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61-審議事項-第九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羅東鎮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商業區、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61
案件id
Mj63S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一八五二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宜蘭縣政府逕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超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原則性規定「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部分,考量為提供更完善之策略性醫療資源,原則同意,惟應於計畫書內再補充說明其必要性理由。
- 二、為綠美化環境並參據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退縮建築規定,增訂「醫療專用區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妥予植栽綠化。」。
- 三、本變更案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申請將部分商業區及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為考量宜蘭地區之醫療需求,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一)若於三年內完成建照申請,獎勵百分之二十五容積。(二)若於五年內完成建照申請,獎勵百分之十五容積。」乙節,修正為:「(一)若於三年內完成建照申請,獎勵百分之二十容積。(二)若於五年內完成建照申請,獎勵百分之十五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