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鳳山市(部分住宅區為捷運系統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flhDY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府建都字第八○一四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廿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擬定鳳山都市計畫(原部分住宅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細部計畫案」。
- 二、請依規定補訂計畫年期並納入計畫書。
- 三、計畫書第四章壹、土地使用計畫項目內「而為增加土地之完整性,計畫區東北角住宅區若與本計畫區作整體開發,則其土地使用管制、建蔽率及容積率得比照本計畫區之規定」乙節,因非屬本細部計畫範圍土地,其開發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故予以刪除。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
(一)本計畫區不適宜作住宅使用,為符合實際,故將第一點修正為:「捷運系統用地以供捷運車站及其出入口、通風口、轉乘設施、停車場等相關設施使用為主;惟如作聯合開發時,其二樓以上,得作百貨零售業、百貨公司、超市業、餐飲業、服務業、金融保險業、娛樂、健身服務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旅館業等之使用。」。
(二)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二、捷運系統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其建築基地面臨中山東路部分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予以綠美化。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並將第三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