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北市政府函為「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聯合開發區(捷)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78X1x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第四七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年五月十日府都二字第九○○四一○九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為兼顧本案重大交通建設計畫之審議效率、計畫具體可行及建設時程需要,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就有關允建容積因航高限制致無法完全使用與其配套措施、捷運設施擬使用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如學校用地)之協調情形及初審意見內容(如附件)等事項,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如台北市政府同意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者,則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惟台北市政府如有不同於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初審意見本案係台北市政府為配合捷運新莊線(北市段)設置捷運系統通風口、緊急出口、主變電站與其相關設施、聯合開發基地,以及地區商業合理發展,擬變更第三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為交通用地(面積四八○九平方公尺)、聯合開發區(捷)(面積九八一五.九一平方公尺)及第三種商業區(特)(面積一○○○平方公尺),請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就左列各點詳予說明後,討論決定。
- 一、本案捷運系統新莊線之規劃路線及各捷運車站變更內容。
- 二、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以符規定。
- 三、本案擬變更公園用地為交通用地(面積二一四六平方公尺),請補充該地區公園綠地服務水準及本案變更之必要性。
- 四、本案變更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商業區(特),是否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如有回饋之必要者,建議於計畫書第九頁備註欄增列回饋規定。
- 五、本案聯合開發區(捷)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一.五倍,但若基地原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二倍」乙節,其法令依據以及對鄰近地區交通、公共設施影響,併請說明。
- 六、計畫書、圖請依左列各點修正:
(一)配合本案實際變更內容及涉及捷運工程路線,建議計畫案名修正為「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聯合開發區(捷)及第三種商業區(特)計畫案」。
(二)變更計畫內容表內變更位置G17車站係捷運松山線車站,且該車站與新莊線O12共構,建議變更位置增列O12車站,以符合計畫案名。
(三)計畫圖變更圖例建議依變更計畫內容原計畫及新計畫修正,以計畫書第五頁編號交一為例,計畫圖變更圖例應修正為「變更第三種商業區為交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