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5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鄭子寮三等廿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51
案件id
EKD27G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九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八八南市都計字第二○一七四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3.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5.檢附:(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二)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6.案經簽奉核可,由黃委員武達(召集人)、陳委員博雅、賴委員美蓉、汪委員桂生及陳委員銀河等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結論,小組意見:「一、請台南市政府參考左列原則重新繪圖後,再提專案小組討論。(一)為求公平起見,商業區尚未辦理市地重劃部分,公共設施比例調整為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及各街廓內公共設施比例應儘量一致,且所規劃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儘量集中劃設。(二)依市都委會決議後之計畫人口一三、○○○人核算,本計畫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不足二‧五八四公頃,且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體育場所、公園用地、綠地及廣場用地之面積比亦僅佔五‧三七%(未達十%之規定),故請妥為調整補充。二、請查明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內之公共設施所佔比例及為促進其開發及訂定獎勵措施,請市政府針對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研訂浮動式容積率及檢討公共設施之負擔是否合理。三、「商二十」商業區之性質及定位為何?請台南市政府妥為考量並詳予說明。」。
7.嗣經提本會第四七五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涉及事業財務計畫之可行性及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足等問題,故由『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西側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本會專案小組一併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8.本會專案小組(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林委員享博、張委員元旭及陳委員銀河)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一月三十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專案小組意見五照台南市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四○○七三號函所送計畫圖通過。
2.採納市政府意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修正為:「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並將第十點予以刪除。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商業區臨接十八公尺以上(含十八公尺)道路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臨接道路寬度小於十八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 三、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內政部都委會決議
- 一、陳情人:
郭良保1.緣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於鄭子寮三請適時檢討鄭子寮三等併小組意見七--陳情地點: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點等廿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點規定以街廓整體規劃始可建築,致令全區之土地形同「禁建」。
2.該項規定已歷經十幾年,該項規定是否合時宜不無可議,實應全面檢討。
3.再則街廓整體規劃於今實務上幾乎無法達成,實因地主經濟背景需求皆不同,且地主人數眾多,所需資金亦難以估算,實為擾民,苛民之政策,理應檢討廢除,以度流弊,況該區土地屬於第二種商業區。
4.又查大豐段1313-14、-35、-36等地業已建築,街廓內整體規劃之依據為何?無無影響政府威信之慮。
廿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點以街廓整體規劃始可建築之規定。
(六)。
【附錄】「變更鄭子寮三等廿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一月三十日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係依重新測量後之地形圖製作都市計畫圖據以辦理檢討,據市政府列席人員稱:「本細部計畫區大部分已完成市地重劃,且經樁位檢測後,重製圖與原計畫圖尚無不符情事。」,故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意旨,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同時將原計畫圖公告廢止,以資明確。
2.依台南市主要計畫規定本細部計畫區「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部分,於該地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中密度之人口密度,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惟據市政府列席人員稱,因執行上確有實質之困難,故同意將上述主要計畫「應依中密度之人口密度,劃設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刪除,以符合實際。
3.依主要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商二十』商業區,僅得作為觀光旅館及大型百貨商場使用。」,惟據市政府列席人員稱,因台南市民眾商業行為已改變,且住宅區已可做商業使用,目前已無限制僅作為觀光旅館及大型百貨商場使用之需要,故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上開主要計畫規定刪除。
4.依計畫書記載本細部計畫範圍經地形圖重製後,低密度住宅區面積為四六.五二公頃,以低密度住宅區每公頃二○○人核算,故將計畫人口調整為九、三○○人。
5.本案台南市政府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二四九四二號函所送修正計畫圖,雖已參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將商業區內尚未辦理重劃地區之公共設施比例調整為不小於百分之三十五,惟依修正後計畫人口九、三○○人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市政府前開號函所送修正計畫後,國中用地面積不足一‧三二二六公頃,且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六‧九四%,核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故將所送修正圖內停車場用地修正為廣停用地及將公兒用地之邊界線在不小於原面積下,妥為修正邊界線與計畫道路平行,由市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6.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一)編號一:併小組審查意見五。(二)編號十五:併小組審查意見四。
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第三點:考量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及簡化條文,將「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規定」乙節,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七十五。」,並將附表刪除。(二)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及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統一該市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之意見,增列第三點第二項:「住宅區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三)為簡化條文,將第四點修正為:「1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四)第五點:為提供較大之停車及戶外空間,並避免影響鄰近地區之交通,故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又本細部計畫區停車場用地已修正為廣停用地,故將停車場場用地部分刪除。
(五)第六點:為增加開放空間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將第六點修正為:「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化。
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1.第八點:依主要計畫規定本計畫商業區應整體規劃,因台南市政府業已擬定細部計畫,且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視同已完成整體規劃。又為維護本計畫區之環境品質及參考公開展覽第十二點訂定都市設計之精神,將第八點修正為:「台南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訂都市設計準則,並成立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依所訂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區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
2.第九點:(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二四○○七三號函所送修正計畫圖)(1)第一種商業區A街廓部分:
因係由第二種商業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且已提供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三十五作廣停用地及公兒用地使用,為塑造良好之購物環境及採納市政府人員意見,故將將其土地使用管制修正為:「第一種商業區A街廓商業區之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三百五十,惟若整體開發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得提高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二十。」(2)第一種商業區B街廓部分:因已提供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三十五作廣停用地及公兒用地使用,為塑造良好之購物環境及採納市政府人員意見,故將將其土地使用管制修正為:「第一種商業區B街廓商業區之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八十。」(3)第二種商業區A、B街廓部分:因已提供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三十五作廣停用地及公兒用地使用,為塑造良好之購物環境及採納市政府人員意見,故將將其土地使用管制修正為:「第二種商業區A、B街廓商業區之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4)其餘第二種商業區街廓部分商業區建之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三百五十。
1.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份: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意見
- 一、陳情人:
黃建豐、黃建良陳情地點:
大豐段1313-50、-110、-112地號1.申請建築之基地係民國七二年二月台南市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商二十商業區,民國七十六年四月發佈實施細部計畫,編訂為第一種商業區,民國八十八年二月辦理細部計畫第通盤檢討擬將第一種商業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及取消土管第七點並增訂第八條最小基地規模。
2.本案主要計畫書上表明「商業區應整體規劃」及細部計畫書上記載「商業區內之土地建築時,應依照細部計畫街廓整體規劃,並經本府審查後始得發照建築。」雖有其考量,然其事實是否可行?應由權責單位通一規劃或由申請建築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規劃?其規劃標準為荷?故若以「應整體規劃」作法律所無之限制,是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自由使用財產權之意旨,頗值商榷。
陳情地點早經負擔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完成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理應循內政部規定准予發照建築,豈可再以其他法律所無之規定,限制人民權益(計畫實施已逾十年)。
請放寬或解釋計畫書「商業區內之土地建築時,應依照細部計畫街廓整體規劃,並經本府審查後始得發照建築。」之規定,以便於民眾申請建築。
併小組意見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