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6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捷運系統橘線O1、O4、O5之車站地區部分第二種商業區、第五種商業區為交通用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61
案件id
CnsLg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四八次會議暨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二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九年六月廿九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一四二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經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第四九二次會議審決如次在案:(一)本計畫案僅變更捷運O一、O四、O五、O六車站地區設施所需用地,故應刪除計畫書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二有關O二、O
- 七、O八車站地區之規定;另計畫案名亦應配合修正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高雄捷運系統橘線O一、O四、O五、O六之車站地區部分第二種商業區、第五種商業區為交通用地案)」。
(二)本計畫區與鄰近計畫區之計畫人口、人口密度、交通系統及發展現況情形,應補充列入計畫書內說明。
(三)噪音、空氣品質、垃圾,污水處理及再利用問題,以及污水處理廠設立之期程,應併同財務計畫之規劃妥予考量。
(四)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之規劃及檢討情形,應納入計畫書規定。
(五)本案私有土地劃設捷運設施(O6車站地區)部分,經立法院陳委員忠信偕同陳情人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列席說明,並於會中承諾同意該基地提供部分空間供設置捷運設施之冷卻水塔使用,爰原則同意將捷運設施之減壓站(洩壓井)移設於道路用地之安全島上;惟因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聯合開發之意願,應請工程用地單位與土地所有權人妥予溝通協調確定後,准予變更,並將相關協商、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
(六)關於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逕向本部陳情共構將洩壓井移開本基地乙節,併同上開決議辦理。
- 七、上開決議文五、六有關O6車站於私有土地劃設捷運設施部分,案准高雄市政府九十年三月二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七六三一號函略以:「業經本府捷運工程局重新評估後,將捷運設施之減壓站(洩壓井)及冷卻水塔移設於變更基地範圍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因此有關該O6車站之部分,已無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之需要,故該部分建請維持原計畫,不納入本次變更範圍」到部,惟因與本會決議內容不符,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高雄市政府九十年三月二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七六三一號函報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