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51-審議事項-第七案:桃園縣政府函為「擬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廣豐桃園廠及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51
案件id
dI5iDN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第十三屆第十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六0一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
3.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計畫區外西北側住宅區(已建成區),雖係於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與本計畫區同為工業區附帶條件(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變更為住宅區,惟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細部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細部計畫,且本計畫區外西北側住宅區(已建成區)部分將另案辦理,為避免延誤本計畫開發時程致影響人民權益,故本細部計畫案同意照案審議。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第一點: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二)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將第四點修正為:「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平方公尺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為補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之不足,將第五點修正為:「本計畫公園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做多目標使用,惟應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三)為鼓勵設置公共開放空間,故增列設置開放空間獎勵規定:
「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3.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內工商繁榮新興住宅及工廠大樓林立,計畫區內目前僅有廣興變電所一所,共店設備已滿載無能力再應付日後遽增之用電。廣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原以六萬九千伏特高壓自備變電所供電,將來改一般小型工廠或住宅大樓,本公司將無法供電。
建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於該案範圍內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編訂60M×75M之土地劃設保留為變電所用地,俾供興建變電所以供該計畫案未來用電之需。
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下列原則妥為規劃。
1.在不減少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下,同意於適當地點劃設0‧五九五公頃(70公尺×85公尺)變電所用地。
2.變電所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並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分應妥為綠美化並植栽喬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