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61-審議事項-第八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部分河川區、農業區為抽水站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61
案件id
nnXtO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三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年二月廿二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一九八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退縮建築部分應依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通案性決議修正為:「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裁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以及變更後名稱應修正為下水道用地(抽水站使用)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