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溪湖都市計畫(原「公八」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id30a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委會第一二三、一二四、一二八、一三二、一三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彰府工都字第六八二三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
- 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擬定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細部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部分,同意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計畫圖(將原劃設廣停用地北側︽面積○.一九七二公頃︾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通過。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
甲、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乙、為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於第二點(住宅區)增列第二項:「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三)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及綠美化環境,將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四)「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三點第三款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