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5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社區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51
案件id
TBvcAP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一四二七六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3.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 一、陳情人:
高雄縣政府陳情地點:
計畫區邊緣主要計畫道路1.主要計畫規定:依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第二案之規定:(1)社區中心商業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建議本細部計畫案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將主要計畫中有關「市地重劃範圍須將東側、北同意採納。
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2)另附帶條件規定:整個社區中心商業區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優先劃設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並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市地重劃範圍須將東側、北側、西側外圍道路寬度之一半一併納入辦理,並劃為優先發展區。
2.惟該三條道路業已分別於七十八、七十九年由仁武鄉公所徵收完成並於七十九年、八十三年開闢竣工完成。本案東、北、西側三條道路因已依徵收計畫徵收完成並開闢使用,並不符合撤銷徵收之規定。
為避免日後造成位於該三條道路寬度一半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日後依八十七年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規定,主張依該規定納入重劃範圍、參與市地重劃並分配土側、西側外圍道路寬度之一半納入辦理」之規定刪除。
地,但又無法辦理撤銷徵收的兩難局面,徒增日後作業上不必要之困擾與麻煩。
- 二、陳情人:
黃再居、邱寅雄等陳情地點:
3-2十公尺計畫道路建議將3-2十公尺計畫道路修正為十二公尺,並規劃延伸至澄觀路,以利通行。
建議將3-2十公尺計畫道路修正為十二公尺,並規劃延伸至澄觀路,以利通行。
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減少且增加道路交叉口,影響整體規劃及交通之順暢,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