商業區)及『商二』(擴大範圍內之社區中心商業區)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且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三)因已建議將「機八」機關用地供高雄海洋技術學院工作站使用部分修正為文大用地,故增訂:「文大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四)「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依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十九點第三款刪除。(五)為增加開放空間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建議增訂:「擴大範圍部分內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前院退縮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六)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疑義,將第二十點修正為:「擴大範圍部分高雄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該範圍內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1.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
- 一、陳情人:
高雄縣政府陳情地點:
商二─三西側住宅區本縣茄萣鄉崎漏村係位於興達港特定區擴大計畫範圍內,該區域因目前地勢低漥又鄰近海岸,每逢漲潮必導致排水不良,為改善該區域排水,經行政院農委會同意補助設置抽水站,為配合抽水站設置用地問題,建請考量於本計畫區中變更增加抽水站用地。
建請變更商二─三西側住宅區(面積九○○平方公尺)為抽水站用地。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該抽水站業已動工興建,且為考量該地區排水之需要,故同意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