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七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duB46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九二、九五、九
- 六、九七、九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八九府旅都四字第0七九五一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威儀召集范委員國俊、夏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組成專案小組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十月十九日、十一月廿六、廿七日(赴現場勘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年二月七日、三月二十二日召開六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並提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請花蓮縣政府補具圖說資料到內政部交由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審查意見(四)及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十一及十二案,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上位觀光發展政策指導之整體觀光遊憩發展計畫,推估本特定區之旅遊人數及住宿需求,並據以研提開發計畫、構想、區位,及公平合理之回饋措施等。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及三十五案,應請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具資料。」。
- 七、嗣經本會專案小組再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六月七日針對本會第五0八次尚未審決部分,續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花蓮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具圖說資料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審查意見(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十一及十二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旅館區部分:3略以「...然因其變更內容屬首宗案例,為求審慎,其是否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中段所稱『除具特殊情形外』之規定」乙節,經與會委員討論決定認為非因本地區屬風景特定區計畫即得適用上開規定所稱「除具特殊情形外」,及公園用地不宜輕率變更為其他可建築用地,為本會以往通案性審議原則,故本案在本計畫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前提下,重行調整計畫內容,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意旨。
- 二、請花蓮縣政府補充該府之通案性土地變更回饋處理原則與本案之回饋措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再交本專案小組續予審查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及第三十五案部分:
號變更內容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之原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審查意見十文蘭溪西側暨台九丙線東側垃圾處理場○.○七農業區○.○七花蓮縣政府將於花蓮地區適當位置設置一所大型焚化爐供花蓮市、壽豐鄉、秀林鄉、吉安鄉及新城鄉等五個市鄉(含本特定區)使用,且因本計畫原劃設用地面積甚小無法使用,故併第九案變更。
本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本基地過小,無法發揮原計畫之功能,且鄰近地區已有其他替代地點,惟基於都市計畫區內環境保護設施用地劃設不易,建請該府環境保護局先行表示意見及由該府正式行文本署,併提大會