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51-審議事項-第八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二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51
案件id
mQRi0y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委會第一二三、一二七、一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八九彰府工都字第○五七七六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意見綜理表。
6.案經簽奉核可,由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林委員享博、張委員弘憲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分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請彰化縣政府參據左列原則妥為訂定備文報部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工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妥為綠美化。
3.有關停車空間規定及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部分,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另行規定。
【附錄】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分別召開二次會議審議「變更二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1.編號三:1變更「機一」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面積○‧一一公頃)部分:配合鄰近使用分區及現況修正為「住宅區」。2因「停一」停車場用地緊鄰「機一」機關用地且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鄉公所短期間內並無預算可資徵收開闢,故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意見建議將「停一」停車場用地與變更「機一」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面積一‧○七公頃)部分一併擬定細部計畫,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至少提供百分之三十五為公共設施用地及於附帶條件增列「並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依法擬定細部計畫,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2.編號七:將「兒童遊樂場用地」修正為「鄰里公園用地兼供兒童遊樂場使用」,且將來開闢時應優先將兒童遊樂場之設施設置於住宅區旁,以符實際需要。
3.編號八:將「兒童遊樂場用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4.編號十:本案據贊修宮列席代表說明,同意照二水鄉公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九二鄉建字第九三五四號函建議:無償提供變更範圍之百分之三十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故同意變更;惟應俟「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後始得發照建築,並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完成登記,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5.編號十二:增列變更理由:「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已取得鐵路局同意」,以符實際。
6.編號十三: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為道路用地之目的係為紓解市區交通,且於本計畫區外已另闢砂石車專用道,故同意將變更理由一之:「另闢南北向十二公尺道路供砂石車行駛」等詞句予以刪除。
7.編號十四:將變更範圍南側與工業區間之零星墓地一併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維都市計畫之完整性並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意見增列供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8.編號十五:擬變更範圍作為兒童遊樂場使用其區位尚屬適當且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不宜變更,故維持原計畫。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1.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六、○○○人,住宅區面積四一‧五五公頃,商業區面積三‧七三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七七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九七,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擬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3.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兼顧執行之可行性,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另訂本計畫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提會討論決定。
4.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將加油站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5.為綠美化環境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將機關用地、郵政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6.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點第三款予以刪除。
- 三、有關彰化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八九彰府工都字第二二六五二一號函補送之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彰化縣政府納入計畫書,作為將來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