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七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NmO2X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九二、九五、九
- 六、九七、九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八九府旅都四字第0七九五一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威儀召集范委員國俊、夏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組成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十月十九日、十一月廿六、廿七日(赴現場勘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年二月七日、三月二十二日召開六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並提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請花蓮縣政府補具圖說資料到內政部交由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審查意見(四)及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十一及十二案,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上位觀光發展政策指導之整體觀光遊憩發展計畫,推估本特定區之旅遊人數及住宿需求,並據以研提開發計畫、構想、區位,及公平合理之回饋措施等。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及三十五案,應請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具資料。」。
- 七、嗣經本會專案小組再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六月七日針對本會第五0八次尚未審決部分,續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花蓮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具圖說資料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審查意見(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十一及十二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旅館區部分:3略以「...然因其變更內容屬首宗案例,為求審慎,其是否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中段所稱『除具特殊情形外』之規定」乙節,經與會委員討論決定認為非因本地區屬風景特定區計畫即得適用上開規定所稱「除具特殊情形外」,及公園用地不宜輕率變更為其他可建築用地,為本會以往通案性審議原則,故本案在本計畫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前提下,重行調整計畫內容,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意旨。
- 二、請花蓮縣政府補充該府之通案性土地變更回饋處理原則與本案之回饋措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再交本專案小組續予審查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及第三十五案部分:
號變更內容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之原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審查意見十文蘭溪西側暨台九丙線東側垃圾處理場○.○七農業區○.○七花蓮縣政府將於花蓮地區適當位置設置一所大型焚化爐供花蓮市、壽豐鄉、秀林鄉、吉安鄉及新城鄉等五個市鄉(含本特定區)使用,且因本計畫原劃設用地面積甚小無法使用,故併第九案變更。
本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本基地過小,無法發揮原計畫之功能,且鄰近地區已有其他替代地點,惟基於都市計畫區內環境保護設施用地劃設不易,建請該府環境保護局先行表示意見及由該府正式行文本署,併提大會
- 一、本案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本基地過小,無法發揮原計畫之功能,且鄰近地區已有其他替代地點,及經花蓮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府旅都字號變更內容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之原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審查意見討論決定。第0五0四六五號函略以「經查該地區目前尚無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之需要。」,爰建議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席代表所提意見:「在所提替代地點之垃圾焚化爐尚未啟用前,應請妥予處理垃圾堆置之問題及將來營運後灰渣之處理。」,請花蓮縣政府妥處。
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由本部重行訂定發布實施,且本部亦訂頒相關停車空間及退縮建築基準之規定等,建議請花蓮縣政府參照並依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部,併提大會討論決定。
除乙種旅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併審查意見(二),及第十四點有關建築退縮規定部分,照花蓮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意見(如附件)外,其餘建議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再交本專案小組續予審查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十一及十二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旅館區部分:
1上開變更案本會前開決議略以:「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上位觀光發展政策指導之整體觀光遊憩發展計畫,推估本特定區之旅遊人數及住宿需求,並據以研提開發計畫、構想、區位,及公平合理之回饋措施等。」2案經花蓮縣政府九十年六月六日九十府旅都字第0五四六一三號函(如附件)略以:「二、(一)...本特定區計畫都市可發展用地通盤檢討後減少了九十.四四公頃。內容係將水域原可開發、發展用地變更為永久不可開發用地,並增加露營區等永久性之開放空間。...(三)且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之二二.二一公頃旅館區範圍,臨水域及文蘭溪北側部分,本府亦同意內政部專案小組意見,維持為公園綠地使用。則實際公園、綠(帶)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面積合計已達五五.七一公頃,已佔全部計畫面積之八.九%,佔都市可發展用地面積之四七%,本案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前段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局,且屬特殊情形(本計畫為風景特定區,總面積六三三.八四公頃,扣除水域、保護區、農業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僅餘一二0.七八公頃都市發展用地),其佔用土地總面積得少於全部計畫百分之十。...旅館區之需求總量:...全區住宿需求之樓地板面積為一0二、九六0平方公尺。」。
3上開變更案前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單位列席代表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表示,本項擬變更事項將有利於促進產業東移及引導民間投資,且對於提昇本風景區之觀光旅遊品質,增加當地就業機會,實具有正面的效益,及花蓮縣政府前開號函略以:「本計畫區自民國六十五年公布至今,已二十五年,本府因財政困難,無此龐大財源可資徵收闢建開發潭北公園,今永育公司及雙聯公司有意願在該地區投資建設觀光旅館,本府深信將能提昇本風景區之觀光品質,增加當地就業機會,又投資業者同意承諾切結回饋捐地興建並維護公園公設比例至少三0%之舉,亦可加速公共設施之開闢。」。爰本專案小組尊重花蓮縣政府前開函提各點意見,並建議應加強考量,公共設施是否能夠確實開發完成,提供遊客使用,已作為同意變更的判斷基礎。然因其變更內容屬首宗案例,為求審慎,其是否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中段所稱「除具特殊情形外」之規定,建議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如大會同意縣府前開函提意見認定為上開規定之「具特殊情形」者,建議本案原則同意變更,惟為求計畫具體可行及公平合理,應「暫予保留,另案辦理」,其擬變更範圍、面積及計畫內容,應請花蓮縣政府依左列各點原則辦理,並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依法報核,否則維持原計畫。
(1)應劃設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作為公共設施或其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公園用地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五,及沿計畫區內台九丙道路之六公尺綠帶應予留設。上開公共設施用地及必要性服務設施之興闢計畫應經縣府審核通過,並由開發者自行開闢完成並負責管理維護後,再行核發旅館區使用執照。
(2)提出申請者,應至少自願捐贈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與花蓮縣政府,並由申請人與花蓮縣政府就申請人自願捐獻及義務負擔相關開發事項簽訂協議書,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規定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納入計畫書載明,始得發布實施。
(3)變更後的旅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法定空地內除得設置必要之安全維護管理設施外,其餘應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不得設置圍籬。
(4)申請人如於變更都市計畫案發布實施後三年內未提出公共設施用地或旅館區之建築執照,花蓮縣政府應即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恢復為原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5)停車場用地區位範圍、面積,應就全計畫區之遊客動線、需求等妥予劃設。
(6)本變更案所提送小組審議資料及內容,因與原公開展覽草案大為不同,是否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建請縣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7)本開發區應訂定都市設計審議準則,且旅館區申請開發建築前,應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申請建照。
(8)原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核列於「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計畫」案內列管之原計畫旅社區開發案之開發範圍變更擴大事宜,應於本案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由開發者依行政程序報核。
(9)申請變更都市計畫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公私有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整體開發計畫及事業財務計畫等相關書件,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之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永育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前向花蓮縣政府陳情變更旅館區,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
- 一、業由陳情人派員列席說明陳情意見完竣。
- 二、至於陳情內容,建議併審查意見建議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之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二、請准予列席都委會說明本公司所提之開發計畫。
(四)。
二雙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投資之綠湖國際大飯店開發計畫,係配合政府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列管之開發計畫,請貴會予以支持。
- 二、請准列席都委會說明本公司所提之開發計畫。
- 一、業由陳情人派員列席說明陳情意見完竣。
- 二、至於陳情內容,建議併審查意見(四)。
建議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四)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審決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秀林鄉公所
- 一、陳請本鄉文蘭村米亞丸公墓擴充用地(文蘭段六一四號,原住民保留地面積0.一一三0公頃乙筆,權屬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二、鑑於該村米亞丸部落舊墓地飽和,亟需規劃使用,惟因受制於土地位於鯉魚風景區住宅區範圍內,依相關規定提陳准予變更為公墓用地,紓解該區居民使用墓地困擾,嘉惠社澤。
為尊重原住民之殯喪習俗,及土地屬公有地,並案經花蓮縣政府會同鄉公所現場會勘查明該土地現為保護區,及對鄰近土地使用並無妨礙,建議應請縣府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