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5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原部分保護區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51
案件id
OCom39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二○八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3.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擬定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原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1)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將第一點:「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五條」。(2)為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建議於第三點增列第二項:「住宅區最小面寬不得低於六公尺,且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3)因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對公園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已有規定,故將第四點修正為:
「公園用地將來開闢時應留設百分之十五作為公共停車使用。」。
(4)「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依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五點第三款刪除。(6)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困難,將第六點修正為:「高雄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區內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7)為增加開放空間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增訂:「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