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6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蚵子寮近海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61
案件id
hR9Tm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委會八十八年七月九日第四十七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八八府建都字第二一九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涉及漁業港口整體開發及景觀規劃事宜,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歐陽前委員嶠暉、李委員威儀、林委員大煜等,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經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四八四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在案。
- 七、案准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一三五一三一號函報部核定,惟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經本部營建署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營署都字第五二一六八號函復該府略以:「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報告確定,並以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九四八號函訂定『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乙種,分行各地方政府辦理有案;故本計畫案前經本部都委會審決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貴府認為有窒礙難行者,應依上開設置基準略以:『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如有上揭情事者,由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檢具計畫書內規定內容報部重新審議』之規定辦理」有案。
- 八、嗣准高雄縣政府九十年三月二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三二二○四號函送重行修正之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高雄縣政府九十年三月二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三二二○四號函送重行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其中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詳附件)。
附件
- 附件:「變更蚵子寮近海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十二、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三、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左表)。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