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高雄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ydAo0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五次會審議「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2案部分,請高雄縣政府與中山大學繼續協商,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二、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1案部分,請高雄縣政府與陳情人妥為協商,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三、月十四日八八府建都字第128279號函所附處理方案之變更圖說通過,惟應將長庚醫院與私立正修工專協議書內容納入計畫書,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前開決議第一、二兩項經本部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八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八一二三四三號函請高雄縣政府辦理後,該府以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八九府建都字第100120號函稱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2案因用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承租關係複雜,且該府與中山大學雙方尚有歧見,建請本部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
- 二、案經本部中部辦公室以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一一三○五號函請高雄縣政府提報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該府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九府建都字第219743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前來,嗣經本部組成專案小組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及九十年五月一日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其他與變更內容或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不同之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2案、逾公開展覽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1案再提會討論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及九十年五月一日審查意見:
逾公開展覽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1案部分:基於左列理由,本案照高雄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五二八五四號函送變更計畫圖(如附件)通過。並先依程序提請大會審議。
(一)高雄縣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五二八五四號函之變更理由如下:
1.需求方面:該加油站用地都市計畫,雖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告發布實施就已規劃,經歷三十年來整個社會大環境變遷,及政府開放民間設置加油站,就目前三公里範圍內已有高雄市九如路一處,鳳山市中山西路一處,鳳松路一處,鳥松鄉中正路一處,需求方便,故該加油站已不符合實際所規劃需求。
2.區位方面:(1)由澄清湖往市區行駛處下坡路段,如欲左轉進入加油站有停等、待轉情形易發生後車(上下坡行駛、視距不良)追撞事故之虞。
(2)查澄清湖、本館路、青年路等三路段本就流量大,加以尖峰時段,更經常擁塞,加以假日更形擁塞,如設置加油站後,對該路口行車動線更複雜,衝突點更多,且因車輛出入加油站,對車流產生阻礙,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與順暢。
(3)變更加油站用地,經前省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時,認為該基地位於澄清湖觀光風景區之入口,為美化都市景觀而變更為綠地,並提請前省都委會86年4月2日第525次會審議通過。
(4)本府為改善澄清湖週邊地區景觀、環境,已委託顧問公司完成規劃,自澄清湖大門口到澄清湖路口(加油站用地)並已完成第一期工程施工、第二期工程到澄清路口,俟該用地變更為綠地完成程序後,就可繼續施工。
3.權益方面:(1)原加油站用地之承租,本府已依縣有基地租賃契約規定於87年12月31日止終止租約收回本府所有。本府基於綠美化澄清湖觀光門面之需要與公地公用原則,將本案加油站用地變更為綠地,係屬本府因公共政策需要而就縣有土地作妥適之規劃使用,而用地原有地上物(房屋)尚需依法徵收補償,其權益仍依法受到保障。
(2)本府已編列預算,俟變更都市計畫完成程序後,儘量在法定下提高建物補償費用,以彌補損失。
4.在公有財產管理及價值方面:該用地如維持為加油站用地,地方政府在財源拮据情形下,處分後仍可獲得收益,但是本府為了整理環境、交通、環保等因素考量,決定將高價值之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低價值之「綠地」,乃本府改善澄清湖週邊地區景觀、環境之用心及決心。
(二)環境維護方面:(1)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位置已列入澄清湖周域地區景觀、環境整備計畫,城鄉風貌改善之範圍。
(2)本案如仍作為加油站用地,恐對澄清湖水源供應及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或不良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