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部分住商混合區B11街廓(信義段三小段36-1、36-2、36-5地號)為業務設施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N8fA0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係台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府都二字第八九○七八二九○○○號公告發布實施「修訂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之變更案,經土地所有權人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特定業務區、住商混合區及部分一般商業區變更許可作業規定」申請開發,提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三十五次委員會議審議同意變更為業務設施區,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府都二字第九○○四一○七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修訂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計畫書。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台北市政府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府都二字第九○○四一○七九○○號函說明三建議事項略以:「為避免類似變更案例個別申請耗費行政成本,擬請貴部同意類此個案參考萬華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案街廓合併之規定辦理,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通過者可申請建築開發,都市計畫變更事宜則由本府另案納入通盤檢討辦理」乙節,前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第四八八次會議審議「修訂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決議略以:「在未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之前,即先行進行開發,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另依本部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二四一○九號函釋『都委會之附帶決議事項如屬都市計畫書圖所應表明事項,且不牴觸都市計畫有關法令規定者,其發布實施自有效力,否則縱使發布實施亦不生效力』,上開計畫內容縱使發布實施,亦不生效力。」有案,且萬華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案街廓合併之規定,係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規劃原意,與本案變更性質不同,故爾後類似案例仍應由台北市政府另案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提本會報告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俟計畫案發布實施後,再進行開發建築。
- 二、本案計畫書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二條規定,增列都市計畫審核摘表,並將本會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第四九○次會議確認本會第四八八次會議審議「修訂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會議紀錄時決議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