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記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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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一二次會議紀錄
日期:
2001-07-03
時間:
09:30:00
地點:
本部營建署第一會議室。
主席:
張博雅(宣布開會時及兼副主任
紀錄彙整:
張瓊月黃廷熙
出席委員:
出席單位:
案件:
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內軟體工業園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計畫案」。
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部分住商混合區B11街廓(信義段三小段36-1、36-2、36-5地號)為業務設施區計畫案」。
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及「擬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第四案:台北市政府函為「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聯合開發區(捷)計畫案」。
第五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底附近部分第三種住宅區、交通用地及綠地為道路用地計畫案」。
第六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第七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第八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恢復為農業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四十五案附帶條件)案」再提會討論案。
第九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第十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保護區為學校用地)案」。
第十一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案」。
第十二案:基隆市政府函為「擬定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外木山漁港新生地)細部計畫案」。
第十三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仁武都市計畫(部分特種工業區為甲種工業區)案」。
第十四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鳳山市(部分住宅區為捷運系統用地)細部計畫案」。
第十五案:高雄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提會討論案」
第十六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溪湖都市計畫(原「公八」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第十七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特I及3︱1號道路用地取得方式)案」」。
第十八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鄭子寮三等二十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原「油十八」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第十九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營擴大都市計畫(原公四十、原公四十五公園用地及部分綠地、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書圖不符更正)案」。
第一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案。
第二案:交通部函請本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及高速鐵路車站聯外交通大眾運輸系統規劃暨改善計畫嘉義—太保線)案」。
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內軟體工業園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計畫案」。
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部分住商混合區B11街廓(信義段三小段36-1、36-2、36-5地號)為業務設施區計畫案」。
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及「擬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第四案:台北市政府函為「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聯合開發區(捷)計畫案」。
第五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底附近部分第三種住宅區、交通用地及綠地為道路用地計畫案」。
第六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第七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第八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恢復為農業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四十五案附帶條件)案」再提會討論案。
第九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第十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保護區為學校用地)案」。
第十一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案」。
第十二案:基隆市政府函為「擬定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外木山漁港新生地)細部計畫案」。
第十三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仁武都市計畫(部分特種工業區為甲種工業區)案」。
第十四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鳳山市(部分住宅區為捷運系統用地)細部計畫案」。
第十五案:高雄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提會討論案」
第十六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溪湖都市計畫(原「公八」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第十七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特I及3︱1號道路用地取得方式)案」」。
第十八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鄭子寮三等二十三號道路以北第一區(原「油十八」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細部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第十九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營擴大都市計畫(原公四十、原公四十五公園用地及部分綠地、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書圖不符更正)案」。
第一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案。
第二案:交通部函請本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及高速鐵路車站聯外交通大眾運輸系統規劃暨改善計畫嘉義—太保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